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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既有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征集时间:2023-11-24至2023-12-24   发布时间:2023-12-25   征集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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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既有房屋安全鉴定行为,加强既有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行业监管,提高既有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质量,严厉打击鉴定市场乱象,促进既有房屋安全鉴定市场良性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号)《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通知》(川建房发〔2016〕973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建行规〔2022〕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我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既有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根据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相关事项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3年11月24日至12月24日

二、修改意见反馈

请社会各界群众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将修改意见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邮箱:491077734@qq.com,联系电话:0839-3561637,并请注明提出修改意见者工作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在此,衷心感谢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附件1:《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既有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24日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既有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住建局、经开区建环局,各有关科室、局属各有关单位,各既有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既有房屋安全鉴定行为,加强既有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行业监管,提高既有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质量,严厉打击鉴定市场乱象,促进既有房屋安全鉴定市场良性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号)《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通知》(川建房发〔2016〕973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建行规〔2022〕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既有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行业主体责任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既有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统筹指导各县(区)、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既有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和市勘察设计部门是本行业内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监督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各县(区)、经开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勘察设计部门对本行内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事务中心负责对入广执业的既有房屋安全鉴定进行登记,指导及组织开展既有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工作。

各县(区)、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既有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行政区域内鉴定机构从事既有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鉴定机构业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随机抽捡,邀请专家对鉴定报告进行复核,鉴定工作中鉴定机构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严格鉴定机构选择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可以委托以下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的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单位(建筑工程设计单位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所需基础数据,可请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提供支持)。

(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具备相应专项资质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应当同时具备 CMA 认证和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检测资质,涉及钢结构、建筑幕墙等的,还应具备对应检测资质类别,当不具备设计复核计算和结构分析能力时,可请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提供支持)。

(三)《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三、规范鉴定机构行为

既有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在我市从事既有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鉴定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鉴定活动,并对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严格遵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鉴定程序、方法和鉴定报告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不得有恶意低价竞争、扰乱行业秩序等行为,鉴定过程应在鉴定委托人见证下进行抽样检测并实时记录和签名,现场重点部位须留存影像资料。鉴定报告应包含检测结果、结构分析、鉴定结论以及明确的处置建议等,经编制、审核并签字确认后加盖鉴定机构公章(法人章),在鉴定过程中发现影响既有房屋建筑安全使用的情形应告知委托人并报告行政主管部门。

(一)规范鉴定执业行为

既有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按以下要求开展既有房屋安全鉴定:

1.应与委托人明确鉴定目的、范围,签订委托合同,制定科学严谨的鉴定方案。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主体责任,为房屋鉴定提供场地、经图审合格且备案的勘察设计文件、单位工程的竣工图、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

2.应对受鉴定既有房屋既往相关工程资料以及使用历史情况进行收集和调查,对整栋既有房屋现状、结构体系和重大缺陷进行全面排查,严禁以局部安全鉴定代替整栋既有房屋安全鉴定;

3.既有房屋安全鉴定活动涉及现场检测工作的,既有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对应检测项目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能力,或委托具备对应检测能力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工作。应对自行检测或委托检测的检测工作实施质量管理,将现场检测、实验数据纳入质量管理范围;

4.现场检测工作应当安排鉴定机构在册的两名以上具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能力的工程师参加,并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和签名;

5.现场拍摄两张以上鉴定人员和被鉴定建筑合照留证,确保照片清晰可辨,并将照片附在鉴定报告后;

6.国家、省有关规定及要求。

(二)严格执行鉴定技术标准

1.所有行政村及集体土地上 3 层以下(不含 3 层),且居住 10 人以下(不含 10 人)的非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鉴定,参照 《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建村函〔2019〕200 号)《农村住房危险性鉴定标准》JGJ/T363 执行。 

2.3 层及以上或居住 10 人以上农村非经营自建房,以及独立结构为 3 层以下(不含 3 层)城镇非经营性自建房,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等规定执行。 

3.除上述类别外的其他既有房屋建筑,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等规定执行,同时进行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生产经营类既有房屋严禁仅进行使用性鉴定。 

(三)完善鉴定报告管理制度

既有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完善鉴定报告管理制度,鉴定报告除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还应按照《既有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样本)》(见附件1),由亲历现场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鉴定人员进行编制。鉴定报告应严格执行三级审核制度,由鉴定人员、项目负责人、鉴定机构技术负责人按各自职责签字,计算书应由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签字审核并加盖执业章。报告签字人应为鉴定机构在册人员并取得单位相应授权,不得越权签字,不得转授权。

(四)实施鉴定结果报告制度

经鉴定为C、D级(包括Csu、Dsu级)危险既有房屋的鉴定报告,既有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在作出鉴定结论后48小时内将鉴定报告送达委托人,同时委托人应当报告既有房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加强鉴定资料归档管理

既有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及时出具鉴定报告,将鉴定活动相关资料归档,建立“一房一档”专卷资料并长期保存,实行台账式管理。确保委托书、合同、检测数据、结构计算和分析等相关资料的可追溯性。

(六)加强业务能力培训

既有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要加强对鉴定队伍的业务培训和能力建设,每年至少组织参加业务培训2次以上,并做好培训记录。同时,加强鉴定行业相关政策法规教育以及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企业依法依规经营管理能力,增强从业人员的法治意识和职业道德。

四、加强鉴定机构登记管理

(一)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既有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既有房屋鉴定业务前,须持以下材料在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机构相关信息。

1.广元市既有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登记表(见附件2);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查验原件、复印件一份);

3.单位资质证明材料(查验原件、复印件一份);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查验原件、复印件一份);

5.从业人员的职称证明、身份证明、从业业绩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等材料(查验原件、复印件一份);

6.开展鉴定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清单及有效凭证、场所和技术人员等材料(查验原件、复印件一份)。

(二)既有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在我市承接鉴定业务,应按照所属行业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1.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负责核验全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从事既有房屋安全鉴定的资格,并将核验信息表(见附件3)推送至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事务中心。

2.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部门负责核验全市建筑工程设计单位从事既有房屋安全鉴定的资格,并将核验信息表(见附件3)推送至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事务中心。

3.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事务中心登记形成全市既有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登记名录,市级名录在全市范围内有效。市级既有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适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五、明确鉴定复核程序

(一)对既有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房屋所属县(区)、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查。收到审查申请后,各县(区)、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30内组织相关部门(或聘请专家)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答复意见。

(二)对审查结论仍有异议的,申请人可在收到审查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再次审查。收到再次审查申请后,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事务中心应在60日内组织市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或市勘察设计行业主管部门及专家,对审查结论进行再次审查,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答复意见。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审查过程中,若发现鉴定机构存在转包、挂靠、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鉴定结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责令其改正,纳入重点监控名单,依法依规移送城管执法部门进行立案查处并公开曝光,直至清除出鉴定市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原鉴定结论有误的,审查费用由原鉴定单位支付;审查维持原鉴定结论的,审查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六、强化鉴定机构监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加强既有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监管,确实发挥既有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既有房屋安全的预测预警作用,便于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处置,确保既有房屋使用安全。

(一)落实属地责任,确保监管到位

各县(区)、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既有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责任。加强既有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监管,每年应当对进入本行政区域内执业的鉴定机构随机抽查1次以上。特别是人员密集型、生产经营类鉴定项目的随机抽查和现场核查,重点监管鉴定机构是否存在违规承揽业务扰乱鉴定市场、检测鉴定弄虚作假、不按照规范出具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各县(区)、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同属地市场监管、城管执法、自然资源、公安等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二)严格行业标准,做到奖惩分明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行业规范和标准加大对既有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监管检查力度,主要检查机构相关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核查仪器设备、人员配置和所出具报告等情况。落实奖惩制度,在检查中对表现较好的机构在全市行业内给予通报表扬;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出并要求整改,对出具虚假和不实报告的机构要严肃查处。同时,对不按行业规范和标准进行作业的相关鉴定人员和技术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年度通报批评2次以上的,3年内不得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既有房屋鉴定活动;对于鉴定机构和相关鉴定技术人员由于不实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清除出鉴定市场,不得再在我市从事既有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三)加强宣传引导,接受社会监督

各县(区)、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既有房屋鉴定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提高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房屋使用安全意识,引导其对疑似危房进行鉴定,鼓励公众举报违法违规鉴定行为,促进社会舆论共同监督。

 

 

附件:1.既有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样本)

2.广元市既有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登记表

3.广元市既有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核验信息表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24日

 

附件1

既有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

 

(样本)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委托方:                                    

 鉴定单位:                                  

(盖公章及鉴定专用章)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鉴定人员:

    项目负责人:

    审核人:

    批准人: 

 

 

 

 

 

XXX既有房屋安全性鉴定

工程概况

鉴定目的和范围

执行依据和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选用,不限于以下内容)

(1)现场检测依据的现行规范、标准:(应注明现行年号)

2)结构验算依据的规范、标准:(根据鉴定需要选择现行标准或设计时期标准的有效版本,使用作废标准需申明)

3)鉴定依据的规范、标准:(应注明现行年号)

4)委托方提供的设计资料、图审报告、地勘资料及施工质保资料等。

5)委托方提供的该既有房屋的技术服务合同。

注:委托方对其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查阅资料情况

4.1 地勘资料

4.2 设计资料

4.2.1 地基基础

4.2.2 上部结构

4.3 施工质保资料

现场检查、检测情况

5.1 地基基础

5.2 上部结构

5.3 围护系统重部分

验算

6.1 验算条件

6.2 验算结果

安全性鉴定

7.1 地基基础

7.2 上部承重结构

7.3 围护系统的承重部分

安全性鉴定结论

建议

根据需要,对既有房屋的处理和维护提出建议。

 

xxx(机构或单位)

                                           xxxxxx

 


XXX既有房屋抗震鉴定

 

鉴定目的和范围

执行依据和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酌情选用)

1)现场检测依据的现行规范、标准:(应注明现行年号)

2)结构验算依据的规范、标准:(根据鉴定需要选择现行标准或设计时期标准的有效版本,使用作废标准需申明)

3)鉴定依据的规范、标准:(应注明现行年号)

4)委托方提供设计资料、图审报告、地勘及施工质保资料等。

5)委托方提供的该既有房屋的技术服务合同。

注:委托方对其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查阅资料情况

3.1 地勘资料

3.2 设计资料

3.2.1 地基基础

3.2.2 上部结构

3.3 施工质保资料

现场检查、检测情况

总信息

4.1 地基基础

4.2 上部结构

抗震验算

5.1 验算条件

5.2 验算结果

抗震鉴定

6.1 地基基础

6.2 一般规定

6.3 第一、二级鉴定

6.4 抗震鉴定结论

7建议

根据需要,对既有房屋的处理和维护提出建议。

 

 

                                           xxx(机构或单位)

xxxxxx

 

附件2

 

登记编号:广建房登〔2023〕    号

 

 

广元市既有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登记表

 

 

 

 

 

 

 

 

 

 

 

鉴定机构名称:                       (公章)


资格证书编号:                               


登 记 时 间:       年      月      日

 

既有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

 

经济性质

 

成立时间

 

营业执照注册号

 

鉴定资格证书

 

开户银行及帐号

 

注册资金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广元地区

负责人姓名

 

职称或

执业资格

 

从事既有房屋安全鉴定年限

 

 

联系

电话

 

驻广元办公地点

 

联系电话

 

具有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

 

具有注册岩土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

 

配备的检测

鉴定仪器设备

 

近二年内是否

有不良行为

 

附件3

 

广元市既有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核验信息表

 

鉴定机构名称:                          核验日期:       年    月    日

核验项目

核验内容

是否满足要求

鉴定资质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的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单位。

   否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应当同时具备 CMA 认证和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检测资质,涉及钢结构、建筑幕墙等的,还应具备相应专项资质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否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否

 

鉴定人员

注册结构工程1名以上。

   否

 

注册岩土工程师1名以上。

   否

 

至少2名为结构工程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且从事既有房屋安全鉴定工作五年以上。

   否

 

仪器设备

开展鉴定工作所需的检测、鉴定仪器设备清单,并按相关规定检定及校准。

   否

 

其他

 

 

监管部门负责人:                               公    章

                                                 年    月   日


结果反馈:

为进一步规范既有房屋安全鉴定行为,加强既有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行业监管,提高既有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质量,严厉打击鉴定市场乱象,促进既有房屋安全鉴定市场良性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号)《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通知》(川建房发〔2016〕973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建行规〔2022〕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我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既有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根据相关规定,2023年11月24日至12月24日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在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期间内,未收到公众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