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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 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7-06      来源: 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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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 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 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支持退役士兵和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就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通知如下:

 一、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应纳税款限额(定额)扣除标准

 (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 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 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性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 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 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 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以实际招用人数按 每人每年6000元为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 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应纳税款限额(定额)扣除标准

(一)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 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2015年1月27日取得 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 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 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 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 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2015年1月27日前 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 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 年内以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每年5200元为定额依次扣减增值 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三、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6年5月1日至201612月31日,纳税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 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 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 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39号)规定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自2016 5月1日起按照上述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在2016年 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 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 条第(十二)项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14年 7月1日起停止执行。在2014年6月30日未享受满3年的, 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附件3第一条第(十三)项失业人员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在 2013年12月31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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