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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法律援助相关福利政策
发布时间: 2016-11-23      来源: 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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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养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医疗费用,以及其他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2.老年人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养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医疗费等向人民法院起诉,交纳诉讼费用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免收、减收或者缓收诉讼费用。

3.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申请办理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

4.公益性法律服务机构应对老年人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和有关服务;

5.其它法律服务机构对老年人的法律咨询应酌情减免费用,并积极承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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