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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国家科学技术奖 广元最高补助100万元
发布时间: 2018-04-18      来源: 广元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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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发创新创造创富活力
我市十条措施促进科技成果产出转移转化

近日,市政府印发实施《广元市促进科技成果产出转移转化十条措施》(以下简称《十条措施》),并计划今明两年试运行。

据了解,制定实施《十条措施》,旨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新发展理念和建设创新型国家决策部署,进一步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各类主体的创新创造创富活力,促进科技成果持续产出、扩散、流动、共享、应用,不断增强“广元创造”的创新力和竞争力,实现知识与经济、科技与经济有机融合。

《十条措施》包括构建企业主体、需求导向的科技成果供给机制,提升产学研协同创新、协同转移效能,加大科技计划项目成果指标权重,促进创新平台成果专利产出,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培育发展技术转移中介服务机构,推行科技创新券,加强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设,激励科技成果产出转化,实行国、省科技奖励配套等内容。

其中,“激励科技成果产出转化”明确,我市将对通过专业科技成果评价机构评价,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及以上的,经省科技成果档案馆登记且当年在广转化产值100万元以上的,每个项目单位补助3万元;对直接在省科技成果档案馆登记的科技成果(不包括发明专利),当年在广转化产值50万元以上的,每个项目单位补助1万元;对首次在广落地转化产业化的技术成果且当年税收超过500万元以上,按2%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而在“实行国、省科技奖励配套”中,我市将对以完成单位排序前三的科技成果新获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补助。对以完成单位排序第一的科技成果新获省级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补助。对新获得中国专利(含外观设计)金奖、中国专利(含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补助。对新获得四川专利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专利权人,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5万元、5万元、3万元补助。

(记者 唐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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