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广元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出台 » 详情
《广元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出台
发布时间: 2018-07-18      来源: 市交通运输局
【字号:
打印

7月10日,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广府办发〔2018〕57号文件印发了《广元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原《广元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广府办发〔2015〕9号)废止。

《管理办法》一是将原《广元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名称修改为《广元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明确本办法仅适用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不适用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将“出租汽车”表述修改为“巡游出租汽车”,符合国家对传统出租汽车的定位。二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巡游出租汽车的功能进行了重新定位,明确巡游出租汽车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区别。 三是增加了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车辆的内容。四是将原出租汽车具体实施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修改为“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将“工商、质监管理机构”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符合大部制机构改革。五是增加了巡游出租汽车可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运营服务和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的内容,符合国家、省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精神,有利于推进新老业态融合发展。六是对申请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车辆技术条件、企业管理人员、驾驶人员按现有法规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七是对新增和处置到期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方式、依据和程序按现行法规政策做了进一步规定,明确县(区)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由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县(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明确新增运力配置采取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招投标方式配置给企业,实行公司化经营,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处置到期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综合评定后,符合条件的,准予其继续经营。八是增加了鼓励应用科技技术手段建立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考核评价系统和信用体系内容。九是增加了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