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广元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草案)》解读 » 详情
《广元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草案)》解读
发布时间: 2018-08-10      来源: 市环保局
【字号:
打印

为加强我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按照市人大2018年立法计划,市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条例(草案)》,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参照本《条例(草案)》执行。

一、主要特点

(一)明确规划引领。《条例(草案)》明确将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进行管理,提出制定城市供水规划、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的要求,突出规划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中的引领作用。

(二)明确管理职责。《条例(草案)》要求市、县(区)政府应建立和落实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机构,并将政府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职责全面分解落实到13个部门和单位(包括水源保护区管理机构、供水和取水单位),将职能职责进一步细化和明确,既避免了职责交叉,又确保任务落实到位。

(三)明确保护要求。《条例(草案)》在规定饮用水水源一、二级和准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方面,除列明了上位法规定的禁止行为外,对一些上位法不明确的,结合我市实际,增加和明确了五个方面十项禁止行为。如:在地表水准保护区内禁止破坏湿地、毁林开荒,禁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二级保护区内禁止设置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等。

(四)明确处罚措施。《条例(草案)》对违反我市新增的和上位法未规定处罚措施的禁止行为,进一步明确了由相应主管部门实施处罚,并对处罚金额进行规定,使部门监管更加便利。

二、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六章四十八条,包括总则、管理机构与职责、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水质标准、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详细内容如下:

(一)总则部分(一至七条)。明确该《条例(草案)》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和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概念、保护工作总体要求,以及对政府、相关部门和个人在水源地保护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该《条例(草案)》适用于县城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政府对本辖区内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安全负责,将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纳入规划管理,并加大投入,确定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机构。环保部门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八至二十一条)。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及《广元市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方案》,将政府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职责全面分解到相关职能部门。

(三)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水质标准(二十二至二十七条)。明确提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要求,以及各保护区水质应达到的标准。政府要确定饮用水水源地和备用水源地,并在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投入使用前,根据技术规范完成保护区的划定工作,报省政府批准。明确了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水质,分别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类和III类水质标准;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水质,适用国家现行《地下水质量标准》III类水质标准。

(四)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二十八至三十八)。根据上位法的规定,结合广元实际,明确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除上位法已有规定外,我市新增的禁止行为有五个方面十项内容:一是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破坏湿地、毁林开荒,禁止使用剧毒、高度、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第30条第1112项)。二是在地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设置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或者生活垃圾填埋场;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禁止设置油库等危险化学品仓库、加油站,已建成的加油站应当逐步退出(第31条第9101112项)。三是在地表水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农作物、经济林的种植;禁止爆破、焚烧垃圾和秸秆、洗涤、畜禽养殖(第32条第56项);四是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设置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第34条第5项);五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监控设备(第38条)。我市新增的鼓励措施有两个方面:一是控制地表水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的种植规模,发展绿色生态农业,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农作物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第36条);二是在地表水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家庭分散养殖畜禽的,应当实施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第37条)。

(五)法律责任(三十九至四十六条)。该《条例(草案)》对违反我市新增的和上位法未规定处罚措施的禁止行为,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第4043条规定了对违反条例规定的禁止行为,由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实施处罚,处罚金额的确定上,除按照上位法明确规定和参照其他市规定确定外,其余均根据2017727日通过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的决定》第三条“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一万元;对危害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严重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十万元”的规定进行确定。第46条规定了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违规行为,由监察机关进行追责问题。

(六)附则(四十七至四十八条)。由于该《条例(草案)》仅针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作了相关规定,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管理参照本《条例(草案)》执行。另外,规定了本《条例(草案)》从201911日起实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