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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已失效,详见广府发〔2024〕3号)
发布时间: 2018-10-16      来源: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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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府办发〔2018〕94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广元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6日


广元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全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后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2015〕7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中央、省驻广国家机关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险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参保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0.5%缴纳,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解决,工作人员个人不缴纳费用。

工资总额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家机关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纳入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第五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项目及支付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民政部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伤认定受理工作的通知》(广人社发〔2015〕23号)办理。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广元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等情形被认定为工伤的,其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除按照第五条(三)项有关规定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外,还应按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有关规定发放本人基本工资40个月的一次性抚恤金,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解决。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伤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其伤残津贴和工资只能选择申领其中一项待遇。

(六)国家机关参加工伤保险后,其工作人员病故或因公经民政部门认定为烈士、因公牺牲的,仍按民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支付。

第六条 国家机关工伤人员按照组织决定或经批准,在机关单位、参公单位之间或与其他单位交流的,不享受《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当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变更、接续等手续,由其参保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被借调(用)、挂职期间发生工伤的,由原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八条 国家机关工伤人员辞职或者被辞退、开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国家机关的工勤人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规定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国家机关工伤保险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工伤保险业务经办。

第十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确保全市国家机关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2015年12月31日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生工伤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仍按原有规定和管理渠道办理。2015年12月31日后至本办法实施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生工伤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按照《广元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广府办发〔2015〕74号)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广元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广府办发〔2015〕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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