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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林业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发布时间: 2019-12-02      来源: 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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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事项名称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公开主体

公开时限

公开渠道

公开形式

公开对象

咨询及监督电话

机构信息

机构概况

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办公电话、传真、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人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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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咨询电话:3223165

监督电话:3237751

机构职能

依据“三定”方案及职责调整情况确定的最新法定职能

领导分工

局领导姓名、职务、简介、分工

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名称、职责

下属事业单位概况

下属事业单位名称、职能

政策文件

法律、法规

国家、四川省有关造林绿化、资源管理、动植物保护、林业科技、产业发展、生态旅游、林权改革、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法律法规、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7号)

各科室、直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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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咨询电话:规划改革和政策法规科3235675

监督电话:3237751

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四川省政府、广元市政府有关造林绿化、资源管理、动植物保护、林业科技、产业发展、生态旅游、林权改革、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的规章。

其他政策文件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制定或林业和草原局制定的政策性文件,广元市林业局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制定或林业局制定的政策性文件。

财务管理

预决算

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财政部关于推进省以下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3〕309号)

财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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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3232639

监督电话:3237751

“三公”经费

“三公”经费使用情况

政府采购与招投标

政府采购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行政事业性收费

植被恢复费

植被恢复费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2015﹞30号)

政务中心林业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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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5572113


监督电话:3237751

规划计划

林业发展中长期规划

中长期规划计划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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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规划改革和政策法规科3235675

监督电话:3237751

林业发展年度计划

各年度计划全文

其他专项规划

其他专项规划计划全文

人事信息

人事任免

人事任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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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咨询电话:3223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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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考录

招考、遴选通知,录用公示等

教育培训

年度培训计划和培训信息

行业资讯

工作动态

日常工作动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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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办公室3237576

监督电话:3237751

重要会议

重要会议内容

公告公示

通知、公告和公示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脱贫攻坚战

关于脱贫攻坚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林业产业和科技科、党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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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林业产业和科技科3242761、党委办3237751、规划改革和政策法规科3235675、生态保护修复科3223447

监督电话:3237751

放管服改革

落实放管服改革情况

规划改革和政策法规科

民生工程

天保工程、退耕还林工程等民生信息

生态保护和修复科

统计数据

统计依据

各类统计指标、依据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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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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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3232639

监督电话:3237751

统计报告

经审核可公开的林业统计数据形成的报告文件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

人大建议复文

本单位主办的涉及公众利益、社会广泛关注的人大建议复文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4〕96号)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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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3222528

监督电话:3237751

政协提案复文

本单位主办的涉及公众利益、社会广泛关注的政协提案复文全文。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市林业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时限等;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申请方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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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3237576

监督电话:3237751

依申请公开指引

依申请公开指引

单位或个人申请公开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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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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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历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办公室

每年3月3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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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3237576

监督电话:3237751

应急管理

应急管理

应急通知公告、应急演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或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

森林防火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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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咨询电话:3238442


监督电话:3237751

行政处罚

1.对非法转让草原的处罚;

2.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的处罚;

3.对非法开垦草原的处罚;

4.对违规在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活动的处罚;

5.对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6.对违反草畜平衡规定的处罚;

7.对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爆 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或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处罚;

8.对草原防火未采取防火措施、未安装防火装置、丢弃火种、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和未按照规定用火的处罚;

9.对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的处罚;

10.对采集甘草和麻黄草造成草原生态 环境破坏的处罚;

11.对未取得采集证或不按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出售甘草和麻黄草的处罚;

12.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的处罚;

13.对违反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相关规定的处罚;

14.对擅自开垦林地的处罚;

15.对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16.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17.对扰乱林区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罚;

18.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野生植物保护设施、保护标志的处罚;

19.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处罚;

20.对擅自采砂、采石、采矿、挖塘、采集泥炭、揭取草皮的处罚;

21.对破坏野生植物生长环境的处罚;

22.对长江水源涵养林体系的林木进行皆伐的处罚;

23.对违反相关自然保护区域规定、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处罚;

24.对采伐和损害长江水源重点保护地区植被的处罚;

25.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处罚;

26.对毁坏森林、林木(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27.对毁坏森林、林木(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28.对违法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29.对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处罚;

30.对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处罚;

31.对违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32.对违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33.对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34.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35.对违法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36.对擅自围(开)垦、烧荒、填埋湿地的处罚;

37.对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处罚;

38.对非法猎捕、买卖国家和省保护的益鸟,或者在人口聚居区捕捉猎杀鸟类、采集鸟卵、捣毁鸟巢的处罚;

39.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40.对违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41.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42.对擅自移栽胸高直径10厘米以上活立木,或擅自移栽并已将其栽种的处罚;

43.对违法将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的处罚;

44.对非法占用湿地的处罚;

45.对擅自排放湿地蓄水、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设施的处罚;

46.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47.对非法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处罚;

48.对森林防火期内,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进行野外生产性用火未采取必要防火措施的处罚;

49.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50.对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

51.对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或者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处罚;

52.对不依法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处罚;

53.对森林防火期内,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或其他野外违规用火行为的处罚;

54.对大熊猫借展期间借出方或者借入方违反规定的处罚;

55.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处罚;

56.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的处罚;

57.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58.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59.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60.对在禁采区、禁采期和封育期内采集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61.对超越准运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期限运输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处罚;

62.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63.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64.对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

65.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超越人工繁育许可证规定范围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处罚;

66.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和粮食的处罚;

67.对非法加工、利用、转让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者邮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产品的处罚;

68.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

69.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

70.对非法购买、擅自移栽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或擅自移栽致使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死亡的处罚;

71.对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的处罚;

72.对违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处罚;

73.对收购无证猎捕的野生动物的处罚;

74.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75.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处罚;

76.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及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种子的处罚;

77.对盗窃、损毁林业、动物监测等公共设施的处罚;

78.对未依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

79.对盗窃已经采伐的林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设施,盗伐农村居民房前屋后或者自留地少量零星林木的处罚;

80.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处罚;

81.对阻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森林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

82.对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83.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处罚;

84.对违反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或者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处罚;

85.对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故意损毁少量林木、木材、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设施的处罚;

86.对销售、供应未附具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处罚;

87.对未按规定程序引种或者调运种子的处罚;

88.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

89.对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的处罚;

90.对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处罚;

91.对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或者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处罚;

92.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93.对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94.对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处罚;

95.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96.对在林区非法种植罂粟或其他毒品原植物,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栗壳的处罚;

97.对谎报森林火情、森林病虫害、野生动植物疫情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罚;

98.对明知林木、木材、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处罚;

99.对强行冲闯森林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处罚;

100.对扰乱林业机关、森林公安机关秩序以及森林公园等公共场所秩序的处罚;

101.对冒充林业工作人员、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处罚;

102.对在林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的处罚;

103.对违反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处罚;

104.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105.对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106.对无木材运输证、持无效木材运输证、运输起止地点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运输木材的处罚;

107.对运输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准运数量,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的处罚;

108.对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处罚;

109.对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处罚;

110.对扬言放火烧山的处罚;

111.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及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112.对运输木材货证不同行或虽有证但以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木材检查站检查的处罚;

113.对不按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的处罚;

114.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罚;

115.对持过期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无正当理由的处罚;

116.对违规引起发生国家、省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情形,或发生了境外新入侵、境内新发现的能迅速扩散蔓延,并对林业植物及其制品造成严重威胁、危害的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扩散的处罚;

117.对没有按法规规定发包农村集体林地的处罚;

118.对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森林公安办理案件的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处罚;

119.对收购森林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处罚;

120.对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森林公安警用车辆、森林消防车通行的处罚;

121.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及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处罚;

122.对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123.对在林区寻衅滋事的处罚;

124.对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公文、证明文件的处罚;

125.对伪造、变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公文、证明文件、印章的处罚;

126.对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或者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林木良种的处罚;

127.对未依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128.对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处罚;

129.对被森林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130.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血吸虫病的措施不予配合的处罚;

131.对未按森林公园发展规划擅自在森林公园内兴建工程设施的处罚;

132.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133.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134.对未经批准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处罚;

135.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或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136.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

137.对拒绝、阻挠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138.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的活动的处罚;

139.对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

140.对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的处罚;

141.对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处罚;

142.对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采集物种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的处罚;

143.对在风景名胜区内非法占用风景名胜区土地;在禁火区域内吸烟、生火;攀折树、竹、花、草;敞放牲畜,违法放牧的处罚;

144.对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一般性经营活动的处罚;

145.对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经营重大项目的处罚;

146.对取得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改变或者超过合同约定的经营地点、范围、期限和收费标准等进行经营的处罚;

147.对取得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重大项目改变或者超过合同约定的经营地点、范围、期限和收费标准等进行经营或者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148.对进入风景名胜区内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或者未在规定的地点停放、停泊的处罚;

149.对在世界自然遗产和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的核心保护区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及各类培训中心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150.对在世界自然遗产和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的保护区、缓冲区未经省人民政府世界遗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进行建设的处罚。

权力类型、权力名称、设立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程序、监督电话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

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科;森林公安局;林业综合执法支队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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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3237751

行政许可

1.临时占用草原、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 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

2.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

3.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初审;

4.出省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5.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核);

6.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审批;

7.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

8.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

9.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

10.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委托的出口国家重点保护或进出口中国参加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1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审批;

12.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初审;

13.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14.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15.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

16.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17.家保护的天然原生珍贵树木、符合条件的古树名木的采伐、移栽审批;

18.进入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科学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审批;

19.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

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流程、办理地点、受理时间、办理结果、联系电话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

政务中心林业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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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557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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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1.强制拆除在草原上违法修建的建筑物代履行恢复草原植被义务;

2.限期恢复在自然保护区违法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造成的破坏;

3.证据物品扣押;

4.代为捕回(陆生野生动物)或者恢复原状;

5.代为恢复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的林业服务标志;

6.代为补种树木;

7.限期恢复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的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

8.限期恢复因非法占用破坏的湿地;

9.限期恢复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

10.限期恢复擅自开垦的林地;

11.限期恢复临时占用逾期不归还的林地;

12.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予以查封;

13.扣留所运输的木材;

14.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15.暂扣或扣押无证运输的木材;

16.强行带离现场;

17.强制传唤;

18.责令限期治理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严重沙化的土地;

19.留置盘问;

20.限期恢复擅自移栽的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

21.收缴采伐许可证;

22.限期恢复因擅自排放湿地蓄水、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设施破坏的湿地;

23.限期恢复因擅自采砂、采石、采矿、挖塘、采集泥炭、揭取草皮破坏的湿地;

24.限期恢复因擅自围(开)垦、烧荒、填埋破坏的湿地。

每一项行政强制适用的情形、形式层级、审查类型、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对象、办结事项、常见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

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科;市森林公安局;林业综合执法支队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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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3237751

行政确认

草原等级评定

每一项行政确认的权力类型、名称、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监督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

生态保护和修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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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3223447

监督电话:3237751

行政给付

1.给予防沙治沙单位和个人资金补助

2.给予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3.对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而减少经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经济补偿

4.对湿地保护经营者实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

每一项行政给付的行使层级、服务对象、法定办结时限、审查类型、实施主体、受限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设定依据、常见问题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

生态保护修复科;自然保护地和湿地管理科;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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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生态保护修复科3223447;自然保护地和湿地管理科3287448;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科3236750


监督电话:3237751

行政检查

1.对草原的监督检查;

2.对草原防火的安全检查;

3.对林木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抽查;

4.森林防火检查;

5.对引种林业种子苗木开展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检疫监管检查;

6.对调入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查证和复检;

7.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8.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当场盘问检查;

9.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

10.人民警察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

11.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

12.对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13.木材运输检查。

每一项行政检查的权力类型、名称、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监督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

森林公安局;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科;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生态保护和修复科;森林防火科;林业综合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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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森林公安局3223101;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3225241;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科3236750;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3227996;生态保护和修复科3223447;森林防火科3238442;林业综合执法支队3237663

监督电话:3237751

行政奖励

1.对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3.对在植物检疫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4.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或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5.对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有显著成绩的公民和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6.对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每一项行政奖励的行使层级、奖励对象、法定办结时限、审查类型、实施主体、受限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设定依据、常见问题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

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森林公安局;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森林防火科;资源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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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3237751

其他行政权力

1.林木采伐作业设计方案的审核

2.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3.向森林、林木经营单位或个人下达森林病虫害除治通知书

4.野生动物救护繁育

5.对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满6个月未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满一年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注销

每一项权力的行使层级、服务对象、法定办结时限、审查类型、实施主体、受限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设定依据、常见问题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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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3237751

公共服务事项

1.林木种子采种林的确定;

2.种子生产经营者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备案

每一项服务事项名称、设立依据、服务对象、行使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公共服务事项目录(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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