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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扑山火,两名社区矫正对象获减刑
发布时间: 2020-07-22      来源: 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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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5日上午,旺苍县社区矫正对象侯某、康某某提请减刑案件开庭审理,分别被当庭裁定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和1个月,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以来,广元市办理的首起矫正对象立功获减刑案件。

2020年2月24日,三江镇大毛坡因高压线短路发生火情,当地镇党委政府组织人员灭火。侯某知晓后,主动从家中带上灭火工具跟随民兵队伍上山扑火,康某某则骑上自己的摩托车,跟随在消防车后面,帮助将消防器材扛到失火地点,一起参与灭火。3月19日,三江镇村民在自家耕地燃烧杂草时,突然遭遇短时强风,火借风势引发官参营山林火情,侯某、康某某接到通知前往灭火。在火势得到控制后侯某立即又赶往老君山扑火,康某某则按要求与当地村民一起留守官参营,防止死灰复燃。

在这两次灭火过程中,侯某、康某某不顾个人危险,始终冲锋在扑火灭火第一线,防止了火情的进一步扩大,保护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被旺苍县三江镇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4月3日,旺苍县司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127条之规定,决定分别给予侯某、康某某重大立功一次。

6月28日,广元市司法局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关于社区矫正对象侯某、康某某的《减刑建议书》。7月15日,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旺苍县开庭审理了此案,合议庭认为,社区矫正对象侯某、康某某在接受矫正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督管理规定,没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且主动参与社区防疫、森林灭火、抢险救灾等志愿服务工作,在这几起山林火情中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减刑,并相应缩短缓刑考验期。

庭审当日,旺苍县社区矫正机构组织了该县部份社区矫正对象50余人,到庭观摩庭审现场,接受警示教育。看完庭审出来后,社区矫正对象李某表示:“我们一定要向他们学习,积极悔过,走稳走好今后的人生道路,决不再触碰法律的底线,努力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本次减刑案件的宣判,增强了社区矫正对象依法接受矫正的自觉性和自信心,为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激励社区矫正对象积极接受矫正,提高教育矫正质量,提供了有效的司法实践样本,对于预防和减少犯罪,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促进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起到了很好的正面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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