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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来电来信举报调查处理情况公示表(2020年11月20日受理)
发布时间: 2020-11-25      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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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信访件编号 举报县市区 详细地址 举报内容 调查核实情况 处理和整改情况 问责情况 备注
1 SD20LD1120GY01 昭化区 地税局院内 2014年开始,住宿楼门前化粪池污水经常溢出,进入雨水管网,直排长滩河。 经核查,信访反映“昭化区地税局”小区位于昭化区元坝镇晋寿路121号,该小区由居住区和办公区组成,目前无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日常的管理维护由昭化区税务局和小区内居民自行负责。该小区已建设化粪池,小区居民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城市污水收集管网排入泉坝污水处理厂处理。
信访反映“2014年开始,昭化区地税局院内住宿楼门前化粪池污水经常溢出,进入雨水管网,直排长滩河”情况,属实。经调查,2020月11月11日,昭化区住建局和昭化生态环境局已经接到群众反映该问题,2020年11月12日,区住建局城建股股长吴杰、昭化生态环境监察大队副队长高建炜到现场进行了现场排查,昭化区地税局院内化粪池确实存在污水溢出的现象,污水溢出原因,该小区内雨污管网未分流,院内化粪池长期未清掏、污水管道淤堵,导致污水溢流进入院内雨水沟渠。
关于“昭化区地税局院内住宿楼门前化粪池污水经常溢出,进入雨水管网,直排长滩河”问题
责任领导:昭化区政府副区长姜云茂;
责任单位:昭化区住建局、税务局;
责任人:昭化区住建局局长仲明强、昭化区税务局局长王乙;
完成时限:2021年10月31日;
1.昭化区税务局已对化粪池管道堵塞部位进行了整改修复,11月22日完成堵塞管道疏通,11月23日完成破损地面恢复。
2.昭化区税务局作为责任主体,在2021年10月31日前完成小区内管网改造,实现雨污分流。
3.昭化区税务局每半年对化粪池进行一次清掏,如遇突发堵塞情况,及时进行清理。
2 SD20LD1120GY02 苍溪县 东溪镇芙蓉村五组 芙蓉村五组(原光山村)有一个水库是周边饮用水水源,现在王琦全在水库旁养牛、羊、猪共计上千头,对水库有污染。 经调查,芙蓉村为芙光村(原芙蓉村、光山村两村合并),芙光村距东溪镇10公里,幅员面积11.9平方公里,辖9个村民小组,435户,1598人。所述水库为芙光村6组(原光山村7组)芙蓉水库,库容量约11万立方米,为小Ⅱ型水库。所述王琦全养牛场实为苍溪县野牧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位于芙光村6组,法人王启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824MA67QAWQX9,2017年2月建成投产,该养殖场占地面积5亩,修建圈舍3栋约1500㎡,生产用房1间110㎡,干粪堆积间约50㎡、发酵间约35㎡、三级沉淀池约200m3,设计存栏约肉牛80头,目前存栏肉鸡约150余羽,肉牛1头。
信访反映“东溪镇芙蓉村五组(原光山村)有一个水库是周边饮用水水源,现在王琦全在水库旁养牛、养、猪共计上千头,对水库有污染”问题,不属实。11月22日,案件调查专班到芙光村6组现场调查核实,芙蓉水库于上世纪70年代修建,为小Ⅱ型水库,主要功能为农业灌溉,水库及周边内无农户自建水井及其他饮用水取水设施。芙光村饮水主要通过2018年脱贫攻坚安全饮水项目建设而成,芙光村6组村民饮用水取水地为白石岩堰塘。苍溪县野牧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位于芙蓉水库西北方向,直线约100米,养殖场与水库间有一座小山梁相隔,该养殖场于2017年2月养殖肉牛100头,2018年5月养殖生猪70头。2019年2月至今年4月养殖肉鸡1400余羽,目前存栏肉鸡150余羽,肉牛1头。该养殖场承包土地约64.68亩,养殖粪便经干稀分离沉淀后灌溉农田,对芙蓉水库无污染。
关于“东溪镇芙蓉村五组(原光山村)有一个水库是周边饮用水水源,现在王琦全在水库旁养牛、养、猪共计上千头,对水库有污染”问题
责任领导:苍溪县副县长张祥;
责任单位:东溪镇人民政府、苍溪县农业农村局、苍溪生态环境局;
责任人:东溪镇镇长苟东,苍溪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钟定富、苍溪生态环境局副局长王非;
完成时限:实施动态监管;
一是苍溪县农业农村局、苍溪生态环境局、东溪镇人民政府完善畜禽养殖监管制度,督促养殖企业落实污染治理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环评要求落实环保“三同时”,加大巡查力度,严防环境污染。二是东溪镇人民政府加强群众矛盾化解,切实做好群众思想教育引导工作,加大环保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切实履行环保主体责任。三是东溪镇人民政府加强农村饮水工程保护,完善农村安全饮水管理制度,对全镇农村安全饮水进行全面排查,建立排查台账,落实责任人限期整改到位,确保群众饮水安全。
3 SD20LD1120GY03 苍溪县 陵江镇镇江村十一组 嘉陵江边5米左右有一家镇水艳林再生塑料颗粒厂,是否违反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在红线范围内。 经调查,投诉反映的“镇水艳林再生塑料颗粒厂”于2012年从陵江镇红旗桥村三组搬迁至陵江镇镇水社区十一组。2012年4月取得《苍溪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关于年产2000吨再生塑料颗粒生产项目备案的通知书》(苍经信技改备〔2012〕16号)。2012年5月镇水艳林再生塑料颗粒厂经理汪艳与陵江镇镇水社区十一组签定土地租赁合同,报陵江镇镇水村村民委员会和苍溪县陵江镇农业产业化服务中心备案;2012年6月取得《苍溪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年产2000吨再生塑料颗粒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苍环建〔2012〕64号);2012年11月苍溪县住建局出具了临时用地红线图;2013年8月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苍溪县〔2013〕建设用地集字第0046号)。镇水艳林再生塑料颗粒厂于2019年底自行停产至今。
群众反映“镇水艳林再生塑料颗粒厂,是否违反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在红线范围内”问题。经现场核查,镇水艳林再生塑料颗粒厂于2012年10月通过原县水务局于选址申请(选址地点由原县环卫局、原县环保局先行实地规划,位于陵江镇镇江村七组),未违反河道管理实施办法。按照四川省总河长办公室印发的《四川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方案》(川总河长办发〔2018〕3号)《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加快推进省10大主要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川水函〔2018〕1796号)《四川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全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川水函〔2019〕85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和划定工作方案,苍溪县于2020年7月完成了嘉陵江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并通过成果验收。根据河岸划定的有关技术规定,对有规划但未实施的无堤防河道,按规划设计断面确定堤脚线,以堤脚线为基准线,根据堤防等级以护堤地边界线作为河道管理范围划定依据;对于无规划的天然河道,按外缘控制线划定河道管理范围;其中对于河岸线高程低于防洪标准设计洪水位的无堤防河道,则以河岸线向外一定距离根据实际情况在0.5m至8m范围取用确定管理范围。镇水艳林再生塑料颗粒厂处于有规划但未实施的无堤防河道范围内,应按规划设计断面确定堤脚线,以堤脚线为基准线,根据堤防等级以护堤地边界线作为河道管理范围划定依据,因此,镇水艳林再生塑料颗粒厂在河湖管理范围线内。
关于投诉人反映的“镇水艳林再生塑料颗粒厂,是否违反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在红线范围内”问题
责任领导:苍溪副县长何兴旺;
责任单位:苍溪县经信局、苍溪生态环境局、苍溪县自然资源局和陵江镇;
责任人:苍溪县经信局党组书记、局长贺俊杰;
责任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一是责成苍溪县经信局牵头,会同苍溪县自然资源局、苍溪生态环境局和陵江镇人民政府全面参与,对艳林再生塑料颗粒厂相关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二是由苍溪县水利局牵头,组织召开全县河湖“四乱”问题专项整治推进会,明确河道管理范围界线,对河道范围内的设施进行统计,对过去占用河道的料场、房屋等设施制定逐步退出方案;对河道范围内新建设施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4 SD20LD1120GY04 苍溪县 元坝镇天井村六组 大桥头梦金园超市修建一个公厕,化粪池臭味影响周边住户。 经调查,大桥头梦金园超市实名为苍溪县元坝镇梦金圆超市,经营者关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824MA62RDXM2M,注册日期2016年11月17日,位于苍溪县元坝镇天井村六组石化大道,该超市主要从事预包装食品、烟、日用百货、小家电零售。
信访反映“大桥头梦金园超市修建一个公厕,化粪池臭味影响周边住户”问题,属实。11月21日,案件调查组到梦金园超市进行现场调查核实,超市经营者关良在超市后方约10米处有1套两层砖混结构房屋,2020年11月14日,关良在该房屋左侧新建约2.5平方米的卫生间自用,不作公厕使用,目前还未修建完工。该厕所使用水冲式蹲坑设计,一个坑位,冲便废水经管道排入住房后化粪池中,该化粪池未进行标准化改造,存在臭味。在化粪池左后方约20米处有农房1套,其余全部为周边住户的生产用房。
关于“大桥头梦金园超市修建一个公厕,化粪池臭味影响周边住户”问题
责任领导:苍溪县人民政府副县长陆洪辉;
责任单位:苍溪县元坝镇人民政府;
责任人:苍溪县元坝镇人民政府镇长蒲灏豫;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21日前;
苍溪县元坝镇政府督促梦金园超市经营者关良在12月21日前完成对化粪池的标准化改造,同时加强化粪池日常环境管理,对化粪池及时进行清掏清理,防止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5 SD20LX1120GY05 旺苍县 凤凰首座小区 建筑垃圾堆成山,环境脏乱差。 经现场调查,投诉人反映情况发生在旺苍县东河镇百丈关凤凰首座小区内,属于看守所东侧棚户区改造项目。项目占地11.95亩,总建筑面积42500平方米,共有3栋建筑(其中B、C栋建筑地上18层,地下1层;A栋建筑地上16层,地下1层),属框架结构。该项目业主单位为四川年年鑫投资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为四川远建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重庆新一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凤凰首座B、C栋)和重庆市涪陵市政工程公司(凤凰首座A栋)。
1.信访反映“建筑垃圾堆积成山,环境脏乱差”问题,属实。经调查核实,在凤凰首座小区B栋与C栋楼之间堆放建筑垃圾约300立方米,该建筑垃圾产生原因是A栋大楼门口2座坟墓未迁走,导致小区内消防通道未建通,道路没有硬化,部分已入住业主装修时将装修材料堆积至此,无法及时清运,导致环境脏乱差。
2.信访反映“凤凰首座A栋大楼门口存在2座坟墓”问题,属实。在凤凰首座小区A栋大门旁边存在坟墓2座,该2座墓属于陈根发(百丈关社区居民)家老坟,按照中共旺苍县委办公室、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旺苍县县城规划区内殡葬秩序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旺委办函〔2017〕125号)要求,凤凰首座内2座坟墓已纳入该项目实施计划,因迁坟费用未与开发商协商一致,导致迁坟事宜搁置。
3.信访反映“入住业主没有取得房产证”问题,属实。目前,凤凰首座小区虽通过竣工验收,但消防风险评估还未通过,相关手续并不完善,导致已入住业主不能取得房产证。
(一)关于“建筑垃圾堆积成山,环境脏乱差”问题
2020年11月23日,调查专班责成东河镇人民政府对小区内建筑垃圾及装修垃圾进行了清理、转运,并责成小区物业加强监管,杜绝业主随意堆放装修材料。
(二)关于“凤凰首座A栋大楼门口存在2座坟墓”问题
根据中共旺苍县委办公室、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旺苍县县城规划区内殡葬秩序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旺委办函〔2017〕125号)要求,拟将凤凰首座2座坟墓纳入第二批迁出计划,立即规划实施。
(三)关于“入住业主没有取得房产证”问题。
责任领导:旺苍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朱明庆;
责任单位: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旺苍县自然资源局、旺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旺苍县房地产事务中心、东河镇人民政府;
责任人: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黄榜昌、旺苍县自然资源局局长余江、旺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柳玉强、旺苍县房地产事务中心副主任张建平、东河镇人民政府镇长梁子隆
完成时限:实施动态监管;
根据旺苍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旺苍县问题楼盘不动产权证办理处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旺府发〔2020〕5号)要求,各部门按职能职责相互协作,由旺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完成规划核实,并责成四川年年鑫投资有限公司立即确定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工程进行消防风险评估;由旺苍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立即开展土地核查,尽快完成房屋不动产权登记工作,切实解决凤凰首座业主入住多年无法办理产权证的问题。
6 SD20LD1120GY06 旺苍县 三江镇分水村七组 有一家选煤厂,粉尘很大。 经现场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三江镇分水村七组有一家选煤厂”实为弯角田堆煤坪,现位于三江镇分水村六组(原七组),占地面积约3亩。该堆煤坪经营者为杨建,旺苍县普济镇人,未申报办理营业执照、土地使用等相关手续,于2019年12月开始堆煤。目前,现场堆煤量约为2000吨,无机器设备,仅进行人工选煤。
信访反映“三江镇分水村七组有一家选煤厂,粉尘很大”问题,属实。经现场调查,该堆煤坪露天贮存的煤炭进行了篷布覆盖,但未建设硬质围挡及固定喷淋、喷雾设施,无散水收集池,场地也未进行硬化,场地积尘较多。该煤坪在车辆装卸及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对周边群众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一定影响。
关于“三江镇分水村七组有一家选煤厂,粉尘很大”问题
责任领导:旺苍县政府副县长梁赛;
责任单位:旺苍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旺苍县自然资源局、旺苍生态环境局、三江镇人民政府;
责任人:旺苍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局长杜培军,旺苍县自然资源局余江,旺苍生态环境局局长杜晓蓉,三江镇人民政府镇长李根宇;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5日前;
11月22日至23日,旺苍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旺苍县自然资源局、旺苍生态环境局、三江镇人民政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充分考虑业主意见,责令其立即进行整改。一是针对堆煤坪未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和现场发现的安全环保隐患等问题,旺苍县自然资源局和三江镇人民政府分别向业主送达了《责令停止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旺自然资源(改)〔2020〕0716号)、《安全环保检查隐患通知书》,责令业主于2020年12月5日前撤除所有生产设备及煤炭。目前,业主已向三江镇人民政府承诺在2020年12月5日前完成堆煤的清运撤除。二是督促业主在清场过程中采取喷雾降尘等防尘措施,降低煤炭装卸、转移产生的二次粉尘污染。三是责成三江镇人民政府严格履行网格化环境监管责任,加强对该堆煤坪清运撤除的监管力度,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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