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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解读
发布时间: 2021-01-08      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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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当前,我市正处于春季森林防火关键时期,森林防火工作形势严峻,而且现在降水量少,平均气温偏,随着春节、春耕生产、清明的即将到来,林区农事用火、祭祀用火、生产生活用火将明显增加,野外火源管理难度加大,加之林下可燃物载量超载严重,稍有不慎就会引发火灾。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全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发布命令

二、工作要求

严格控制野外一切用火,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十八条,《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相关要求制定

四、防火命令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森林防火期。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森林防火期,其中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划定森林防火区。全市所有林地及林地边缘向外5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

(三)严格火源管控。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禁止烧秸秆、烧垃圾、开垦烧荒、烧田埂、吸烟、上坟烧纸、点烛烧香、烧火驱蜂驱兽、烧木炭、野炊、使用火把、点火取暖、燃放烟花爆竹和点放孔明灯等野外用火行为;禁止林区施工单位未采取隔离防护措施进行焊接、切割、爆破、冶炼和违规架设、维修输配电线路及油气管道行为;禁止未经审批、未按操作规程开展实弹演习、炼山造林、烧疫木、点烧隔离带等行为;禁止易诱发森林火灾的其他野外用火行为。

(四)严肃执纪处罚。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烧纸和吸烟者,一律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者拘留等行政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明确报警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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