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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广元市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12-31      来源: 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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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市监发〔2021〕11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有关科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管理,根据《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管理的通知》(川药监发〔202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局制定了《广元市药品零售执业药师配备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26


广元市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管理,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2025号)、《四川省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管理的通知》(川药监发〔2021〕2号)相关要求,结合广元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守“四个最严”底线,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省药监局关于加强执业药师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持续推动执业药师配备使用等要求,积极发挥执业药师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方面的重要作用,规范我市执业药师配备使用,促进全市药品零售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省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管理的通知》(川药监发〔2021〕2号)要求,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对全市药品零售企业(包括单体药店和零售连锁门店,不包括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下同)执业药师实施差异化配备政策。2026年1月1日起,全市药品零售企业应按国家和省药监局的相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

三、明确执业药师配备政策

(一)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新增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

(二)药品经营领域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是指执业药师;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包括卫生(药)系列职称(含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从业药师等。

四、分段落实执业药师配备要求

针对当前我市城乡药店执业药师配备的实际情况,实施差异化配备执业药师,逐步过渡并在规定时限内达到国家和省药监局的要求。

(一)新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包括单体药店和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不包括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下同),以及2016年1月1日后首次批准开办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及门店,均必须按《广元市药品零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广市监发201960号)相关要求配备执业药师。

(二)2016年1月1日前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已经配备执业药师的,须按照不低于《广元市药品零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广市监发201960号)相关要求继续配备执业药师。

(三)2016年1月1日前批准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尚未配备执业药师的,按照差异化配备原则,分区域、分时限设置过渡期,逐步配备执业药师。

1.经营地址在各县区主城区苍溪县陵江镇,旺苍县东河镇、嘉川镇,剑阁县下寺镇、普安镇,青川县乔庄镇,昭化区元坝镇、昭化镇,朝天区朝天镇),利州区及经开区所辖的东坝街道办事处、嘉陵街道办事处、南河街道办事处、上西街道办事处、下西街道办事处、雪峰街道办事处、宝轮镇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在2023年12月31日前按照相关要求配备执业药师。

2.经营地址在以上区域之外范围(含乡、镇、村)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在2025年12月31日前按照相关要求配备执业药师。

(四)符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现有从业药师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人〔2015〕165号)有关政策,仍在零售药店承担执业药师职责的从业药师,可以继续在本企业作为执业药师使用,截止时间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发布的全国从业药师确认登记名单(http://www.cqlp.org/Examination/cyzgrd.aspx?sf=%CB%C4%B4%A8)为准。

五、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药品零售企业配备执业药师是实现“健康中国”战略、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是维护公众用药安全的基本要求。各地要切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责任意识,落实工作目标,稳步推进实施,确保2025年底全市执业药师全面配备到位。

(二推动执业药师队伍发展。全市执业药师数量缺口较大,执业药师队伍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各地要高度重视执业药师队伍建设,探索制定相应政策,鼓励、支持、引导从业人员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提高执业药师从业积极性,逐步提高执业药师配备比例。要规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执业药师专业水平与服务能力,促进执业药师队伍健康发展。

(三)鼓励和支持远程药学服务。在药品零售连锁门店按照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及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远程处方审核,作为其所属门店处方审核、开展药事服务的补充,解决门店执业药师临时不在岗无法销售处方药的问题。远程审方不得替代执业药师,并不得作为零售企业的许可依据和准入条件。

(四)规范执业药师执业。各县(区)局要严格执业药师管理相关规定,加强执业药师在岗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查“挂证”行为。对查实的“挂证”执业药师,要撤销其注册证书并坚决予以曝光,通报其所在单位并纳入当地信用管理“黑名单”,“挂证”执业药师信息要及时报市局。

(五)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此前关于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使用要求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本方案执行。方案实施中,如国家、省有新的要求,按新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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