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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发《关于服务“四新经济”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12-31      来源: 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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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发《关于服务“四新经济”实施包容审慎

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市监发〔2021〕85号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相关科室、直属单位:

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的有关要求,市局研究制定了《关于服务“四新经济”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6日

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服务“四新经济”实施包容审慎监管

的指导意见

为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有关精神,着力营造全市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良好营商环境,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工作向纵深发展,市局就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准确理解“四新经济”内涵。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分类(2018>的通知》(国统字〔2018〕111号)及有关部门规定,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以下简称“四新经济”)的界定,“四新经济”的范围包括:现代农林牧渔业、先进制造业、新型能源活动、节能环保活动、互联网与现代信息技术服务、现代技术服务与创新创业服务、现代生产性服务活动、新型生活性服务活动、现代综合管理活动等。

(二)正确把握包容审慎监管的基本要求。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建立具有弹性的包容审慎监管制度,为“四新经济”发展预留足够空间。同时,坚守质量和安全底线,对涉及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领域的一般违法行为,只要不触碰安全底线,给予一定合理“观察期”,主要通过事前预防、事中督导及责令改正等手段,引导规范经营,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

二、营造宽松开放的市场营商环境

(一)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按照法定职责编制市场监管领域权责清单,强化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管理,坚决废除无法定职能、无法律依据的监管事项,实现事中事后精准监管。提高政务服务标准化水平,优化权力运行流程,加大政务公开力度,推进公开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建设。

(二)打造公平宽松的市场营商环境。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在市场体系中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并严格落实。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为企业发展打造公平宽松的市场营商环境。

(三)发挥先进标准引领作用。鼓励和支持我市“四新经济”市场主体主持或者参与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鼓励“四新经济”市场主体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先进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促进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

三、建立包容审慎的执法监管机制

(一)实行“包容期”管理。探索对新设立的“四新经济”市场主体给予2年包容期,在包容期内通过预警提示、行政指导、行政告诫等柔性监管方式,引导和督促企业依法经营。

建立“容错”机制,对非主观故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应当先行告诫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指导企业自觉纠正违法行为,一般不予行政处罚。

(二)规范涉企检查事项。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对“四新经济”市场主体实行“双随机、一公开”常态化监管,对企业“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实现监管效能的最大化、监管成本的最优化、对市场主体干扰的最小化。

(三)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对“四新经济”市场主体立案查处的,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按照《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家局、省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等有关规定,对符合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情形的,依法不予处罚或予以从轻、减轻行政处罚。

(四)优化“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企业即时信息公示,凡不涉及前置许可或后置许可事项公示有误的,或者实际经营场所与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不一致但能够联系的,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以行政指导方式督促其正确履行公示义务或者办理变更登记。

四、构建规范高效的风险管控体系

(一)严守执法监管底线。对“四新经济”市场主体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的同时,严守保护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底线。一旦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或者严重扰乱社会环境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等违法行为的,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二)加强风险管控机制建设。强化开放包容与防控风险并重的意识,充分认识“四新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不确定、不成熟、不完善等特点,对监管中发现的具体问题要进行风险评估和科学研判,通过分类监管、精准监管,提高风险防控能力,推动“四新经济”健康发展。

(三)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和信用中国(广元)平台,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工作,坚持失信惩戒与守信激励相结合,通过建立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形成“失信者处处受限、守信者一路畅通”的良好信用环境,引导市场主体珍惜信用、诚信守法,提升主动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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