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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市场主体歇业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10-17      来源: 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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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市监发〔2022〕107号

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

关于做好市场主体歇业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市场监管局、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税务局,经开区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降低市场主体维持成本,给予尚有竞争能力的市场主体缓冲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市场主体歇业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条件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客观原因造成生产经营困难,且不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相对人合法权益等情形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并依法向其登记机关申请歇业备案。

(一)适用市场主体

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下列市场主体: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上市公司除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资公司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二)不适用歇业情形

上市公司、有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义务或协助执行信息尚未履行完结的、有股权质押登记尚未注销的、有发放预付卡或收取预付费用尚未清理完结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宜办理歇业登记情形的。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方式

市场主体自主决定歇业的,在歇业前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歇业备案,可以委托其他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为办理。市场主体可以到登记机关现场提交申请,或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

(二)提交材料

市场主体申请歇业备案,需提交《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和《歇业备案承诺书》(见附件)。

(三)公开公示

1.市场主体歇业备案后,登记机关将市场主体调整为“歇业”状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方式、地址等信息,并同步推送相关部门;市场主体恢复营业的,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终止歇业,并同步推送相关部门。

2.申请歇业的市场主体,其原登记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若需另行确定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须在《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中明确“歇业期间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歇业期间,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发生变化的,市场主体应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行备案。

(四)歇业时间

1.市场主体申请歇业后,可以在歇业期限届满前30日内申请延长歇业期限,也可以在恢复营业后再次申请歇业,但累计歇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2.市场主体申请办理歇业备案登记时,歇业期限截止时间不得超过其经营期限截止日期。

(五)恢复经营

1.市场主体申请的歇业期限届满,或累计歇业满3年,视为自动恢复营业;决定不再经营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符合条件的可以选择简易注销程序。

2.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自主决定开展或者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视为恢复营业,应当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终止歇业。

3.市场主体恢复营业时,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登记;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及时办理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六)监督管理

1.市场主体歇业期间,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与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不一致的,不视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发生变更,不改变歇业市场主体的登记管辖。

2.歇业备案的市场主体,不再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名录库;歇业期间,市场主体应当在国家规定时间内依法填写并公示年度报告,相关数据可作零申报。

3.申请歇业的市场主体应签署《歇业备案承诺书》,并对申请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承担提交虚假信息和违反信用承诺的责任。

4.市场主体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歇业登记的行为,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主动进行调查。作出撤销歇业登记决定后,应及时将撤销歇业登记的情况予以公示并推送给相关部门,并恢复其正常状态。

5.歇业期间市场主体的主体资格存续,不影响市场主体主张债权和履行债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决定、判决、仲裁文书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6.歇业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依据《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相关规定处理;未按规定公示终止歇业的,由登记机关依据《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相关规定处理。

三、相关政策

(一)法律文书送达

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司法机关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法律文书、通知、提醒函等,向市场主体登记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进行送达,若市场主体在《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中明确了“歇业期间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则按备案地址进行送达。

(二)社会保险政策

1.社会保险。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歇业期间,市场主体仍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应依法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市场主体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按规定缴清社会保险费,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社保停保登记,职工到新单位就业的,由新单位申报办理社保参保登记,未到新单位就业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医疗保险。市场主体歇业后可办理医保人员暂停缴费,职工可以根据情况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医疗保险费由个人承担。

(三)公积金缴存政策

歇业期间,市场主体仍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依法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四)纳税政策

1.税务机关不得因市场主体处于税务检查状态,存在未缴销发票及税控设备、存在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和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情况,而影响市场主体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歇业备案。

2.歇业市场主体无需缴销发票及税控设备,结存发票仅可用于歇业前经营活动尾款回收、销售退回、补开发票等特定情形。市场主体歇业期间暂停领用、代开发票,从事经营活动需要使用发票的,恢复营业后正常办理。

3.市场主体在歇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依法申报缴税。市场主体在歇业期间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未发生纳税义务的,不认定为非正常户,相关逾期申报及零申报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除有明显违法线索外,原则上不得将歇业市场主体作为稽查随机选案对象。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建立工作协同机制,凝聚政策合力,全面推进市场主体歇业备案工作,有效提升相关帮扶支持政策惠及歇业市场主体的受益面和便利度。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借助媒体,利用线上线下宣传等多种方式,向全社会宣传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的相关政策,提高全社会对歇业备案工作的认知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推进落实,做好监管。各单位、部门在歇业备案推进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元市医疗保障局

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广元市税务局

2022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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