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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来电来信举报调查处理情况公示表(第十二、三批,2024年4月22日)
发布时间: 2024-04-27      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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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信访件编号

所属县市区

详细地址

举报内容

调查核实情况

处理和整改情况

问责情况

备注

1

SD20LD0422GY01

利州区

河西街道学工村一组

1.对SD20LD0413GY12号件的回复不满意。回复已经有8户按规定协商一致签订了补偿协议,但实际8户签订协议是被威胁后才同意签字,并不是村民自愿。2.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高压线应取得村民同意才能跨越民房,实际上是没有与村民协商一致就强行跨越,甚至采取各种方法逼迫老百姓。3.自然资源局资料上显示7户要拆迁,赔偿1860万,但实际未拆迁未赔偿。4.投诉人认为当地政府、河西办事处不作为。请求书面回复。

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核实,广元国际铁路港110kV电力线路迁改工程跨越河西街道学工村、同心村9户房屋。截至去年12月底,已有8户签订了协议,4户兑现了补偿资金,其他4户在兑付过程中反悔,剩余1户未协商一致、未签订协议。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均自愿签订协议,不存在威胁、逼迫等情况。经核实,该迁改工程报规设计方案中对房屋拆迁有部分表述,市规委会仅对线路迁改路径进行了审议,房屋是否拆迁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并按照有关政策执行。

自2023年8月以来,广元国际铁路港管委会、广元铁发公司、国网广元供电公司、四川利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河西街道办事处与学工村5户跨越住户就线路跨房补偿事宜协商达20余次,于2023年12月中旬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因在签订协议时,部分跨越住户又要求增加补偿款而导致至今未协商一致。近期,项目业主广元铁发公司已会同属地河西街道办事处与学工村5户跨越住户再次开展协商,尚未达成一致意见。

责任领导:广元国际铁路港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谭得军;责任单位:广元铁发公司;

责任人:广元铁发公司董事长李建。

1.行政处罚情况。未发现违法行为,未进行行政处罚。

2.整改情况。

一是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条例和政策,没有明确禁止110kV高压线路跨越房屋,且线路迁改工程未涉及征地,无法按照征地的有关政策进行安置和拆迁补偿,群众诉求拆迁无相关政策依据,由业主单位会同代建单位、属地街道办事处继续与跨越住户进行协商,签订相关协议(整改时限:2024年10月31日)。

二是由国网广元供电公司按规定做好电力设施安全监管和日常巡查维护,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特别是跨越住户生命财产安全。(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2

SD20LD0422GY02

剑阁县

杨村镇龙鞍社区

对于SD20LD0415GY05号件的答复不满意,认为林地并未恢复。同时龙鞍社区毁林旁边修的房子,有十几户人家擅自更改排污管道,将化粪池建在村民门前,导致生活污水排入宅基地和家中,并且已经持续排放几年了。

1.关于“在SD20LD0415GY05号件中反映林地并未恢复”问题,属实。

经调查,被破坏的“猪市包”国有林221.46㎡,2021年7月栽植恺木树后,因该地块位于集镇前后街通道处,长期被群众停车占用,恢复栽植的恺木树全部死亡,地表仅有杂草,植被恢复质量不高,未达到恢复标准要求。

2.关于“同时龙鞍社区毁林旁边修的房子”问题,属实。

经调查,2020年6月15日,李某、黄某、李某三人出资共同购买了杨村镇老卫生院,并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和所有权产权证书。2021年3月,拆除原址房屋并在原址建设了剑阁龙鞍鼎力酒店,2021年12月竣工,2022年2月正式运营。

3.关于“有十几户人家擅自更改排污管道,将化粪池建在村民门前,导致生活污水排入宅基地和家中,并且已经持续排放几年”问题,部分属实。

经调查,2021年4月,为解决杨村镇集镇教育路约10户居民生活污水排污问题,杨村镇人民政府修建了DN300波纹管12米,混凝土集水井1座(并非化粪池),且距最近居民房屋直线距离约5米。由于管网先后2次被人为破坏,造成污水溢流至国有林地中,未流入居民宅基地和家中。

4.关于在现场座谈中,信访人提出“需要明确国有林边界权属;2014年大风将国有林树木刮倒将投诉人房屋损坏;剑阁龙鞍鼎力酒店修建使得投诉人房屋地基低于开挖后国有林地位置,雨水浸入其房屋墙角,造成损失”问题,部分属实。

经现场调查,一是县林业局聘请了专业测绘机构对“猪市包”国有林边界开展测绘,并打桩定位,明确了国有林和投诉人双方边界权属,投诉人主张的权属现已明确,并非私人所有。二是国有林树木倒伏损坏投诉人房屋,由于时间久远,现场已无证据。三是剑阁龙鞍鼎力酒店的修建,造成了投诉人地基低于国有林地位置,雨水浸入其房屋墙角问题属实。

责任领导:剑阁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唐家华;

责任单位:剑阁县林业局、杨村镇人民政府;

责任人员:剑阁县林业局局长张智勇、杨村镇人民政府镇长姚永鹏。

1.行政处罚情况。

修建酒店占用国有林林地违法行为,已由县林业局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执行到位。

2.整改情况。

一是责令剑阁龙鞍鼎力酒店对被毁的221.46m2林地植被进行恢复,实行围地造林,栽植树种为桂花树,地径为5-6公分,树高1.5米,栽植株行距为2×3米(整改时限:2024年6月30日)。二是对破坏管网进行修复,拆除混凝土集水井,接入场镇排污主管道,并将所有管道加固处置,同时在国有林地边界内修建散水渠,最大限度降低雨水入浸影响(完成时限:2024年5月30日)。三是进一步加大对违法占用国有林和破坏集镇管网行为的打击力度,常态化开展监管巡查,确保辖区内国有林和集镇管网正常运行(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3

SD20LD0422GY03

旺苍县

三江镇碗厂河煤业有限公司

三江镇碗厂河煤业有限公司,环保上有很多问题,废水排放不达标,粉尘治理及消防方面有隐患。

群众反映问题不属实。

1.经调查核实,县碗厂河煤矿废水主要涉及矿井涌水和生活废水。+617m主井口矿井涌水一般水量为每小时2-3立方米,经过井下三级沉淀池沉淀达标后流出井口,主要用于生活、消防、防尘、洗澡用水,现场检查未发现矿井废水直排入河情况。+753m辅助井口基本无矿井涌水,仅雨季有少量,经井下三级沉淀池沉淀后引入消防池,用于消防和煤坪防尘洗车。煤矿职工聚居地建有生活废水处理池,对食堂、澡堂产生废水处理达标后外排,厕所粪污由当地农户农作综合利用。

2.经调查核实,县碗厂河煤矿属于低瓦斯矿井,煤层不易自燃,煤尘无爆炸性,采用阶梯平硐开拓,机械抽出式通风。按照设计要求,矿井采取了湿式打眼、冲洗巷帮、使用水泡泥、防尘喷雾、装煤(岩)洒水、佩戴口罩等综合防尘措施,井下在运输大巷安装有三道水幕,采掘工作面设有喷头喷水雾,井下运输由蓄电瓶机车牵引。在煤仓上面设置了彩钢瓦遮盖,煤仓翻煤(矸)处设置了洒水防尘喷雾装置,建设了车辆冲洗设施。

3.经调查核实,县碗厂河煤矿在+617m水平、+753m水平、+897m水平建立大小消防水池5座,总蓄水量约1200立方米,安设了消防管路630m,矿区内各通道安设消防栓6处,配备消防水袋200m。火工产品库区、充电房、监控室、食堂、职工宿舍、办公楼、空压机房、机修房等都配备有足够的灭火器材,并有专人定期检查维护,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本次检查未发现相关消防隐患。

责任领导:旺苍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侯光鸿;

责任单位:旺苍县应急管理局、旺苍生态环境局、三江镇人民政府;

责任人:旺苍县应急管理局局长马前富、旺苍生态环境局局长赵大朝、三江镇人民政府镇长何昊。

1.行政处罚情况。未发现违法行为,未进行行政处罚。

2.整改情况。责成旺苍县碗厂河煤矿加强污染治理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达标排放,并加强运输车辆冲洗管理和厂区路面清扫洒水降尘,杜绝扬尘污染。同时,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自查自改工作,严格落实相关消防措施,确保安全生产。(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4

SD20LD0422GY04

苍溪县

陵江镇县城

陵江镇县城很多人养狗不牵绳,狗的大便随意拉在街上,经常有狗屎,之前多次反映,一直未得到解决。请求领导关注解决。

群众反映问题属实。经现场调查,发现县城滨江路、滨江绿道有遛狗不牵绳现象2起,街道上个别区域存在狗粪便。经走访居民,县城区确存在遛狗不牵绳、狗粪便乱排现象。

责任领导:市公安局副局长、苍溪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罗琨;

责任单位: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责任人: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田青。

1.行政处罚情况。对遛狗市民进行劝导,狗便及时清理。以疏导为主,未进行行政处罚。

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一是加强宣传引导,制作宣传资料进行广泛宣传,培养市民形成文明养犬的良好习惯。二是制作收容设备,对县城区的流浪犬只进行收容。三是加强街面的日常管理,加大县城区的清扫保洁力度,及时发现并制止养狗不牵绳,随意排泄等情形,对拒不接受劝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整改期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5

SD20LD0422GY05

旺苍县

木门镇盐井村三组

盐井村三组冯东群养殖场,恶臭及蚊子、苍蝇严重扰民。

群众反映问题属实。经现场调查核实,旺苍县冬琼家庭农场周边住户有7户,最近一户村民距离农场约50米,现场未发现集聚性蚊子和苍蝇,有轻微异味。该农场虽然定期对圈舍进行清扫消杀处理,但受气温、风向等因素影响,个别时段养殖臭气对周边住户生产生活造成了一定影响。

责任领导:旺苍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林佳;

责任单位:旺苍县农业农村局、旺苍生态环境局、木门镇人民政府;

责任人:旺苍县农业农村局局长李斌、旺苍生态环境局局长赵大朝、木门镇人民政府镇长张源。

1.行政处罚情况。未发现违法行为,未进行行政处罚。

2.整改情况。一是责成该农场加大日常消毒次数和清扫圈舍次数,减轻臭气对周边住户影响,并在饲料中加入益生菌,在粪污无害化处理后及时实施资源化利用,减少养殖臭气产生(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二是责成该农场增加通风除臭设施,降低臭气排放(整改时限:2024年10月30日)。


6

SD20LD0422GY06

经开区

盘龙镇五佛崖村四组

1.盘龙镇五佛崖村四组大队村干部,多年前把2800余亩林山砍了,卖了钱,资金去向不明。2.袁家坝铝工业园,铝厂粉尘污染严重,影响周边群众农作物及家畜生长。

1.关于“盘龙镇五佛崖村四组大队干部多年前,把2800余亩林山砍了,卖了钱,资金去向不明”问题,不属实。

经调查核实,盘龙镇五佛崖村四组为原先锋村一组。2000年至今,先锋林场共计采伐转卖林木2次。2006年,盘龙镇原先锋村时任村支部书记胡某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会议议定将先锋林场楼家丫、大湾下、孔家恒三处约150亩左右林木以60元/吨的价格转卖给王某(已故),经林业部门审批后,在村民代表、党员代表的全程监督下,该次转卖林木共计收入约5万元,全部计入原先锋村集体账户,该笔收入全部用于村集体事业建设,相关账务收支均进行了公开公示,未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2023年,五佛崖村通过公开竞标,将先锋林场500余亩人工商品林6年经营采伐权进行出让,共计收入101.6万元,该笔收入的80%分配给原先锋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剩余20%留存于集体账户用于集体公益事业开支。

2.关于“袁家坝铝产业园,铝厂粉尘污染严重,影响周边群众农作物及家畜生长”问题,部分属实。

经现场调查核实,袁家坝铝产业园粉尘污染较为严重的企业主要为广元弘昌晟铝业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当日生产正常,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在线监控显示污染物达标排放。但由于设施设备老化严重,厂区无组织粉尘排放问题突出,对周边老百姓生产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但是否影响农作物及家畜生长还需进一步深入调查核实。

责任领导: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王斌;

责任单位: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责任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商务局局长张明、广元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区分局局长赵兵、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农村工作局车云飞、袁家坝街道办事处赵寅、盘龙镇政府毛鹏飞。

1.行政处罚情况。经核查,未发现该违法行为,未进行行政处罚。

2.整改情况。一是督促弘昌晟铝业进一步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加强精细化管理,每天强化厂区湿式清扫,定时对电解车间开展地面清扫,强化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二是加快园区产业发展规划修编及规划环评论证工作,待取得相关手续后,按照超低排放标准,加快实施弘昌晟铝业异地搬迁升级改造工作(完成时限:2025年12月30日)。


7

SD20LD0422GY07

苍溪县

陵江镇六槐社区槐树村四组

陵江镇六槐社区槐树村四组,龙头寺搅拌站无环保手续,扬尘及噪声严重扰民,污水未处理就外排,排入村民生产用水水塘内。

1.关于“龙头寺搅拌站无环保手续”问题,属实。

经现场核查,信访反映的搅拌站实为四川省立红物流有限公司,该搅拌站占用林地,未办理用地审批、环评审批手续。

2.关于“扬尘及噪声严重扰民”问题,部分属实。

经现场查看,该搅拌站周边(最近住户距离搅拌站直线距离300米)无住户,但现场无降尘降噪措施,生产时产生的扬尘、噪声对周边居民有一定影响。

3.关于“污水未处理就外排,排入村民生产用水水塘内”问题,部分属实。

经现场查看,该搅拌站配有简易上料设施一套、简易搅拌罐一个、散装水泥储存灌一个,建有废水收集池,搅拌站旁水塘(面积)内水质清澈,苍溪生态环境监测站对水塘内水质进行了现场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水塘内水质PH值达标。社区反映2022年曾出现水塘水质污染问题,经协调后,搅拌站业主张某出资在周边给附近农户开挖了蓄水池,搅拌站旁水塘弃用。

责任领导:苍溪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杨晓林;

责任单位:苍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苍溪生态环境局、陵江镇人民政府;

责任人:苍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赵旻、苍溪生态环境局局长熊海斌、陵江镇人民政府镇长苟东。

1.行政处罚情况。

该搅拌站属于无资质搅拌站,已纳入清理整治范围。

2.整改情况

该搅拌站属于无资质搅拌站,已纳入“散乱污”整治,由陵江镇人民政府督促业主张某,一是对站内现存砂石料进行清理(整改时限:2024年6月15日);二是拆除生产设施、设备,并恢复原状(整改时限:2024年6月30日)。


8

SD20LD0422GY08

利州区

荣山镇泉坝村六组

荣山镇泉坝村六组的涌泉砖厂,拉的钻井平台的泥巴味道很大,下雨淋湿后流出的黑水味道很大、很臭,泥巴与其他物质混合后,夜间拉到其他地方填埋。

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经现场调查核实,广元市涌泉砖厂于2023年2月5日与广元市汇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钻井水基岩屑掺烧制砖协议》,商定由汇峰公司将水基岩屑转运至涌泉砖厂内指定地点存放,并由涌泉砖厂基于现有的生产设施对水基岩屑进行掺烧制砖处理,以实现水基岩屑的综合利用,掺烧制砖后主要外售给广元海螺水泥厂。台账记录显示,2023年涌泉砖厂共接收水基岩屑50609.02吨,其中用于掺烧制砖40244.75吨,场地内现堆存约1万吨(占地约3000平方米,约3米高),2024年1月至今未接收水基岩屑。广元市汇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有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并于2021年取得《关于一般固废综合利用项目(天然气钻井岩屑、打水井岩屑)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广环开函〔2021〕2号)。

经调查走访,未发现涌泉砖厂黑水外溢的污染情况。周边住户表示未发现该厂存在明显异味,也未在夜间发现有转移水基岩的行为,但在湿料入库时有一定异味。

责任领导:利州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向庚;

责任单位:利州生态环境局;

责任人员:利州生态环境局局长吴杭周。

1.行政处罚情况。未发现违法行为,未进行行政处罚。

2.整改情况。责成该厂一是加强对厂区原料及污染防治设备的日常管理,预防水土流失、禁止非法向外转移水基岩屑,规范堆存,落实好扬尘治理污染防治措施,进一步规范厂区环境;二是对烧制砖的水基岩屑和其他原料分区堆放,落实好水基岩屑湿料覆盖措施,有效减少异味。(整改期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9

SD20LD0422GY09

旺苍县

五权镇山花村三组

对于SD20LD0416GY03号件的答复不满意,认为调查人员没有认真调查,弄虚作假。平常河里没有水,下雨后才会放水,现在河水已经被污染了。

1.关于“对于SD20LD0416GY03号件的答复不满意,认为调查人员没有认真调查,弄虚作假”问题,不属实。

经调查核实,2024年4月17日,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县水利局、旺苍生态环境局和五权镇人民政府对第SD20LD0416GY03号投诉案件开展现场核查,未发现相关问题。2024年4月24日,县自然资源局、旺苍生态环境局和五权镇人民政府通过走访调查和现场巡查方式再次对信访反映问题开展核查,未发现调查人员“没有认真调查、弄虚作假”问题。

2.关于“平常河里没有水,下雨后才会放水,现在河水已经被污染了”问题,不属实。

经调查核实,旺苍县虹越矿业有限公司弃渣项目生产加工涉及水洗工艺,产生的生产废水统一收集至1个680立方米浓缩罐进行压滤,生产废水循环利用不外排,附近沟渠未发现偷排、漏排痕迹。生活污水采取三级化粪处理后,进行种植施肥灌溉。旺苍县润佳源矿业有限公司表层剥离弃渣项目主要工艺为原料-破碎-筛选-成品,不涉及水洗工艺,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采取三级化粪处理后,进行种植施肥灌溉。经走访周围居民,河道常年干涸,不存在河水被污染现象。

(一)关于“对于SD20LD0416GY03号件的答复不满意,认为调查人员没有认真调查,弄虚作假”问题

责任领导:旺苍县委常委、副县长林佳;

责任单位:旺苍县自然资源局、旺苍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旺苍县公安局、五权镇人民政府;

责任人:旺苍县自然资源局局长余江、旺苍生态环境局局长赵大朝、县水利局局长严晓东、旺苍县公安局五权派出所所长杨峰、五权镇人民政府镇长王中熙。

1.行政处罚情况。未发现违法行为,未进行行政处罚。

2.整改情况。五权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责任,加强宣传和教育。(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二)关于“平常河里没有水,下雨后才会防水,现在河水已经被污染了”问题

责任领导:旺苍县委常委、副县长林佳;

责任单位:旺苍县自然资源局、旺苍生态环境局、五权镇人民政府;

责任人:旺苍县自然资源局局长余江、旺苍生态环境局局长赵大朝、五权镇人民政府镇长王中熙。

1.行政处罚情况。经调查核实,未发现违法行为。

2.整改情况。责成旺苍县虹越矿业有限公司、旺苍县润佳源矿业有限公司定期对沉砂池、截洪沟、污水池进行清理,确保污水不入河道。(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10

SD20LD0422GY10

旺苍县

黄洋镇

黄洋镇湘板河青石场非法占用耕地,粉尘及噪音严重扰民,晴天一身灰,雨天一身泥,政府几年前就承诺企业要搬迁,但至今未搬迁,对附近村民生活环境影响很大。

1.关于“黄洋镇湘板河青石场非法占用耕地”问题,属实。

经调查核实,2019年3月22日,旺苍县湘板河建耀石材有限公司取得旺苍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旺苍县湘板河建耀青石厂临时用地延续的批复》(旺国土资函〔2019〕36号),面积2.7789公顷,其中非基本农田耕地0.6164公顷,林地2.0352公顷,其他土地0.1097公顷,建设用地0.0176公顷,临时用地期限为两年。2021年,自然资源部出台了《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矿山用地不符合临时用地手续办理条件,目前该企业临时用地手续已过期,正在补充完善用地手续。

2.关于“粉尘及噪音严重扰民,晴天一身灰,雨天一身泥”问题,基本属实。

经调查核实,旺苍县湘板河建耀石材有限公司按照环评要求落实了相关污染防治措施,对加工厂房进行了棚盖,物料堆存场所设置了围挡,配备了雾炮机4台、洒水车1辆,用于生产及厂区常态化降尘,厂区进出口设置了车辆轮胎冲洗装置,并对冲洗废水和场地散水集中收集至废水沉淀池循环利用不外排。4月24日,对该公司无组织废气、噪音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均达标。但由于该企业进出运输车辆较多,存在道路扬尘和场地积尘问题,下雨天有泥泞粘带情况。

3.关于“政府几年前就承诺企业要搬迁,但至今未搬迁,对附近村民生活环境影响很大”问题,不属实。

经调查核实,自湘板河建耀青石厂建设以来,黄洋镇历届政府未承诺过该厂搬迁相关事宜,该厂用地、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均按要求办理。棚化、喷雾、冲洗等降尘设备均按照环评要求配备,未对附近村民生活造成过大影响。

(一)关于“黄洋镇湘板河青石场非法占用耕地”问题

责任领导:旺苍县委常委、副县长林佳;

责任单位:旺苍县自然资源局、黄洋镇人民政府;

责任人:旺苍县自然资源局局长余江、黄洋镇镇长向飞。

1.行政处罚情况。责令限期完善用地手续,未进行行政处罚。

2.整改情况。责令旺苍县湘板河建耀石材有限公司限期完善用地手续,依法依规开采矿产资源。(整改时限:2024年12月30日)

(二)关于“粉尘及噪音严重扰民,晴天一身灰,雨天一身泥”问题

责任领导:旺苍县委常委、副县长林佳;

责任单位:旺苍生态环境局、黄洋镇人民政府;

责任人:旺苍生态环境局局长赵大朝、黄洋镇人民政府镇长向飞。

1.行政处罚情况。未发现违法行为,未进行行政处罚。

2.整改情况。责成旺苍县湘板河建耀石材有限公司进一步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加大对道路的清扫和保洁频次,降低扬尘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同时,严格规范生产作业时间,严禁夜间和午休时间生产作业,防止噪声扰民。(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三)关于“政府几年前就承诺企业要搬迁,但至今未搬迁,对附近村民生活环境影响很大”问题

责任领导:旺苍县委常委、副县长林佳;

责任单位:旺苍生态环境局、黄洋镇人民政府;

责任人:旺苍生态环境局局长赵大朝、黄洋镇人民政府镇长向飞。

1.行政处罚情况。未发现违法行为,未进行行政处罚。

2.整改情况。责成企业严格按要求落实环保措施,充分使用降尘设备,降低扬尘污染。禁止夜间施工,避免噪音扰民,同时加大道路清扫频率,保证道路清洁。(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11

SD20LD0422GY11

昭化区

清水镇文华村三组

对于SD20LD0416GY01号件的答复不满意,认为处理中间有误差,是地方保护主义。公示的回复依据《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没有依据国家的《殡葬管理条例》,本人认为国家的《殡葬管理条例》更有法律效力,国家是禁止在任何林地建坟。另曾经向书记信箱反映该问题,回复该地属于永久性基本农田,但本次回复该地为林地。要求根据国家条例执法,迁移墓地。

1.关于“对于SD20LD0416GY01号件的答复不满意,认为处理中间有误差,是地方保护主义”“调查处理结果认定,何某葬母地块属于林地,并用《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未明确禁止土坟占用林地的规定,来免于行政处罚。我认为调查处理结果适用法规出错”问题,不属实。

经核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虽然明确禁止占用林地建坟,但该《条例》并无罚则,行政执法机关无法对占用林地建坟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未明确禁止土坟占用林地,行政执法机关也不能对占用林地建坟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故不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在回复SD20LD0416GY01号信访件时引用《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规定正确。

2.关于“曾向书记信箱反映该问题,回复该地属于永久基本农田,但本次回复该地为林地”问题,属实。

经调查核实,清水镇在回复市长信箱反映问题时明确“该坟所葬土地情况复杂且特殊”,拟与上级部门进一步核实处理。后区林业局和区自然资源分局进行了综合分析研判,认为在该地块权利人王某已取得《林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之规定,该地块应当认定为林地。

责任领导:昭化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谭小益;

责任单位:昭化区民政局、区自然资源分局、清水镇人民政府;

责任人:昭化区民政局局长仲有举、区自然资源分局局长杨荣、清水镇人民政府镇长赵波。

(一)关于“另曾向书记信箱反映该问题,回复该地属于永久基本农田,但本次回复该地为林地”问题

1.行政处罚情况。国务院制定的《殡葬管理条例》,但该条例对违反第十条所禁止的行为并无罚则,行政执法机关对该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于法无据,《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未明确禁止土坟占用林地,《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21年本)》中无该方面行政许可事项,清水镇目前也暂无农村公益性墓地,四川省《关于加强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的通知》也仅表述“到2035年底,力争农村公益性墓地覆盖到村(社区)”,本着尊重事实的原则,该地块为林地,地方缺乏公益性墓地,未对何某占用2.9平方米林地建坟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2.整改情况。一是督促林地使用权权利人对退耕还林地块未占用的部分及时补种林木(整改时限:2024年12月30日)。二是及时对管理数据与现状地类不一致的问题处置,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按照实地现状认定地类规范国土调查成果应用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59号)精神,据实将该地块纳入日常国土变更调查范围,待补种林木后将该地块土地性质调整为林地。(整改时限:2024年12月30日)。三是进一步加大殡葬政策和绿色文明殡葬理念的宣传教育引导力度,引导群众转变观念、树立厚养薄葬、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的理念,广泛宣传文明节俭治丧、节地生态安葬、文明低碳祭扫,破除丧葬陋俗,树立殡葬新风,营造殡葬改革良好社会氛围,倡导遗体火化,大力推行遗体火化后在公墓、骨灰堂内集中埋葬或安放(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二)关于“土坟占用林地”问题

目前,昭化区仅有元坝镇、昭化镇2个镇建有公墓,其余镇均无相关殡葬设施,村民逝世后在严格执行火化区和土葬改革区政策的基础上,只能按照传统丧葬习俗选址在林地等土地上进行安葬,本次信访当事人的祖坟亦是占用林地,下一步,昭化区将继续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群众转变丧葬观念、节约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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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20LD0422GY12

利州区

荣山镇高坑村

对政府公示SD20LD0412GY11号件的答复不满意,本人认为有问题,没有对举报的问题一一回应。1.以修路为名盗采石头,是合法修路还是不合法根本没有回答;2.对是否招标修路,回复答非所问,敷衍了事;3.修路的过程中挖的石头可以自己用,那超范围开采的呢?石头是否用在工程上?挖石头的方量、去向?每天拉走那么多,回复总共4万吨,明显不合理。4.严重破坏生态,破坏的面积没公布;旺苍县燕子乡境内涉嫌非法占用林地,利州区的为什么办有手续?5.破坏林地多,但未给老百姓拿钱。6.河道堵塞,会形成泥石流,此处地形地貌与凉山金阳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地相似,对汉广高速工作人员生命安全构成威胁。

同SD20LD0418GY09

同SD20LD0418GY09

重复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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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20LD0422GY13

利州区

荣山镇槐树村7组

荣山镇槐树村7组修鱼洞河水库占用林地未赔偿,政府回复林地赔偿款集体分配,但本人不同意,请按法律法规合理赔偿,本次不处理好将持续上告。

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经现场调查核实,信访人反映的荣山镇原槐树7组为现荣山镇高坑村5组,另外,信访人反映的的林地赔偿问题不属于修建鱼洞河水库补偿范围内,属于白大路建设工程补偿范围。因广元市利州区荣山镇高坑口至周家坝公路建设工程(白大路建设工程)用地需要,需对位于5组部分集体土地上的附属设施和地上附着物实施补偿(林地:乔木林113.04亩),经双甲方(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荣山镇人民政府)、乙方及当地村组干部共同实地清点丈量核实,对高坑村五组部分集体土地上附着物(林地)实施补偿,标准参照川府函〔2020〕217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2023年11月13日,甲方单位与村组集体签订了地面附着物(林地)补偿协议,2023年12月15日,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拆事务中心将补偿款支付给了荣山镇高坑村集体。2024年4月12日,高坑村组织群众代表22人就集体山林林权争议召开会议,按照村民“一事一议”的原则,充分尊重村民意见与当地客观实际,经讨论,形成高坑五组集体山林由村组集体“统一管理、统一分配、利益共享”的方案,目前,村组正在商定具体分配方案。

责任领导:利州区人民政府副区长马太;

责任单位:利州区荣山镇人民政府;

责任人:利州区荣山镇人民政府镇长王磊。

1.行政处罚情况。未发现违法行为,未进行行政处罚。

2.整改情况。关于高坑村五组白大路占用林地补偿的具体分配方案,村组正在进行进一步讨论中,利州区将加快补偿分配进度,依据法律法规尽快将资金分配到个人账户(整改时限:202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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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20LD0422GY14

昭化区

虎跳镇竹江村

虎跳镇竹江村,3-6月禁渔期,渔人鱼家私人垂钓接待点,仍然在接待钓鱼,很多人在钓鱼。与王某关系好,调查时会通风报信。

1.关于“3-6月禁渔期,渔人鱼家私人垂钓接待点,仍然在接待钓鱼,很多人在钓鱼”问题,不属实。

4月23日,经调查核实,未发现渔人鱼家渔家乐有人垂钓,该渔家乐在近期未接待垂钓人员。一是现场仅有经营者李某一人居住,未发现其他疑似钓鱼人员或车辆,通过对其厨房、冰箱进行检查未发现鱼类食材。二是通过对钓鱼浮台检查,发现桌椅、水瓶、烧水壶等布满灰尘,应长期未使用。三是突击检查了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收款记录,未发现有疑似与钓鱼人员交易的信息。四是经对竹江村二组村民余某、竹江村村委会主任王某走访调查,均表示近期未发现该渔家乐有人垂钓,虎跳镇畜牧站负责人张某也表示在日常巡查中,未发现该渔家乐在禁渔期接待钓鱼人员的现象。同时,检查当天对虎跳镇其它天然水域进行巡查,未发现有禁渔期违规垂钓现象。

2.关于“与王站长关系好,调查时会通风报信”问题,不属实。

经调查,虎跳镇王姓站长仅水利站站长王某一人,王某与农家院主人王某及经营者李某均非亲属关系。在工作上,水利站除开展钓鱼浮台安全生产联合检查以外,不参与日常的渔政工作监管。

责任领导:昭化区人民政府副区长任斌;

责任单位:昭化区农业农村局、虎跳镇人民政府;

责任人:昭化区农业农村局局长张德学、虎跳镇镇长尹安平。

1.行政处罚情况。未发现违法行为,未进行行政处罚。

2.整改情况。一是持续加强“长江禁渔”各项政策宣传,提高群众对禁渔规定的知晓度;二是严格落实区、镇、村三级禁渔监管制度,加强日常巡查力度,对违规垂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三是加强对各类渔家乐、钓鱼浮台政策宣传和日常监管,严防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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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20LX0423GY01

昭化区

清水镇文华村三组

对SD20LD0416GY01号信访件调查处理结果不满意,信访人2024年4月16日对何某违法占用耕地建坟案的举报,4月21日公示了调查处理结果。调查处理结果认定,何某葬母地块属于林地,并适用《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未明确禁止土坟占用林地的规定,来免于行政处罚。信访人认为调查处理结果适用法规出错,主要理由如下:就殡葬管理来说,国家层面有《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第225号令发布,2012年11月9日修订;四川省也有《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4日发布,2004年9月24日第二次修正。根据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原则,《殡葬管理条例》的法律效力高于《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虽然未明确禁止土坟占用林地,但国家层面的《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明确规定:“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并明确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要求严格按照国家层面的《殡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法,迁移墓地。

同SD20LD0422GY11

SD20LD0422GY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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