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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公开征求《广元市中心城区黑臭水体综合治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
征集时间:2017-10-12至2021-11-02   发布时间:2017-10-12   征集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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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公众对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参与,广泛吸收社会各界对政府行政管理行为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不断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制发质量,现将我局代市政府草拟的《广元市中心城区黑臭水体综合治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范性文件上网公布,现公开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时间为2017年11月2日,欢迎积极参与,谢谢!


附件:广元市中心城区黑臭水体综合治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2017年10月12日 




附件



广元市中心城区黑臭水体综合治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黑臭水体治理建设设施的管理与维护,推进市中心城区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切实保护城市水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服务,根据《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文件精神,结合广元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元市中心城区区域内进行黑臭水体治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中心城区是指广元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广元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行政区划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黑臭水体是指广元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呈现令人不悦的颜色和散发令人不适气味的水体的统称。根据黑臭程度的不同,黑臭等级划分为“轻度黑臭”和“重度黑臭”两级。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区黑臭水体治理建设设施是指黑臭水体以及两岸规划蓝线范围以内建设的排水、道路、照明、绿化等及其附属设施。

第六条 市中心城区黑臭水体治理应当坚持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属地管理、部门联动,标本兼治、长效保持,公众参与、强化监管的原则,提升水体自然净化能力,实现市城区水环境持续改善。

第七条 市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中心城区黑臭水体综合治理的牵头工作;市发改、国土、水务、园林、环保、农业等部门履行黑臭水体综合治理各自职责;利州区政府、昭化区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各自辖区内的黑臭水体治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整治

第八条 评定为黑臭水体的水域需编制黑臭水体整治专业规划进行综合治理。编制黑臭水体整治专业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社会发展规划、防洪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和城市建设相关规划相结合,符合水体实际,应明确整治范围、治理目标、治理内容以及所使用的治理技术,治理中的主要工程,要明确定性、定位和定量。

第九条 黑臭水体整治专业规划,需征求水体沿线街道、社区和社会团体意见,并向公众公示,公示期不低于十五日,公示期满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黑臭水体整治专项规划实行定期维护制度,实施后每年进行落实情况、合理性、科学性等评估,评估需要修改的,报请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进行修改。

第十一条 整治范围及目标

整治范围主要是:嘉陵江、南河、白龙江、青江河4条河流流域广元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黑臭水体以及市中心城区雨水污水+合流制管网的改造。

整治目标是:2017 年底前,实现市中心城区的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

2020 年底前,市中心城区的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

2030 年,市中心城区的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

第十二条 黑臭水体治理项目建设实行业主负责制,负责项目立项报批、筹集建设资金、施工管理、项目预决算、竣工验收和按相关规定的后期服务等工作。

第十三条 黑臭水体治理项目要严格办理报建手续,落实工程质量五方责任主体、责任制度,加强建设过程监督管理,确保质量安全。


第三章   管理和维护

第十四条 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是一项长期系统工程,应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建设设施的管理和日常维护,巩固整治成果。

第十五条 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的建设设施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设施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建设设施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移交给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纳入日常管理及维护。

第十六条 建设设施的管理与维护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加强日常巡查,定期进行养护维修和检测,发现问题立即整改,保证建设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十七条 市中心城区黑臭水体治理建设的设施实行分区域、分级管护的原则。黑臭水体治理建设的设施在市级部门现行管护市政设施的责任区域范围内的由市级部门负责管护,区域范围以外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利州区、昭化区人民政府和广元技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管护,管护资金按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分级承担。


第十八条  企事业单位、商业小区建设的排水、道路、照明、绿化等设施接入黑臭水体治理建设的市政公共排水、道路、照明、绿化设施的,由产权所有人负责管理、日常维护。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和保护黑臭水体治理建设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权依法对违反使用和保护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四章  任务与分工

第二十条 整治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市中心城区黑臭水体整治的规划、方案设计、审查、手续办理及施工图设计,指导有关县区黑臭水体整治工作。

(二)市发展改革改委:负责黑臭水体整治项目论证、审批、招投标管理和融资申报工作。

(三)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市本级范围内黑臭水体整治项目资金保障、审核工作。

(四)市公安局:负责黑臭水体整治过程中的交通组织、施工环境保障工作。

(五)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黑臭水体整治用地保障工作。

(六)市林业园林局:负责黑臭水体整治涉及的岸边广场、岸边绿化等协调配合工作。

(七)市水务局:负责协调黑臭水体整治过程中涉及到临时占用河(沟)道及防洪堤拆除恢复工作。

(八)市农业局:负责黑臭水体整治涉及农业(畜牧业)生产污染源的治理搬迁协调工作。

(九)市审计局:严格按照《广元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开展黑臭水体整治项目审计工作。

(十)市环保局:负责督促各县区环保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对黑臭水体治理后的水质开展监测及评估工作。

(十一)市委群工局:负责黑臭水体整治过程中的群众维稳、信访工作。

(十二)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负责黑臭水体整治范围的用地协调和征用、附着物赔偿等工作。

(十三)利州区政府、昭化区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其辖区内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并负责督促辖区内办事处、乡镇、社区落实水体保护责任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黑臭水体治理建设设施属于市政设施,违反相关规定使用、危及设施安全的行为,应按市政设施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二十二条 黑臭水体治理建设设施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对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枉法裁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黑臭水体治理设施管理措施,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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