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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元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2020-02-06至2020-05-15   发布时间:2020-02-06   征集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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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公众食品安全,规范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我局对《广元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认定标准》进行了修订,起草了《广元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0215日前反馈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137888969@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广元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二、将意见邮寄至: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二段686号,政策法规科,邮编628012。请在信封注明“《广元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广元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

 

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5


附件

广元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公众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广元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关于食品小作坊的认定

1.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且不具备食品生产许可条件的个体食品生产加工者。

2.营业执照类型为个体工商户。

3.对现场制售(前店后坊式)的蛋糕店、面包店、包子店、馒头店、抄手店、烧烤店、熟食店(含卤肉店、烤鸭店)等无固定就餐场所的个体食品生产加工者按小作坊进行备案管理。

4.食品小作坊在其生产加工场所销售自己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不需要取得小经营店备案,但食品生产加工场所与销售场所分离的,生产场所按食品小作坊备案管理,经营场所按食品小经营店备案或食品摊贩登记管理。

二、关于食品小经营店的认定

1.食品小经营店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包括兼营食品,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且不满足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条件的个体食品生产经营者。

2.销售食品为主的小经营店是指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裸装食品)的小食杂店、小副食店、小超市、小卖部等个体食品经营者,其经营场所(不含非食品处理区,设在经营场所以外的食品库房除外)实际使用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3.餐饮服务为主的小经营店是指小餐饮店(含快餐店、小吃店、小饭店等)、饮品店(含咖啡吧、酒吧、茶吧、奶吧等)个体食品经营者,其经营场所(含食品处理区,非食品处理区除外)实际使用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

4.营业执照类型为个体工商户。

5.现场制售(前店后坊式)的蛋糕店、面包店、包子店、馒头店、凉面店、抄手店、烧烤店、熟食店(含卤肉店、烤鸭店)等有固定就餐场所的个体食品经营者按提供餐饮服务为主的食品小经营店进行备案管理。

6.对不具备条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建筑工地食堂,按照提供餐饮服务为主的食品小经营店进行备案管理。

7.对依法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学校、托幼机构(含托管机构)、养老机构、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甜品店等从事食品经营(含销售食品和餐饮服务)不予办理备案。

三、关于食品摊贩的认定

1.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食品经营者,包括在指定(划定)区域、城乡结合部、街头及路边所有无固定经营门店的食品摊贩(流动摊贩)

2.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专业加工的个体工商户,按照食品摊贩进行登记管理。专业厨政公司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3.幼儿园、中小学周边直线距离200米范围内,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

四、关于集中交易市场内的个体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认定

1.对集中交易市场内的小菜摊、小果摊、鲜肉摊等个体食品生产经营者按《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管理。

2.对在集中交易市场(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农贸市场)内,从事食品加工、食品经营,且具有固定经营门店,又符合本标准中关于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认定标准的,按照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实施备案管理。

3.在集中交易市场或者固定店铺以外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工商户按食品摊贩进行登记管理。

五、个体食品生产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面积超过本文件规定标准的,或者具备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六、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不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依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八、本认定标准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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