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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征求《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主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征集时间:2024-03-12至2024-03-20   发布时间:2024-03-12   征集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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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要求,因我市主城区的范围不断扩大,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大气环境空气质量,有效防治大气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市人民政府拟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区域,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提供意见和建议,并请于2024年3月20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局。

联系人:王飞,3304976,18981208000,邮箱:4806800@qq.com


附件: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主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广元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2日



附件

广元市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广元市主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防治大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大气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划定我市主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一)北以嘉陵街道千佛隧道北出口,延绕城高速至四川省广元监狱为界,东以国贸广场至前进大桥为界,南以南山山脊为界,西以千佛社区高速嘉陵江跨线桥、宝成铁路、袁家坝、塔山湾至南山山脊为界的城市建成区范围(生产工艺必须用煤及其制品的工业企业厂区除外)。

(二)苍溪县、旺苍县、剑阁县、青川县、昭化区、朝天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类型

(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管理

(一)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使用、销售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

(二)各县区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是禁燃区管理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禁燃区的宣传、管理等各项工作。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发改、经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严格落实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等环节的监管责任。

(三)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属地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告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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