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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广元市乡村振兴基金组建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告
征集时间:2024-02-20至2024-03-15   发布时间:2024-03-15   征集单位: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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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和来川来广视察重要指示精神,聚焦打造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脱贫地区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引领区建设目标,积极构建乡村振兴多元投入格局,市财政局起草了《广元市乡村振兴基金组建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请于2024315日前通过以下渠道反馈意见建议。

1.电子邮箱:gysczjnynck@sina.com

2.电话:0839-3317571

3.通讯地址:广元市利州区东坝街道办事处文化路68号广元市财政局405室,邮编:628000(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附件:1.广元市乡村振兴基金组建方案(征求意见稿)

             2.广元市乡村振兴基金组建方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广元市财政局

2024220



附件1


广元市乡村振兴基金组建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精神,积极构建乡村振兴多元投入格局,加快推进农业产业提质增效,促进全市特色产业布局更加优化,发展基础更加稳固,通过财政资金引导金融社会资本投资农业产业项目,助力加快建设脱贫地区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引领区,拟设立广元市乡村振兴基金。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基金组建方案。

一、基金定位

广元市乡村振兴基金作为广元市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的子基金,由市农业农村局发起,授权市属国有企业出资组建,通过市场化运作,吸引金融、社会等各类资本投资市内农业农村产业项目(企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助力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和招商引资等重大项目落地。

二、基金要素

(一)基金名称。广元市乡村振兴基金。

(二)基金规模。乡村振兴基金采用认缴制,规模暂定为3亿元,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规模或设立下一期。

(三)存续期。乡村振兴基金存续期为9年,其中:投资期5年,退出期4年,经合伙人大会同意可延长。

(四)组织形式。乡村振兴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

(五)基金管理人。引入市外具有较强募资和项目储备能力的优秀基金管理机构作为基金管理人。

(六)运作模式。以直接投资项目(企业)为主,可以通过设立SPV专项子基金(特殊目的企业)、参与国内其他基金等方式引导金融、社会等各类资本重点投资我市农业产业项目。

(七)注册地。乡村振兴基金注册地为广元市。

三、基金管理人

按照市场化方式选择基金管理人。

四、出资架构

(一)认缴出资。乡村振兴基金规模3亿元,其中:广元市认缴出资不高于1.2亿元(市属国企及市级产业发展基金认缴0.51亿元,各县区认缴0.69亿元,其中:利州区0.11亿元、昭化区0.1亿元、朝天区0.09亿元、旺苍县0.13亿元、剑阁县0.17亿元、青川县0.09亿元);基金管理人(不含广元市县国有企业)募资不低于1.8亿元。具体以协议约定为准。

(二)资金到位安排。乡村振兴基金认缴期限为3,首期资金1亿元于工商注册登记完成后一个月内实缴到位(各出资方按认缴比例出资)。后续资金根据实际项目需求实缴到位。

五、基金投资

(一)投资方向。乡村振兴基金原则上投资于广元市行政区域内助推乡村振兴发展的项目。以猕猴桃、核桃、茶叶、土鸡、肉牛羊、农旅融合等产业为重点,包括现代种业、乡土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乡村新型服务业、生态循环农业、农业科技创新产业、农业生产设施、数字农业、现代农(林)业园区等领域,以及国家储备林、森林粮库、林业碳汇等。

(二)投资方式。乡村振兴基金对各县区的投资金额原则上不低于该县区在乡村振兴基金中的实缴出资额,优先满足各县区产业项目融资需求,通过直接投资项目(企业),或者设立SPV专项子基金(特殊目的企业)、参与国内其他基金等方式进行投资。

1.直接投资。以股权投资参与产业项目(企业)的,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资产总额的20%,且不得成为被投企业的第一大股东。

2.设立SPV专项子基金。参与设立其他专项子基金,同时吸引其他投资人参与。根据合作方的具体诉求,采取一事一议原则,对专项子基金的规模、存续期、投资决策规则、收益分配、管理费率等进行差异化设计。乡村振兴基金对专项子基金的认缴出资不超过基金资产总额的20%,但认缴出资比例可以超过专项子基金总规模的50%

3.参与国内其他基金。投资国内其他基金,确保返投我市项目(企业)不低于实缴出资额,具体返投比例、投资方向、返投模式、退出条件等事项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可参与市内其他基金设立,支持我市产业发展。

(三)投资决策。乡村振兴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为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委”),负责对外投资决策。投决委由5人组成,成员由合伙人大会选举产生,其中:基金管理人提名3人、市农业农村局提名1人、广元市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人提名1人,投决委主任在基金管理人提名人选中产生。

投决委对项目进行投资决策,明确项目具体投资方案和协议主要条款,审议事项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五分之四及以上成员同意视为通过。

(四)风险控制措施建议

1.基金托管。乡村振兴基金按程序委托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资金账户。

2.禁投事项。不符合国家、省、市政策及发展规划的项目(企业),直接通过二级市场买卖挂牌交易的股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协议转让及并购重组的除外),实施任何形式的对外借款(可转股债权投资或夹层投资除外),投资于远期、期货、期权、掉期等金融衍生品,从事商业性房地产投资,发放贷款、资金拆借、对外担保、赞助和捐赠;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3.投资监管。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等企业核心人员参与企业管理,通过定期报告,加强投后管理,切实防范乡村振兴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保障基金运行安全。

市农业农村局应加强对基金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日常监管。乡村振兴基金应自觉接受市纪委监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和市金融工作局的监督检查。

六、费用及收益分配

(一)基金管理费。乡村振兴基金每年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按照不超过实缴到位资金总额的2%/年支付,具体以协议约定为准,均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二)让利机制。为更好发挥基金作用,可以按照不超过广元市出资部分(以协商为准)收益的50%让利给市外资本方、基金管理人。

(三)收益分配。乡村振兴基金所投全部项目退出之后,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基金收益分配顺序:

1.向有限合伙人分配本金;

2.向普通合伙人分配本金;

3.向有限合伙人分配投资收益,直至实缴出资取得其预期门槛收益率6%/年(具体以合伙协议为准);

4.向普通合伙人分配投资收益,直至实缴出资取得其预期门槛收益率6%/(具体以合伙协议为准);

5.若基金仍有超额收益,按20%:80%比例在普通合伙人与全体合伙人之间分配投资收益。

七、基金退出

可通过社会出资人回购、股权(份额)转让、到期清算或其他市场化方式退出,基金存续期内,鼓励基金的股东(出资人)或其他投资者购买基金的股权或份额。同等条件下,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基金的股东(出资人)可优先购买。



附件2

《广元市乡村振兴基金组建方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八章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相关专项资金、基金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对乡村振兴的支持。国家支持以市场化方式设立乡村振兴基金,重点支持乡村产业发展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和党中央、省委、市委乡村振兴战略部署,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着眼当前宏观财政经济形势变化,发挥财政金融政策协同联动叠加效应,深化财政支农方式改革创新,以市场化方式组建我市乡村振兴基金,更好引导撬动金融社会资本投入农业农村,支持乡村产业发展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为打造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和脱贫地区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引领区建设提供资金保障,助力加快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二、主要内容

《广元市乡村振兴基金组建建议方案(审议稿)》共7项内容。一是基金定位。广元市乡村振兴基金作为广元市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的子基金,采取市场化运作,吸引金融社会资本投资我市农业农村产业项目等。二是基金要素。包括基金名称、规模、存续期等内容。三是基金管理人。明确按照市场化方式择优选择。四是出资架构。明确基金规模暂定3亿元,我市认缴不超过1.2亿元,市外基金管理人募资不低于1.8亿元。五是基金投资。明确投资方向、投资方式、投资决策、风险控制等内容。投决委对项目进行投资决策,审议事项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五分之四及以上成员同意视为通过。六是费用及收益分配。参照其他基金运作情况,明确基金管理费不超过实缴到位资金总额的2%/年,以协议约定为准。同时为更好吸引市外资本参与乡村振兴基金,建立让利机制,将广元市出资部分收益的50%让利给市外资本方和基金管理人。七是基金退出。退出方式包括出资人回购、股权转让、到期清算等方式。

结果反馈:


广元市财政局
关于《广元市乡村振兴基金组建方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集情况
      一、征求意见概况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和来川来广视察重要指示精神,聚焦打造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脱贫地区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引领区建设目标,积极构建乡村振兴多元投入格局,广元市财政局起草了《广元市乡村振兴基金组建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公告时间为2024年2月20日至2024年3月15日,现公开征求意见时间已截止。
      二、意见征集结果
      在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期间内,未收到公众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