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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4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失效)

发布机构: 广元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07-03-08 字体: [ ]

广元市人民政府

广府函〔2004〕181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2004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通             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各管委会: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函〔2004〕19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确定2004年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最低工资标准
  (一)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80元(每日13.38元)和340元(每日16.25元);
  (二)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10元和3.70元。
 二、执行时间
  从省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函〔2004〕198号)之日起执行。
 三、执行范围
  (一)每月280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每小时3.10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苍溪县、剑阁县、青川县和元坝区、朝天区。
  (二)每月340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每小时3.70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市中区和旺苍县。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