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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发布机构: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07-03-08 字体: [ ]

广府办发〔2004〕10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了推进依法治税,防止国家税款流失,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第109号令),现就进一步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税收征管,改革契税征收方式。地税部门是契税征管唯一合法的执法主体,要切实履行职责,规范直接征收方式,国土、房管部门不再代征契税。各级地税部门要结合实际,本着方便纳税人、服务房地产业的原则,在国土、房管部门设置契税征收窗口。对没有建立土地、房管交易中心(所)的,可由国土、房管部门在发证前通知办证人到税务部门缴税,国土、房管部门凭地税部门出具的正式完税或免税证发放产权证书。各级地税部门要充分利用全省统一开发的农业税收征管软件,使用计算机开具契税税票,加快契税征管信息化建设。
  二、正确执行契税政策,严格实行“先税后证”办法。加强对房地产交易的契税征管,严格执行契税政策,落实国家为促进房地产业发展出台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对符合减免税规定的,要按程序上报审批,及时办理减免税手续。地税部门在核定契税计税依据时,必须严格执行政策。国土、房管部门在受理土地、房屋登记申请时,必须严格实行“先税后证”办法,把契税完税凭证和免税凭证作为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手续的必要条件。
  三、加强部门配合协作,充分发挥协税护税网络作用。各级地税、国土、房管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契税征管工作。地税部门要主动与国土、房管部门加强联系,及时掌握契税税源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国土、房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地税机关,及时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基准地价、土地登记情况和单位、个人购房合同等资料。有条件的地方,地税部门可与国土、房管部门联网,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运用计算机手段进行税源控管,堵塞税收漏洞。地税部门对查询的土地交易资料要严格保密,不得转让或公开引用。
  四、加强契税政策宣传力度。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契税政策,增强纳税人纳税意识。重点要在土地交易中心、土地储备机构、房屋交易中心广泛宣传契税政策,并告知纳税人办理土地契税、房产契税完税手续的程序以及需要提供的纳税人性质证明文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转让合同、土地评估报告、单位和个人购房合同等必备资料。
  五、各级国土、房管部门在土地证书、房屋证书的定期查验时,联合地税部门对契税完税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逃避纳税和因不办理土地、房屋变更手续而造成税款流失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对国土、房管部门为加强契税税源控管增加的办公经费等开支,地税征收机关应给予相应的补偿。

二○○四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