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广元市司法局2013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14-03-07 字体: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本局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特向社会公布2013年度广元市司法局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本年度报告由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载体建设、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六部分组成。本局网站http://www.scgysf.gov.cn/上可下载本报告的电子版。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联系:广元市司法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839-3222298,传真:0839-3221994。

    一、概述

    2013年,市司法局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对政府信息公开的部署,围绕司法行政工作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问题,加大工作力度,规范工作行为,加强渠道建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新的成效。

    (一)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根据领导分工调整,及时调整了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由局办公室和法制宣传科负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安排了工作人员,制定了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逐步形成了主要责任部门具体推进、相关成员科室配合开展、领导小组适时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编制了《广元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广元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在市政府门户网和局门户网上公开。在运行过程中对目录进行了及时更新。制定了《2012年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计划》,制定了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工作规范,进一步细化了工作流程,明确了工作要求。

    (二)进一步加强管理措施。市司法局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从以下四方面着手,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一是严格规范工作流程。在信息公开工作中,本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信息网络安全等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管理。局各科室负责人要对本科室需要政务信息公开和上网的信息材料严格把关,局分管领导对审查信息予以签字核发,确保信息内容准确无误,符合保密规定。市局办公室具体办理局发文件公开发布、群众问题回复等事项。二是完善信息公开更新制度。局领导高度重视信息公开工作的时效性,要求局各科室指定一名网站信息管理员,负责对涉及本科室的相关栏目内容和页面进行日常管理,每周至少更新一次,每月由局办公室通报当月网站信息更新情况。三是加强宣传队伍建设。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中建立了通讯员队伍和网评员队伍,并在局机关建立了网站编辑员队伍,确保了重要信息能够得到及时发布,网络舆情得以及时应对,网站信息质量得到大幅提高。四是加强载体建设。本局门户网站共设置了政务服务、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考试、外企投诉等11个栏目,将其在首页醒目位置显示,方便群众点击了解办事指南。对网上互动栏目进行了细化分解,网站管理员每日提取网上群众留言和意见,并及时送交相关业务科室办理,各科室给予回复后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和分管局领导签字,由网站管理员统一发布。门户网站还提供了全市各类法律服务机构信息和人员信息以备群众查阅和下载。

    (三)信息公开工作富有成效。2013年,市司法局全年完成市政府领导交办的信访案件4件,回复办理“书记市长信箱”交办事项14件次,全年接待群众来访咨询43200人次,来电咨询489人次。向市政府报送工作信息248条,其他类信息13条;向省司法厅报送各类信息139条;通过中央、省、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640余条。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本年度,市司法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更新(含新增和变更)数量203条,其中发布工作动态类信息数量252条;发布公示公告类信息数量18条。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本年度未收到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

    四、载体建设

    2013年度,本局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量286条,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全年访问量达到53000余人次;本局还开通了广元司法新浪、腾讯等官方微博,共发布信息652条,其中新浪313条,腾讯329条。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2013年度,本局没有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案件。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情况

    2013年,市司法局的信息公开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信息公开的深度有待进一步扩展,工作长效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管理服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2014年,市司法局将按照市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和要求,深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狠抓工作落实,进一步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加大宣传力度,重点公开内容,推进办事服务公开,优化公开形式,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准确与高效,为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

 

 

广元市司法局   

20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