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府函〔2015〕25号
利州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经研究,现将2015年度市城区已建成商服住宅房屋分摊土地划拨申请出让、出让续期、改变用途及超建建筑面积等缴纳土地出让金标准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在依法取得的土地上,房屋已建成的,土地使用者申请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办理划拨土地转出让、划拨土地上已建成房屋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和非法定继承,下同)、出让土地续期、改变土地用途以及超建建筑面积等应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
二、申请条件。申请人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意见申请办理。对涉嫌违法超占土地、超建建筑面积、住宅用途改变为商业的,应具备土地及城市建设执法监察机构处理意见。
三、本通知公布的出让金标准是法定出让最高年限,即商服40年、住宅70年的楼面地价。申请出让年限未达到法定最高年限的,按照申请年限作年期修正。出让土地申请续期,申请续期年限不得超过法定出让最高年限与申请日剩余年限之差。
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的坐落与实际位置不一致的,以房屋实际坐落位置所在土地级别对应的标准核定土地出让金。土地级别文字未作准确描述的,以所附广元市市城区基准地价图标示为准。
五、房屋分摊土地续期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申请续期后的年期修正系数与原剩余年限的年期修正系数差乘以相应用途楼面地价核算, 土地收益还原率为商服8%、住宅7%、工业6.5%。
六、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住宅用途房屋改变为住宅用途、非商服用途房屋改变为商服用途,按改变后用途楼面地价与改变前用途楼面地价差乘以建筑面积核算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
七、依据本通知申请办理分摊土地缴纳土地出让金,容积率小于1.5或者无对应用途楼面地价的,按规定进行土地价格评估后确定缴纳出让金。
八、按本通知标准核算应缴纳土地出让金低于20万元(不含20万元)的,不单独出具土地价格评估报告,不再编制供地方案报市政府审批,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窗口”直接办理。缴纳土地出让金高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一律评估后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九、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广府函〔2014〕64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广元市市城区2015年度划拨土地上已建成商服用途房屋分摊土地申请出让、交易缴纳土地出让金标准及范围表
2.广元市市城区2015年度划拨土地上已建成住宅用途房屋分摊土地申请出让、交易缴纳土地出让金标准及范围表
3.广元市市城区2015年度依法取得土地上已建成商服和住宅用途房屋分摊土地续期、改变用途以及超建建筑面积缴纳出让金标准表
4.广元市市城区商服用地基准地价图
5.广元市市城区住宅用地基准地价图
广元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