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7年资产收益扶贫资金的通知》(川财农〔2017〕156号),经研究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下达2017年资产收益扶贫资金如数(详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筹安排资金。鼓励各县(区)打造资产收益扶贫示范项目,发挥示范带动作用。项目支持的合作社或集体经济组织贫困户数量不低于社员(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或把项目所在村的贫困户全覆盖。每个合作社或集体经济组织扶持资金不低于50万元。
二、明确资金用途。根据《财政支农项目资产收益扶贫实施办法(试行)》(川财农〔2015〕192号),资产收益扶贫资金投入农民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等形成的资产,以优先股的形式原则上全部量化给建档立卡贫困户,确保贫困户按股分红和保底。
三、抓紧编制方案。要按照川财农〔2015〕192号文规定要求,指导各县(市、区)抓紧编制实施方案,于2017年10月30日前报经市(州)财政局备案。
四、加快组织实施。督促各县(市、区)按照实施方案,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尽早惠及贫困群众。
五、加强监督管理。要加强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重点是项目实施、资金使用、股权量化等环节,保证资金安全;加大公告公示力度,规范透明,阳光操作;夯实管理基础工作,规范财务会计核算,完善档案管理资料。
附件:2017年资产收益扶贫资金分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