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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广元市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

发布机构: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0-04-23 字体: [ ]

广府办发〔2020〕13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广元市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广元市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13

广元市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重要部署,切实推进国资监管机构职能转变,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提高国有资本运营和配置效率,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四川省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868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市委决策部署,坚持改革的发展导向、问题导向,明确监管重点,精简监管事项,优化部门职能,改进监管方式。全面加强党的建设,进一步提高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快实现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的转变,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引导国有资本向前瞻性、战略性产业集中,向产业链、价值链中高端集中,向优势企业和主业企业集中,向规划布局的重点区域和产业集中,加快培育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一流企业,为推动治蜀兴川广元实践再上新台阶作出新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准确定位。市国资委作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根据授权代表市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专司国有资产监管,不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不干预企业依法行使自主经营权。

坚持依法监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和完善出资人监管的权力和责任清单,健全监管制度体系,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全面加强国有资产监督,严格责任追究,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坚持搞活企业。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突出权责一致,依法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激发企业活力、创造力和市场竞争力,打造适应市场竞争要求、资源配置效率高、核心竞争力强的现代企业。

坚持提高效能。坚持监管服务并重,进一步创新服务国有企业的方法和手段,依法依规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明确国有资产监管重点,调整优化监管职能配置和组织设置,改进监管方式和手段,整合监管资源,优化监管流程,提高监管效率。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对国有企业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的有机统一,全面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重大部署在国有企业贯彻执行,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撑。

二、重点任务

将强化出资人监管与落实管党治党责任相结合,将落实保值增值责任与搞活企业相结合,将监管事项与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相结合,坚持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相匹配,层层建立履职清单和责任清单,体现国资监管要求,落实保值增值责任。按照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严格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全面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保证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在国有企业贯彻执行。

(一)强化管资本职能,落实保值增值责任

完善规划投资监管。加强对市属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审核,制定并落实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整体规划。通过制定市属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强化主业管理、核定非主业投资比例等方式,改进监管方式,管好投资方向。落实企业投资主体责任,探索开展投资项目第三方评估,防止重大违规投资,依法依规追究违规责任。

突出国有资本运营。推动国有资本优化配置,提升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和回报水平。探索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实施资本运作。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积极推进市属企业资产证券化。建立健全国有资本运作机制,推动国有资本向“6+2”新型工业、“7+3”现代特色农业产业、基础设施和民生改善等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助推广元经济高质量发展。

强化激励约束。进一步发挥考核分配对企业发展的导向作用,实现“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对不同功能定位、不同行业领域、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实行差异化考核。建立与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

(二)加强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坚持出资人管理和监督的有机统一。健全规划投资、改制重组、产权管理、财务监督、薪酬分配等规范国有资本运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监管制度,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增加监督专门力量,开展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分类处置和督办发现的问题,形成发现、调查、处理问题的监督工作闭环。进一步强化监督成果在业绩考核、薪酬分配、干部管理等方面的运用。

强化出资人审计监督。建立与审计部门联动协同工作机制,加强对市属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对国有企业重大财务异常、重大资产损失及风险隐患等开展专项审计,对重大决策部署和投资项目、重要专项资金等开展跟踪审计,做到应审必审、凡审必严。指导督促市属企业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

强化和改进监事会监督。突出监督重点,围绕企业财务和重大决策、运营过程中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事项和关键环节以及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依规履职情况等重点,着力强化当期和事中监督。改进监事会监督方式,落实监事会纠正违规决策、罢免或者调整企业领导人员的建议权。强化责任意识,健全责任倒查机制,提升监督效能。

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健全违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体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违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追究力度,依法依规查办违法违规经营投资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案件。加强案例总结和警示教育,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建立问责长效机制,提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三)整合相关职能,提高监管工作效能

优化国有企业改革职能。统筹优化承担的公司章程管理、企业重组整合、结构优化、改制上市、改革脱困、破产以及剥离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职能,加快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整合综合研究职能。深入研究国资国企贯彻落实中央、省、市重大方针政策、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的目标思路、创新路径和重大举措。调查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等重大问题,提供决策参考依据。

整合综合协调管理职能。督促监管企业将信访维稳、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履行社会责任等工作进行归口管理,协调中央、省和外地在广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与地方相关事宜,加大综合协调力度,更好服务于国企国资改革发展。

(四)改进监管方式手段,着力提升监管水平

强化依法监管。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权履职。完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体系,层层建立动态调整的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加强国资系统法治建设,健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公司章程管理,规范董事会运作,注重通过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实施分类监管。针对不同类型国有企业的不同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因企施策推动企业改革发展,促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机统一。完善分类监管制度,在战略规划制定、产权结构调整、资本运作模式、投资项目管理、人员选用机制、经营业绩考核等方面,实施更加精准有效的分类监管。

推进阳光监管。依法推进国有资产监管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信息公开制度和平台建设,依法依规、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国资国企经营情况。指导监督市属企业依法依规公开治理结构、财务状况、关联交易等信息,积极打造阳光企业。

优化监管流程。深入推进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和定期轮岗,科学设置权限,确保权力运行协调顺畅。充分运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手段,优化企业办事流程,提高工作质量效率。

创新服务企业。做好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法规政策和业务咨询等服务,为企业搭建开放合作、融资融智、信息交流、人才培养等各类服务平台。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积极服务在广国有企业。

(五)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强化管党治党责任

建立健全党建工作责任制。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四同步”“四对接”要求,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专兼职党务工作者,落实党组织工作经费,确保党管国企落到实处。注重加强混合所有制企业和市外国有企业(机构)党建工作,确保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加强党的领导与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把党建工作总体要求写入公司章程,使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处理好党组织和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明确权责边界,做到协调配合、相互支持、无缝衔接。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市场化机制相结合。保证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在选人用人方面把好关,并按照市场规律建立企业领导人员业绩考核评价体系,树立正向激励的鲜明导向。

加大纪检监察工作力度。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十项规定和市委六个带头及其实施细则,依法对市属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对市属企业开展内部检查的领导和指导。

三、组织实施

市国资委要依据本方案全面梳理并优化调整具体监管职能,相应调整内设机构,明确监管事项,加快修订完善出资人监管的权力和责任清单。要坚持试点先行,结合企业实际,继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积极适应职能转变要求,及时清理完善涉及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和政策文件。

各县区可参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工作方案。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对机构改革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