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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财政局关于《广元市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 2020-11-30 字体: [ ]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府采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全流程电子化有关事项的通知》、《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指标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政策规定,我局拟定了《广元市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请于2020年9月26日前将意见反馈市财政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电子邮件:邮箱448004403@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广元市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2.信函:邮寄地址,四川省广元市东坝文化路68号,广元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邮编:628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广元市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如有其它疑问,可来电咨询(联系人:苟老师,联系电话:0839-3260642)

附件:广元市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元市财政局

2020年9月21日


广元市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府采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全流程电子化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元市范围内通过广元市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平台(以下简称全流程电子化平台)开展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于本办法,电子商城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是指我市各级采购人通过全流程电子化平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参与人,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各类专家、电子化交易平台运营管理机构和网络存储运营商等政府采购电子化参与主体。

本办法所称采购组织单位,是指采用电子化平台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电子化平台运营管理机构,是指对电子化平台进行运行维护、系统管理,为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的电子化平台开发商和运维商。

本办法所称网络存储运营商,是对电子化平台提供网络运行环境和电子化交易档案数据进行存储管理的服务商。

第三条 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各项活动必须符合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等原则。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的监督、管理、协调;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发布全市范围内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的工作标准、技术规范和管理办法,指导各县区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工作。


第二章 电子平台

第五条 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平台包括:

广元市政府采购财政监督服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财政管理平台), 由财政部门主导,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建设、运营和维护。

广元市政府采购代理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代理交易平台),由各代理机构或者第三方建设、运行和维护。

第六条 全流程电子化平台实行统一的账户及数字认证(CA)注册、认证管理规定和密码规则,代理交易平台、电子商城和财政管理平台互认互通、兼容共用,实现“一次注册,全平台登录操作”。

采购人、各类专家主要在财政管理平台注册;代理机构、供应商主要在代理交易平台注册。原则上允许代理交易平台拥有独立的客户资源库。

财政管理平台允许账户注册和数字认证并行,其注册单位用户至少1个具备电子公章功能的数字认证账户,经办人员、审核人员自主决定方式;供应商和各类专家必须办理数字认证;“代理交易平台”在符合全流程电子化账户、密码规则的情况下就平台用户管理单独进行规定。

注册信息和数字认证证书作为采购人、财政部门、代理机构、供应商、各类专家进行政府采购电子化活动的电子认证凭证。各参与人应妥善保管、正确使用注册账户和数字认证证书。

代理交易平台应当具备的主要功能,详见《广元市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平台建设规范》。

第八条 财政管理平台和电子商城须在我市“政务云”上部署运行并存储;代理交易平台自主选择广元大数据中心、中国移动广元分公司、中国电信广元分公司、中国联通广元分公司、四川广电网络广元分公司或达到监管单位和相关当事人监管要求标准的具备商务云存储服务的网络运营商进行部署、运营和存储(双方合同部分涉及监管部门权限的条款必须经监管部门认可),确保各方权益不因代理平台运营商单方行为受到损失。

第九条 代理交易平台按照监管要求,实时向财政管理平台传送相关项目数据和代理交易平台的操作日志。


第三章 参与人

第十条 采购人依托财政管理平台开展以下采购活动:

(一)申请追加、追减及调整政府采购预算;

(二)提交采购计划备案申请;

(三)组织需求论证、进口产品论证、单一来源、变更采购方式等论证工作;

(四)提交进口产品、单一来源、变更采购方式的申请;

(五)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六)采购合同备案;

(七)下载申请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的相关附件资料;

采购人依托代理交易平台开展以下采购活动:

(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二)确认采购文件;

(三)受理并回复供应商询问和质疑;

(四)受理并回复评审委员会的澄清;

(五)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

(六)签订采购合同并进行备案等合同管理工作;

(七)组织履约验收工作;

(八)发起收退履约保证金工作。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通过财政管理平台开展以下工作。

(一)审核采购人提交的追加、追减及调整政府采购预算;

(二)备案采购计划;

(三)审核变更采购方式申请;

(四)审核采购进口产品申请;

(五)推送采购公告(更正)公告、结果(更正)公告等信息发布内容;

(六)向代理交易平台推送相关政府采购数据,并抓取代理交易平台数据和异常行为;

(七)开展统计分析、报表报送等工作;

(八)发送政府采购工作有关通知、通报、处理决定等文书;

(九)其他(含调阅政府采购电子档案等)有关监管工作。

第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依托管理平台可查阅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

采购代理机构依托代理交易平台接受采购人委托开展采购代理交易服务,包括:

(一)接收采购人委托代理及委托组织需求论证、进口产品论证、单一来源论证、履约验收等工作的信息,并受理或拒绝代理采购项目,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二)编制、发布采购文件;

(三)发布、推送采购公告(更正)公告、结果(更正)公告等信息发布内容;

(四)接收投标(响应)文件;

(五)组织网上开标;

(六)组织开展网上评审、磋商、谈判、报价等工作;

(七)采购电子档案归档等工作。

第十三条 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电子化活动,包括:

(一)查询政府采购公告(更正)公告、结果(更正)公告等信息发布内容;

(二)查阅、获取采购文件;

(三)编制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并加密;

(四)网上提出询问和质疑,并及时查看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的回复;

(五)按采购文件要求进行电子投标(响应);

(六)查看和回复评审委员会的澄清;

(七)按照采购程序进行网上磋商、谈判、报价;

(八)网上接收中标(成交)通知书;

(九)代理交易平台提供的其他功能与服务。

第十四条 论证类专家依托全流程电子平台接受委托开展政府采购需求论证、进口产品论证、单一来源论证和履约验收等工作。

第十五条 评审类专家依托代理交易平台接受委托在达到标准、具备电子化评审条件且经电子化平台运营管理机构验收的固定评审场地开展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代理交易平台支持“现场集中评审”和“远程异地评审”模式,并鼓励开展“远程异地评审”。

第十六条 电子化平台运营管理机构为政府采购项目提供标准电子化交易环境,确保稳定运行、数据安全,并按《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川财采〔2016〕53号印发)的规定标准,对接入的标准化电子评标场所进行验收固定后进行系统标注,并将相关固定情况报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广元大数据中心、中国移动广元分公司、中国电信广元分公司、中国联通广元分公司、四川广电网络广元分公司网络存储运营商主要为全流程电子提供稳定网络环境和全流程电子化档案数据存储服务。


第四章 电子化交易

第十八条 电子化交易项目的采购公告以及邀请书、采购文件应当载明代理交易平台的网络地址和登录方法。

第十九条 电子化交易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预算、采购人名称、采购方式等基本信息应与备案信息保持一致。需要调整变动的,应当依法经过相应的变更程序并记载备查。

第二十条 电子化交易中生成和提交的采购文件、响应文件、评审报告,以及相关说明文件等必须电子签章确认有效。

第二十一条 采购组织单位应当对开标、开启响应文件和评审等电子交易活动现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存档。录音录像务必清晰可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篡改或者损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活动信息、数据电文和电子档案。

第二十二条 电子化交易项目应当通过公平公正的方式征集潜在供应商。

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的,采购组织单位应在代理交易平台录入采购公告信息后先推送给财政管理平台,再由财政管理平台统一推送至“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将采购文件上传至代理交易平台,供潜在供应商获取。

采用电子书面推荐、随机抽取等方式邀请供应商的,确定邀请的供应商后,通过代理交易平台发出电子邀请书和电子采购文件。

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下载采购文件完成后,代理交易平台向供应商发送已获取采购文件的证明信息。

第二十四条 在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前,电子化交易平台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五条 在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前,采购组织单位对采购文件进行更正的,应当在依法发布更正公告信息后,在规定时间将更正后的采购文件上传至电子化交易平台并推送给已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

第二十六条 供应商对投标(响应)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在完成编制投标(响应)文件完成后,使用电子签章确认,加密生成投标(响应)文件并予以上传,未加密的投标(响应)文件,代理交易平台拒收并予以记录。

允许联合体参与的采购项目,两个及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进行网上投标(响应),由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牵头方通过代理交易平台进行网上投标(响应),并将联合体协议做附件上传至代理交易平台,联合体各方共同对投标(响应)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供应商应当在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前,通过代理交易平台提交、调整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响应)文件。调整修改的,应当先行撤回已提交的投标(响应)文件,调整修改后重新提交。撤回后未重新提交的,视同未提交投标(响应)文件。

代理交易平台应当即时向成功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反馈提交成功的电子证明信息。

第二十八条 供应商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后,除供应商自己调整修改或者撤回投标(响应)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调整修改投标(响应)文件及变更提交状态。

第二十九条 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电子化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其投标(响应)无效:

(一)未按采购文件要求在投标(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上传投标(响应)文件的;

(二)供应商CA数字证书过期或失效,上传未经签章、加密的投标(响应)文件,无法解密或解密后无法读取的;

(三)投标(响应)文件已上传但未提示上传成功的;

(四)含有计算机病毒等情形导致其投标(响应)文件电子文档无法读取的;

(五)投标(响应)文件不完整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采购文件规定的无效情形。

第三十条 采购组织单位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通过代理交易平台组织开标、开启响应文件,所有供应商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

第三十一条 开标或者开启响应文件时,代理交易平台自动提示已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方式和时间在线解密。供应商在线解密的时间,由采购文件规定,但不得少于30分钟。

投标(响应)文件未按时解密的,以供应商提供备份投标(响应)文件作为依据。投标(响应)文件已按时解密的,备份投标(响应)文件自动失效。

采购组织单位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就投标(响应)文件开启、解密以及相关风险等要求进行明确。

第三十二条 采购组织单位应当在采购人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在评审前30分钟以内,通过全流程电子化平台获取评审专家解密信息,解密专家抽取结果,核对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信息后,正式组建评审委员会。

出现评审专家请假、回避等因素导致无法参加评审时,采购组织单位按规定重新申请补充抽取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充抽取的,采购组织单位应当在电子化交易平台封存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按规定择期另行组建评审委员会组织开展评审活动。

第三十三条 电子化交易活动出现下列意外情况,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采购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时,采购组织单位应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一)代理交易平台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

(二)代理交易平台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三)代理交易平台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四)电脑病毒发作或交易平台受到外来病毒的攻击;

(五)突发停电、网络中断等导致不能正常开展采购活动的;

(六)其他无法保证采购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当出现第三十三条所列情况时,采购组织单位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如下措施进行处理:

(一)未到投标(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的,延迟投标(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开标(响应)时间,并发布更正公告。

(二)投标(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出现意外情况的,可延迟或暂停开标(响应)。

第三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规定,通过代理交易平台,对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独立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报告。

代理交易平台可以将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中,标准化的客观性评审事项进行自动化判别,交由评审委员会审核确认。未经评审委员会成员审核确认的,不得作为评审结果。

第三十六条 实行资格预审的,根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签署的委托代理协议明确的责任主体安排工作人员,通过代理交易平台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工作人员核对、确认资格预审结果,签字确认后,提交生成资格预审报告。采购组织单位根据资格预审报告,通过代理交易平台向参加资格预审供应商发出该供应商的资格预审结果,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应当一并告知未通过的理由。

第三十七条 评审中需要供应商对投标(响应)文件作出澄清、说明的,评审委员会和供应商应当通过代理交易平台在线完成相关信息交换。

给予供应商澄清、说明的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供应商已明确表示澄清说明完毕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评审过程中,出现有效投标(响应)供应商不符合规定数量要求或者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终止评审等情况,评审委员会应当按规定在代理交易平台向采购组织单位提交相关说明材料。采购组织单位依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说明材料,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采购人应当通过代理交易平台在法定时间内根据评审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采购文件中授权由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委员会应当通过代理交易平台完成评审后,在提交评审报告中明确中标(成交)供应商候选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四十条 采购组织单位应当通过代理交易平台向依法确定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同时编制、发布采购结果公告。

第四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的规定,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代理交易平台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在签订合同后两个工作日内通过全流程电子化平台推送给四川省政府采购网“合同公告与备案系统”进行公告,七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平台进行合同备案,季度结束前将合同信息录入中国政府采购网“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

第四十二条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人应当通过代理交易平台组织开展履约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于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通过全流程电子化平台向社会发布履约验收结果公告。

第四十三条 采购人在项目验收后,应及时通过代理交易平台退还履约保证金,应将发票、中标(成交)通知书、履约验收资料等电子材料下载并提交财政大平台申请资金支付,财政部门相关审核通过后凭资金支付审批表办理资金支付。

第四十四条 电子化交易项目电子档案资料应基于项目流程并按环节随全流程电子平台实时自动产生并存储,政府采购电子化活动结束后,电子化平台运营管理机构应及时协助并提醒采购组织单位做好政府采购电子档案归档存储工作,确保项目电子档案真实、完整,在电子档案真实完整的情况下可以不再生成存储纸质档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财政管理平台账户使用的第三方CA费用外,所有基于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业务运维服务商不得向采购人、代理机构、各类专家等用户收取任何费用,按照成本监审原则,对申请接入开展盈利服务的第三方代理交易平台年度技术维护费用每家最高不超过5000元,对开展盈利服务的第三方代理交易平台运营服务商除账户第三方CA费用和收取代理机构市场服务费外,不得基于政府采购项目交易行为向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其中对代理机构年度市场服务费年度每家代理机构小于20笔交易的最高不超过1万元,20笔及以上的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标准。

第四十六条 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活动程序及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按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除依法履行职责外,不得干预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交易活动。

第四十八条 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参与人应妥善保管全流程电子化平台身份认证信息,对因保管不善导致他人盗用身份进行操作产生后果的,参与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代理交易平台运营机构,以及与该机构有直接控股或者管理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该平台进行的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中投标、响应和代理政府采购项目。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强制要求供应商注册登记并收取费用;

(二)强制要求供应商购买、使用指定的工具软件或服务;

(三)其他损害采购组织机构、供应商等参与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 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活动中,电子化交易平台当事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二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按相应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为鼓励资源共享和发挥最大效益,各代理交易平台可以为社会提供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项目交易服务,且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