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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 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 2023-07-12 字体: [ ]

根据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川财农〔2023〕51号)精神,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精神,现下达你2023年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指标如数(详见附件)。该项指标列2023年“1100231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转移支付收入”科目。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21〕36号)、《关于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川财农〔2022〕61号)、《关于<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川财农〔2023〕26号)等规定,切实管好用好资金,建立健全项目库,夯实项目前期工作,对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加快资金下达和支出进度,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二、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决策部署,2023年起将扶持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统一纳入中央财政衔接资金支持范围,作为资金测算分配的一项政策因素。各地也要积极安排补助资金,并统筹好其他渠道资金,支持具备条件的村充分挖掘利用当地资源,有效改造利用资产,发展社会化专业化服务,提升农村集体经济实力。

三、衔接资金各项任务要将产业发展作为衔接资金支持重点,2023年用于各任务方向(以工代赈任务除外)产业发展的资金规模占比不得低于下达你中央资金的60%、省级资金的50%,且不得低于2022年用于产业发展的资金占比。

四、要认真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备案。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要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中选择。

五、脱贫县要严格按照财政厅等12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通知》(川财农〔2021〕45号)、《关于做好2022年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川财农〔2022〕43号)、《关于做好2023年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川财农〔2023〕50号)相关规定,扎实做好整合方案编制、审定和报备,加大跨行业、跨部门的实质性整合力度,依法依规开展统筹整合。

六、严格落实直达资金管理要求。各地在下达该资金时,应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直达资金标识不变,贯彻资金分配、拨付、使用整个环节。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管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七、按照市委市政府明确的分解划转比例,分配给利州区、昭化区的中省衔接资金中,剔除指定使用方向的资金后,分别向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划转10.7%、1.77%。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应主动对接,利州区、昭化区要积极配合,支持做好资金划转相关工作。

附件:    附件:2023年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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