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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92337799/2007-114331210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时间 2005-06-18 发布日期 2005-06-20 文号 广府办函〔2005〕96号
有效性 有效 主题词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农村信用社案件防范与查处工作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农村信用社案件防范与查处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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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府办函〔2005〕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目前我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已进入攻坚阶段,做好农村信用社案件防范、查处工作,对于保证政策过渡时期农村信用社稳定发展,更好地服务“三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市农村信用社案件防范与查处工作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5〕52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农村信用社案件防范与查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健全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案件防范与查处工作的组织领导,从制度上、组织上保证农村信用社案件防查工作的有效开展。同时,在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农村信用社利益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中,要认真分析研究农村信用社违法违纪案件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督促农村信用社完善内控管理,建立健全防范金融风险的长效机制,确保改革过渡时期农村信用社安全稳健运行。
  二、协调配合,打防结合。各级监察、公安、审计等部门要与纪检、检察、法院等机关密切配合,对农村信用社近年来发生的案件要快立、快查、快结,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重点突破我市内外勾结诈骗信贷资产、携款潜逃的大案要案,威慑和抑制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要结合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针对金融领域违法犯罪案件暴露出来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建立健全有效的联防工作机制。积极帮助农村信用社认真做好内部稽核审计、监察、保卫等工作,及时消除案件隐患。要根据农村信用社的行业特点,利用相关典型案件有针对性地对从业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警示教育和勤政廉政教育,端正经营思想,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三、加强监管,源头治理。市银监分局及其派出机构要指导所辖内农村信用社扎实做好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督促其有效开展已发案件专项查处、操作风险专项检查和规章制度专项清理活动。要主动出击,加强对所辖农村信用社特别是基层营业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薄弱环节并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排除操作风险和案件隐患。对发生重大案件的机构、案件高发地区、违规问题较多的单位要密切关注,及时提示风险,加大监管力度并协调有关部门将犯罪嫌疑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建立完善适合新形势下农村信用社风险控制和案件防范的制度机制,从源头上遏制各类案件的发生。
  四、认真检查,严格问责。市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行管办)、县(区)联社及农村信用社要切实做好案件的防范、查处和报告工作。一是行管办要按照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领导小组的要求组织力量对未进行审计核查的农村信用社进行全面核查,并立即组织专门工作组开展一次彻底的安全大检查,督促基层信用社加强内控管理,强化案件防查工作。二是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到人”的原则,把案件防范责任分解到岗、到人、到具体的操作环节上,形成上下互动、环环紧扣、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工作局面。三是完善内控机制。坚持基本制度,对每个岗位都要严格按照制度要求进行规范操作,做到相互制约、相互制衡。加强对内控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加大对违规违制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稽核审计力度,强化监督检查责任,保证检查的真实性、全面性和有效性。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集中力量、集中精力坚决查处各类违法违纪案件,努力提高追赃率和结案率。同时,在案件查处中要分发案、办案、整改3个层面实施责任追究,严格问责。加强对信用社及管理部门负责人的权力监督,完善各项管理监督制度,防止权力滥用和监督缺位。要因地制宜,合理增加安全基础设施投入,增强防护能力。四是做好案件事故报告工作。凡发生案件事故,发案单位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必须在第一时间迅速报告相关部门。市行管办要在发案或知晓发案(无论金额大小)24小时内分别报告市人民政府及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领导小组、银监分局和省信用联社筹备组。对信用社发生案件瞒报、迟报和弄虚作假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逐级追究责任。


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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