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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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450030/2014-00677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广元市人民政府
成文时间 2014-04-24 发布日期 2014-04-30 文号 广府发〔2014〕10号
有效性 有效 主题词 关于改革完善市与县区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与县区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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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府发〔2014〕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省与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通知》(川府发〔2014〕9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同步改革完善市与县区分税制财政体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内容

(入一)收入划分

1.印花税、契税。将印花税、契税省与市县区按35%︰65%进行分享调整为市县区固定收入。

2.企业所得税。将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40%)按隶属关系划分收入归属办法调整为省与市县区按比例分享,即:留地方部分统一调整为省与市县区按35%︰65%的比例进行分享。

(二)基数划转

1.基期年的确定。此次体制调整以2012年为基期年。

2.基数划转方式的确定。

(1)印花税、契税净下划收入,通过调减各地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收入予以处理。将此次体制调整后印花税、契税净下划收入额度与市结算补助各县区2013年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收入相品迭,以此作为以后年度两税返还补助基数。

(2)企业所得税净上(下)划收入,通过调增(减)所得税返还收入予以处理。将此次体制调整后企业所得税净上(下)划收入额度与市结算补助各县区2013年所得税返还收入品迭,以此作为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返还补助基数。

(三)执行时间

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配套政策及措施

(一)跨区域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

原则上比照财政部《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及省财政厅相关办法执行。县区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暂不享受税收分配。

(二)共建园区税收

市内跨县区(含扩权县)共建园区税收分配按照园区建设时市与县区的协议以及市政府已出台的文件、纪要等规定办理。新的共建园区和共建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处理,收入由市政府确定的税务部门进行征收管理,按确定的分享比例分级入库。

(三)跨区域项目税收

市内跨县区(含扩权县)项目税收分享应服从于全市经济发展战略的总体布署,尊重客观实际,以投入项目建设的土地、资金以及约定协议为基础,制定相关财税利益分享办法,由市政府确定税收征收机关,收入按确定比例分级入库。

(四)调整市城区部分税收征管

从2014年1月1日起,将市级征管的个体税收下放利州区征收管理;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应缴纳的各项税收由市级征收管理;商品房交易契税按开发商属性征收管理,二手房(个人)交易契税由利州区征收管理,外地开发商按招商主体属性征收管理。


广元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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