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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450030/2014-01100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广元市人民政府
成文时间 2014-07-18 发布日期 2014-07-24 文号 广府发〔2014〕21号
有效性 失效或废止 主题词 关于印发《广元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见广府发〔2019〕14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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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府发〔2014〕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广元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元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8日


广元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激励我市企业或组织不断追求卓越绩效,提高市场竞争力,推进全市质量强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质量强省的实施意见》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元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市政府批准、表扬和奖励,授予在广元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和工程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省内处于领先地位,对广元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坚持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市场评价、好中选优的原则。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两年评审1届,每届授奖总数原则上不超过3个,有效期为2年。获奖企业或组织五年内不得再申报。

第二章 评审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主任委员,广元质监局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成员由市级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市长质量奖评审委负责研究、确定市长质量奖管理和评审办法,审定获奖企业名单。

第六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评委办),设在广元质监局,负责市长质量奖监管和评审的日常工作。市长质量奖评委办主任由广元质监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广元质监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的分管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市长质量奖评委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修)订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和评价细则;

(二)制订市长质量奖标志管理办法;

(三)制订评审人员的管理规定,组建评审专家库;

(四)组织实施市长质量奖的材料审查、现场评审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其它日常工作。

第七条 市长质量奖评委办下设材料审查组、现场评审组和监督检查组。材料审查组和现场评审组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监督检查组由相关部门人员和专家组成,负责对整个评审过程的监督。

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库由市质量监督管理协会、市商标协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等机构的专家组成。

第八条 各县区质监部门会同经信等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长质量奖的申报、推荐以及获奖后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报范围及条件

第九条 申报范围:在广元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组织。申报企业或组织依据评审标准,在自我评价基础上提出申请。

第十条 申报企业或组织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实行卓越绩效管理成效显著,质量管理处于市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二)主导产品或服务质量严于国家(行业)标准的要求;依法接受国家法定的质量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在国家、省级质量监督抽查中连续两年合格;出口产品的企业,两年内未因质量问题被进口国通报。

(三)各项节能减排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四)经济效益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五)连续两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

(六)依法纳税,两年内无税收违法行为发生。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采用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第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注重企业或组织的社会责任、战略策划与实施、顾客和市场、资源和过程管理、售后服务等方面的全过程控制,注重其运作绩效、满足顾客需要和持续改进的能力,以及适应内外部环境变化的应变能力和发展潜能。

第五章  评审和授予

第十三条  符合市长质量奖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填写《广元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和填报要求,从采用方法、工作开展和实施结果三个方面对实施卓越绩效评价准则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同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相关涉税证明,并将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和其它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所在地质监部门。

第十四条  申报企业或组织所在地的质监部门会同经信部门,对申报企业或组织进行资格审查,无异议后签署资格审查意见,并将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报送市长质量奖评委办。市长质量奖评委办材料审查组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提出可否进行现场评审的建议。

第十五条  市长质量奖评委办组织对材料符合性审查意见和公示结果进行集体审议,确定符合现场评审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参加审议人员由市质量奖评委办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材料审查组成员、监督检查组组长组成。

第十六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组按现场评审标准和要求,对符合现场评审条件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出具现场评审报告。评审组一般由3至5名专家组成。

第十七条  申报企业或组织对评审组现场评审指出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并落实整改,向市长质量奖评委办提交整改报告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组按照不少于20%的比例对经过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监督抽查,向市长质量奖评委办提交监督抽查意见。

第十九条  市长质量奖评委办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现场评审报告、整改报告、监督抽查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提出获奖候选名单,并将相关的全部材料一并报送市长质量奖评审委。

第二十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委成员对市长质量奖候选企业或组织的全部材料进行评议,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确定获奖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列入初选授奖名单的企业或组织的得票数必须达到评审委与会成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第二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评委办通过报刊或者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获奖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市长质量奖评委办核实后,将异议和核实材料一并报送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市长质量奖评审委按第二十条再次进行评议。再次评议与原建议名单不一致的,撤销其建议名单;再次评议结果与原建议名单一致的,同公示结束无异议的名单一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批准市长质量奖的最终获奖名单并颁奖。

第二十三条  授予获奖企业或组织市长质量奖奖牌、证书并奖励20万元。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在有效期内在其产品广告上宣传标注市长质量奖标志时,必须标记获奖时间。

第二十五条  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不得继续在其产品广告上宣传市长质量奖标志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申请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等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的,经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同意后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列入黑名单并永久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二十七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长质量奖评委办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并向社会公告: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的;

(二)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三)发生其他违反市长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的。

第二十八条  参与市长质量奖工作的人员,在推荐、评审、监督和其他有关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评奖工作收取费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市长质量奖所需的奖励、评审和办公等相关经费,从市财政专项经费中安排。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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