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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450161/2014-00185 公文种类 发布机构 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日期 2014-12-11 主题词
我市城区工商业用水实行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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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城区“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经营用水”从2014年12月1日起归并为“非居民生活用水”,并实行同价,其中:供水价格的同价标准为2.75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同价标准为1.25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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