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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450161/2015-00229 公文种类 发布机构 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日期 2015-01-30 主题词
我市放开7项服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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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我市相关服务行业发展,根据国家、省相关要求,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精神,我市及时将文件下发到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求自2015年2月1日起,放开已具备竞争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资产评估服务、税务师事务所服务、部分律师服务、房地产经纪服务、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共计7项(原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所发与上述7项服务价格有关的收费政策和收费文件一律废止)。

同时,要求各县区、有关部门在国家和省级出台新政策前,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仍按原文件规定执行;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相关经营主体收费行为监管,建立健全服务标准规范,强化行业自律,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服务、指定服务,或截留定价权;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相关服务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坚决查处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正常市场价格秩序,保持价格水平基本稳定,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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