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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450161/2015-00228 公文种类 发布机构 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日期 2015-02-02 主题词
我市全面规范水土保持收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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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根据国家、省文件精神,加强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管理工作,自20151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标准试行两年,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2元一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的,每平方米2元;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0.7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2元。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5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5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另外,七种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1、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

2、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3、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4、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5、建设军事设施的;

6、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的;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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