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8450030/2015-00428 | 公文种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时间 | 2015-03-05 | 发布日期 | 2015-03-19 | 文号 | 广府办发〔2015〕21号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词 | 关于印发《广元市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
广府办发〔2015〕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元市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印发你们,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列入《目录》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集中交易。应进场而未进场交易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二、市级各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分析梳理本行业公共资源管理和配置情况,凡符合市场化配置条件的公共资源项目,按照“成熟一项、推动一项、进场一项”的原则,及时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审核,补充列入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依法不再统一进场交易的项目,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批准可调整退出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三、各县区要参照市本级《目录》,及时编制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报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审核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四、本《目录》自2015年4月1日起实施。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