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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40030/2015-00760 公文种类 意见 发布机构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时间 2015-04-15 发布日期 2015-05-15 文号 广府办发〔2015〕2号
有效性 有效 主题词 关于开展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意见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意见(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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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府办发〔201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28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我市开展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整治检查范围

2013、2014年度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农业、农村、农民的各项资金(含基建投资);2010年以来,财政和审计部门对涉农资金各项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和处理情况;专项整治期间群众举报的事项。

二、整治检查对象

负责分配、拨付、管理、使用涉农资金的全市各级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涉农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受益主体。涉农项目主管部门包括:农工委(办)、教育、科技和知识产权、民族宗教、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保、规划建设和住房、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机、畜牧)、林业园林、商务、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扶贫移民、气象、供销、农业科研等部门。

三、整治检查内容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清理、检查、纠正涉农资金申请、分配、拨付、管理、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一)利用资金、项目管理权,涉嫌贪污、受贿,谋取私利;

(二)基层干部冒领、私分农民补贴资金和补偿款;

(三)项目申报弄虚作假,套取和骗取财政资金;

(四)截留、挪用财政专项资金;

(五)违反政府采购、招投标、民办公助、村民自建管理规定;

(六)资金拨付不足额、不及时,滞留、延压项目资金;

(七)未按规定时间启动项目、未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八)项目实施过程中,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内容、地点;

(九)其他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四、整治检查工作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自本实施意见印发之日起至2015年9月15日结束,分七个阶段。

(一)部署启动阶段(2015年4月25日前)。成立广元市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意见,督促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区启动涉农资金专项整治工作;负责组织对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区的整治工作进行检查;负责向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省级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和市政府报告工作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承办市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各县区要按照统一部署,成立本级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组织实施本级涉农资金专项整治工作。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成立本部门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及时组织实施本部门涉农资金专项整治工作。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领导小组成立情况和具体工作方案、联系人于2015年4月25日前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5年5月10日前)。市级有关部门按照专项整治行动检查范围、内容和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各县区按照检查的范围、内容和要求,组织安排本地相关部门开展自查自纠,范围覆盖到安排分配涉农资金的县级有关涉农部门和乡镇(街道)政府,以及使用涉农资金的有关单位、村、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等。自查过程中,要在摸清本地区涉农资金性质、规模和有效梳理资金流向基础上,深入查找涉农资金及项目管理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厘清资金项目管理部门及牵头部门责任。要突出边查边整改,按照规定和程序,及时处理案件和相关责任人。2010年以来各类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整改的,结合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做到限期整改和追责处理并重。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于5月10日前将自查自纠工作总结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区同时抄送对口联系单位。

(三)全面检查阶段(2015年5月20日前)。在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区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成专项检查小组,对全市所有市级涉农部门、各县区进行全面检查。专项检查小组对各县区的涉农资金分惠农补贴补偿类、农业基础设施类、农业产业发展类、扶贫攻坚类、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类、生态建设类及其他建设类等项目进行随机抽查,每类每年度不少于2个项目,并分别涵盖政府采购、招投标、民办公助及村民自建等方式实施的项目,采取现场查看、农户走访、资料查阅、部门座谈等方式进行全面检查,重点关注是否存在涉嫌贪污、受贿、挪用等违纪违法问题。

(四)迎接省级重点检查阶段(2015年5月31日前)。按照“各省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重点检查的县(市、区)个数不少于所联系市(州)所辖农业县(市、区)的50%”的要求,在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下,将涉农资金投入规模较大、近年来问题反映较多的县区作为检查的重中之重,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涉嫌贪污、受贿、挪用等违纪违法问题。

(五)迎接中央部级重点抽查阶段(2015年7月15日前)。抽查对象将延伸至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农户等)和工程项目。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充分准备,主动配合,积极做好迎检工作。

(六)整改完善阶段(2015年8月15日前)。对以前各类检查发现的问题,在本次整治行动中未整改处理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督促或问责。对本次检查新发现的问题,按照问题性质分类制定方案,限期进行整改。把好政策尺度,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限期追回财政资金,调整有关账目,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违规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于2015年7月31日前将整改工作报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区同时抄送对口联系单位。整改工作报告应包括发现问题及分类情况、整改举措及落实情况、完善政策措施建议等。

(七)全面总结阶段(2015年9月15日前)。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要对本次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全面总结,将工作总结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市领导小组对全市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报市人民政府、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包括:当前强农惠农资金管理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做法和成效;改进和加强强农惠农资金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和联系县区专项整治行动的督促指导。县区要认真组织本地区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二)健全工作机制。专项整治行动实行市领导小组领导下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工作机制,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按部门、按行政区域承担专项整治行动的责任主体。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主动加强与各县区、各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加强各环节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定期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进展情况,重要事项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各县区应参照市领导小组的做法,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

(三)建立必要的保障。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强化人员和经费保障,确保专项整治行动有力有序有效开展。要安排专门人员负责专项整治工作,选择专业队伍实施检查,加强有关人员培训,确保工作质量。要为检查、培训等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要建立督查和激励机制,加强对县区、经开区和乡镇(街道)的督促检查。

(四)务求工作实效。坚持问题导向,以解决好实际问题作为专项整治行动的唯一标准,将边查边改贯彻始终。加强基础资料搜集整理,用事实和数据反映问题,体现专项整治工作成效。要依法依规做好举报受理工作,做到举报件件有交代、事事有着落,调动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对专项整治行动组织不力、工作不实、敷衍应对等现象,市政府将严肃处理。

(五)加强信息交流。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收集整理专项整治工作动态、重要情况等,编发工作简报,报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区每周至少报送2期(同时抄送市领导小组副组长单位和对口联系单位),市级有关部门每周至少报送1期﹞。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渠道,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集中曝光一批性质恶劣、影响重大的典型案例,起到威慑和警示教育作用。

附件:广元市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和有关责任分工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5日

广元市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和有关责任分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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