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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450268/2016-00064 公文种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16-05-24 主题词 行政处罚
广元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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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四川蜀道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蜀道律师事务所),机构执业许可证号25108200110432201。

法定代表人:王茂平。住所: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峨嵋路。

本机关于2016年2月1日对蜀道律师事务所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一案立案调查。经查明,2012年9月5日,蜀道律师事务所指派本所律师王茂平代理马钊林与谷平借款及与宋明雄合同纠纷案。后双方发生纷争,马钊林以代理合同纠纷案由将蜀道律师事务所诉至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4年10月19日,朝天区法院以(2014)朝天民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认定蜀道律师事务所丢失马钊林的主要证据原件,致使马钊林不能向法院起诉主张债权和应收货款,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蜀道律师事务所赔偿马钊林444000元。蜀道律师事务所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2015年5月11日,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广民终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原判。判决生效后,蜀道律师事务所未积极履行判决义务,2016年1月,马钊林向市长信箱写信投诉。本机关在调查中还查明,蜀道律师事务所无法提供2012年的会计帐本,内部管理混乱。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2012)蜀道律代(民)字第095号《四川蜀道律师事务所民事(行政)案件委托代理合同》;2.王茂平收到马钊林代理费与证据原件的《收条》;3.(2014)朝天民初字第706号《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4.(2015)广民终字第67号《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5.四川蜀道律师事务所《关于行政处罚的态度及整改情况的汇报》;6.马钊林向市长信箱发出的投诉信;7. 王茂平、侯光华、丁映升的《调查笔录》。

本机关认为,蜀道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混乱,对本所律师的执业活动未实行有效监督,丢失委托人的证据原件并给委托人造成444000元经济损失,后果严重。其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条第一、第二项之规定,已构成“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同时,蜀道律师事务所不积极履行法院判决,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条第一、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四川蜀道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二个月的行政处罚。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元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司法厅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元市司法局

2016年5月4日

附:相关法律条款

1.《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2号)

第三十九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妥善保管与承办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业务文件和工作记录。在法律事务办结后,按照有关规定立卷建档,上交律师事务所保管。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25号)

第三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和其他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本所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

律师应当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律师事务所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应当指导本所律师依法执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建立承办重大疑难案件的集体研究和请示报告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3.《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

第三十条第一、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八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一)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造成律师事务所无法正常运转的;

(二)不按规定对律师执业活动实行有效监督,或者纵容、袒护、包庇本所律师从事违法违纪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4.《律师法》(主席令第64号)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5.《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实施标准的通知》(川司法发〔2014〕41号)之《四川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序号26

四川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处罚权限

备注

26

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律师法》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不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调查处理投诉案件

给予警告处罚,可以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部门

作出处罚决定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抄报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制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律师事务所疏于对本所律师的管理,出现律师因违规执业构成刑事犯罪的,或因律师违规执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情节较严重

给予停止执业一至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可以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部门

律师事务所管理混乱,因执业行为被其他行政机关处以数额巨大罚款给律师行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拒不纠正,造成严重后果

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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