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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450524/2016-00025 公文种类 公告 发布机构 广元市地税局
发布日期 2016-06-06 主题词
关于《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 广元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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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发〔1993〕1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等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5号),结合我市实际,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广元市财政局联合起草了《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准确把握《公告》内容,现将有关问题作如下解读。
    一、《公告》起草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机关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明确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应结合本地实际,在省局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当地预征率,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二、主要条款说明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公告》预征率继续沿用了2010年第1号公告标准,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负担没有改变。将原来“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商用房”修改为“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非住宅”是严格参照了省局2015年第5号公告中第二点关于房产类型分类的表述。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公告》关于核定征收率的规定由原来的“核定征收率为5%”修改为“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为了规范核定工作,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低于5%,各省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制定核定征收率”以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税局只对预征率授权市级税务机关根据实际在省地税局的明确的幅度内确定,但并没有授权市级税务机关确定核定征收率。为准确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税局文件精神,《公告》对此作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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