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8450030/2016-00878 | 公文种类 | 决定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 |
发布日期 | 2016-08-01 | 主题词 | 关于对刘小兵、左林芝2名有突出表现的见义勇为个人进行奖励的决定 |
广府发〔2016〕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近年来,我市广大人民群众在参与抢险救灾中涌现出了一批有突出表现的见义勇为个人,他们面对意外事故,不怕牺牲,挺身而出,保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营造良好的社会新风尚作出了积极贡献。
为褒奖舍己为人、无私奉献的见义勇为精神,根据《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市政府决定对刘小兵、左林芝2名有突出表现的见义勇为个人进行表扬奖励,追授刘小兵同志“见义勇为勇士”称号,奖励牺牲人员刘小兵同志10万元,奖励左林芝同志5万元。
希望全市广大干部群众以刘小兵、左林芝同志为榜样,学习他们临危不惧、舍己助人、无私奉献的优秀品质和高尚情操,积极参与抢险救灾,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传承中华民族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
全市要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见义勇为的良好社会风尚,大力宣传见义勇为先进事迹,依法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努力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见义勇为氛围。
广元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