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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450030/2016-94471 公文种类 发布机构 市深改办
发布日期 2016-10-18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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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防办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1

主体责任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民防空、民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市人民防空和民防工作的政策规定。

(二)拟订全市人民防空、民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参与审核人民防空、民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贯彻落实人民防空、民防要求及人民防空、民防建设规划情况,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人防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民防建设。

(四)负责人民防空、民防组织指挥工作,指导县区制订城市防空袭方案,监督检查城市防空袭方案和各项保障方案的落实,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和训练工作。

(五)负责人民防空、民防信息化建设,制订人民防空、民防通信、警报网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人民防空工作中涉及的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承担政府赋予的应急救援任务,参与制订应急救援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拟订人民防空、民防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人民防空、民防医疗救护、物资储备、水电供应等保障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人防工程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与管理,负责组织开展人民防空、民防志愿者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动员人员应急疏散。

(七)拟订全市人民防空、民防建设总体规划,负责人民防空、民防工程建设、维护的监督管理及其开发利用,监督检查和指导城市建设、基本建设和城市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贯彻人民防空、民防建设要求的执行情况,组织修建人民防空、民防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

(八)组织开展人民防空、民防宣传教育,制订人民防空、民防教育计划,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监督检查,普及人民防空、民防基本知识和技能。

(九)负责人民防空、民防经费、物资和资产的管理,拟订人民防空、民防经费预决算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

(十)组织人民防空、民防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

(十一)战时负责发放空袭警报和组织实施灯火管制,组织指挥人民防空、民防疏散和掩蔽,配合要地防空和城市防卫作战,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活供应和其他保障工作,组织消除空袭后果,协助有关部门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平时利用防空警报系统发放防灾警报音响信号。

(十二)指导县区人民防空、民防工作,协助管理县区人防部门领导干部。

(十三)承担由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四)承办市政府、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边界

2-1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审批

责任主体

工程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初审经办人员、经办机构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逐级审查申请材料,人防部门组织现场勘察,依据《广元市城市人民防空工程总体规划》,提出是否同意拆除或补建、补偿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对补建人防工程的,在建设过程中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对补偿的,按人防工程造价核定的金额及时缴入指定的非税账户。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67130

2-2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责任主体

指通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初审经办人员、经办机构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逐级审查申请材料,人防部门组织现场勘察,人防部门依据警报的覆盖率确定位置,由申请人作出补建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对补建安装的人防警报设施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和调试。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67130

2-3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责任主体

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人防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人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人防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人防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人防部门应制作人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复议和诉讼的权利。人防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监管下级人防主管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67130

2-4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的处罚

责任主体

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人防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人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人防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人防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人防部门应制作人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复议和诉讼的权利。人防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监管下级人防主管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67130

2-5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处罚

责任主体

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人防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人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人防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人防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人防部门应制作人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复议和诉讼的权利。人防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监管下级人防主管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67130

2-6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备或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

责任主体

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人防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对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备或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人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人防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人防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人防部门应制作人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复议和诉讼的权利。人防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监管下级人防主管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67130

2-7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处罚

责任主体

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人防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对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人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人防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人防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人防部门应制作人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复议和诉讼的权利。人防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监管下级人防主管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67130

2-8

序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占用人防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信号的音响信号或擅自拆除人防通信、警报设施设备的处罚

责任主体

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人防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占用人防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信号的音响信号或擅自拆除人防通信、警报设施设备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人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人防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人防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人防部门应制作人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复议和诉讼的权利。人防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监管下级人防主管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67130

2-9

序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处罚

责任主体

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人防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阻扰安装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人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人防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人防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人防部门应制作人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复议和诉讼的权利。人防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监管下级人防主管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67130

2-10

序号

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责任主体

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人防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人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人防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人防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人防部门应制作人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复议和诉讼的权利。人防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监管下级人防主管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67130

2-11

序号

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防空地下室档案资料备案

责任主体

工程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初审经办人员、经办机构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逐级审查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及拟办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防空地下室竣工资料准予或不予备案的审批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备案的,通知申请人到人防窗口办理《防空地下室档案资料备案审批表》;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67130

2-12

序号

2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

责任主体

工程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初审经办人员、经办机构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逐级审查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及拟办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防空地下室竣工资料准予或不予备案的审批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备案的,通知申请人到人防窗口办理《防空地下室档案资料备案审批表》;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67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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