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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450524/2016-05321 公文种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广元市地税局
发布日期 2016-11-01 主题词 个人所得税
关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和应税所得率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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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以前我市出台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和应税所得率政策属于过渡性质,目前已经不能适应我市征管现状。同时除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外,其他自然人经营行为(如个人财产转让等)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着不明确的地方;为了规范管理,方便纳税人,因此有必要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按照税收政策规定,结合当前广元市税收征管实际,参考周边市州的执行情况,特制定本公告。
    二、制定依据
    《公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等政策规定为制定依据。
    三、主要说明内容
    (一)本公告只适用于广元市辖区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以及自然人。
    (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以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计税依据。明确销售不动产(非住宅)、转让无形资产征收率为2%;货物运输征收率1.5%;娱乐业征收率为2%,其余行业征收率为1%。
    (三)川财税〔2011〕85号文确定我省增值税起征点为: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四)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税所得率进行了明确。
    (五)《公告》施行时间:2016年12月1日。
    四、预期后续效果
    一是有利于加强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及其他赋有纳税义务自然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保障地方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和谐。二是有利于统一征收标准,公平税负,方便基层税务机关操作,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三是有利于万众创业大众创新的氛围形成,落实“低税负、宽税基、严征管”的政策,促进个体私营经济更好的发展。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解读机构为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科。
    联系电话:0839-3304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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