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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450030/2016-96221 公文种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16-11-07 主题词 责任清单
市教育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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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体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起草有关政策规定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全市教育体制改革政策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和中小学布局结构的调整,负责全市教育系统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发布工作,指导教育信息化建设工作。

(三)负责义务教育的宏观指导与协调,推进全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特殊教育工作,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四)统筹和指导全市教育督导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指导基础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的检测工作。

(五)协调、指导高等教育和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发展和改革,组织实施民族地区免费中等职业教育工作。

(六)负责本部门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参与拟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和措施,监督全市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指导国()外教育援助、教育贷款和教育合作项目的执行。

(七)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助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八)统筹规划、综合管理全市民办教育,规范民办教育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九)主管全市教师工作,负责实施教师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的有关工作,组织指导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和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市直属学校领导班子建设。

(十)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德育、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安全和稳定工作。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工作计划,指导普通话推广和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承担广元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教育系统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全市出国留学和教育系统来广外籍教师专家及留学人员的有关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考试工作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十四)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

边界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职责分工。毕业生就业政策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教育局等部门拟订;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教育局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清洁生产促进职责分工。按照《广元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转发省委编委〈关于明确清洁生产促进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的通知》(广编办发〔201131号)执行。

 

 

2-1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民办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与综合改革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和应提交材料、办理程序,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告知申请人单位享有的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524

 

 

2-2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设立教育基金会审查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与综合改革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和应提交材料、办理程序,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基金会管理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告知申请人单位享有的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基金会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524

 

 

2-3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国家规定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与综合改革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高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524

 

 

2-4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学校和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与综合改革科(基础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524

 

 

2-5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处罚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与综合改革科(基础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教科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涉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524

 

 

2-6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经检查评估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与综合改革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经检查评估不符合要求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524

 

 

2-7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学校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与综合改革科(体卫艺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学校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524

 

 

2-8

序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教师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及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与综合改革科(人事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教师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524

 

 

2-9           

序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处罚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与综合改革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教师或其他社会人员涉嫌使用假资格证书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524

 

 

2-10 

序号

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民办学校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与综合改革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民办学校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524

 

 

2-11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与综合改革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和应提交材料、办理程序,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认定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认定条件。

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

4.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5.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824

 

 

2-12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督导

责任主体

督导室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建立健全督导评估和监测制度,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各类学校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教育教学等工作开展督导。

2.处置责任:在督导结束后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和建议。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督导报告。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教育督导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524

 

 

2-13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市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先进区(市)县评选表彰奖励

责任主体

办公室(人事科)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各县区教育部门、局领导、局机关各科室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评审责任:成立市级教学成果奖评审专家组,对推荐的教学成果进行评审。

4.审核公示责任:对复核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请推荐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并进行公示。

5.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市政府研究决定,以市政府名义表彰。

6.其它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关于开展广元市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先进区(市)县评选表彰奖励推荐活动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524

 

 

2-14 

序号

14

权利类型

行政奖励

权利项目名称

教学成果奖励(普教、中职)

责任主体

教育科学研究所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评审奖励领导小组各成员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评选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评选奖励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

3.评审责任:成立市级教学成果奖评审专家组,对推荐的教学成果进行评审。

4.审核公示责任:对评审结果报评审奖励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5.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市政府研究决定,以市政府名义表彰。

6.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524

 

 

2-15

序号

1

权力类型

其他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核(换)发职责范围内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与综合改革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查有关材料,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予以核(换)发。不予核()发的应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已经核(换)发办学许可证的学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和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关于民办本科学校、民办高等专科学校核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524

 

 

2-16

序号

2

权力类型

其他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民办学校备案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与综合改革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查备案的有关材料。

3.决定责任:经研究决定予以备案登记。

4.事后监管责任:对已经备案的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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