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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450030/2016-96261 公文种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16-11-07 主题词 责任清单
市司法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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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主体责任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制订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市普及法律常识规划、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县区、各行业的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

(三)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行政处罚工作。

(四)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五)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帮教安置工作。

(六)组织承办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七)承担省司法厅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的有关工作。

(八)承担外来企业投诉工作。

(九)指导司法行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监督管理所属社团组织。

(十)负责司法行政系统服装、警车等装备的管理工作。

(十一)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协助县区管理司法局的领导干部,负责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管辖区内监狱工作。

(十二)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十三)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责任边界

 

 

2-1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责任主体

法制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执业条件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27228

 

 

2-2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司法鉴定人违法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司法鉴定管理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获知司法鉴定人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应指派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在调查或询问时应当制作笔录,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27228

 

 

2-3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司法鉴定管理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获知司法鉴定人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应指派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在调查或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时应出示证件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27228

 

 

24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律师违法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律师和公证工作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发现或获知律师有涉嫌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或询问时应当制作笔录,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情节轻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44174

 

 

25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律师和公证工作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发现或获知律师事务所有涉嫌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或询问时应当制作笔录,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44174

 

 

26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违法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律师和公证工作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发现或获知公证机构或者公证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四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或询问时应当制作笔录,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44174

 

 

27

序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违法行为的处罚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发现或获知公证机构或者公证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四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或询问时应当制作笔录,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44174

 

 

28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法律援助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律师和公证工作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发现或获知法律援助人员有违反《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四十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44174

 

 

29

序号

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法律援助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律师和公证工作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发现或获知律师事务所有违反《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四十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44174

 

 

210

序号

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律师和公证工作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发现或获知基层法律服务所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44174

 

 

211

序号

1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律师和公证工作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发现或获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44174

 

 

2-12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司法鉴定管理科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统一部署,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27228

 

 

2-13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司法鉴定人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司法鉴定管理科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统一部署,依法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对司法鉴定机构有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移送有处罚权的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27228

 

 

2-14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公证机构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律师和公证工作科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全市情况,对公证机构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44174

 

 

215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公证员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律师和公证工作科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全市情况,对公证员执业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44174

 

 

216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律师和公证工作科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全市情况,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44174

 

 

217

序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律师和公证工作科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统一部署,依法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司事项。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44174

 

 

218

序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律师执业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律师和公证工作科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司法行政机关统一部署对律师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44174

 

 

219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表彰奖励

责任主体

律师和公证工作科

责任事项

1.制定责任方案: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由县司法局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批准后进行表彰。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44174

 

 

220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表彰奖励

责任主体

律师和公证工作科

责任事项

1.制定责任方案: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由县司法局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批准后进行表彰。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44174

 

 

221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律师事务所的表彰

责任主体

律师和公证工作科

责任事项

1.制定责任方案: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由县司法局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市司法局党委批准,以市司法局名义表彰并进行公示。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44174

 

 

222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律师的表彰

责任主体

律师和公证工作科

责任事项

1.制定责任方案: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由县司法局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批准后进行表彰。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44174

 

 

223

序号

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对国家司法考试人员违纪行为处理

责任主体

司法考试科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发现考试人员有违反《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六、七、八、九条的情形,应予以立项。

    2.审查责任:对考区、考场报送的违纪行为进行审查。

    3.听证责任: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4.决定送达责任:做出处理决定后,送达当事人。

   5.备案责任:对作出的处理决定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家司法考试应试人员考场违纪行为处理程序》、《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27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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