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8450030/2016-96271 | 公文种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 |
发布日期 | 2016-11-07 | 主题词 | 责任清单 |
表1:
主体责任 |
(一)拟订全市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宏观经济分析预测和全市重大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全市财力的建议。 (二)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起草地方性财税法规的实施办法和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管理全市税政事项。 (三)承担各项财政收支管理。负责编制年度市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实施。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市和市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负责彩票的监管和发行规模的审核上报工作。 (五)制定全市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国库业务,组织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制定政府采购制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监督管理全市政府采购工作。 (六)制定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规定及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市级机关国有资产经营收益财政专户管理工作。 (七)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管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八)负责管理和监督财政性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政府性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投资评审管理工作。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市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相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市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组织实施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政策,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管理政府债务,防范财政风险。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赠)款项目的有关业务。 (十一)负责全市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二)负责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依法查处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 (十三)负责财政宣传和财政信息管理系统工作。负责全市财政业务培训。 (十四)承担广元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五)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职责边界 |
(一)税政管理的职责分工。根据国家授权,市财政局会同市地税务局提出税率调整、减免税等建议。市财政局负责组织起草市管理权限内的税收政策及实施细则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市地税务局具体起草市管理权限内的税收政策及实施细则并提出税收政策调整建议,由市财政局组织审议后与市地税务局共同上报和下发。市地税务局负责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事后向市财政局备案。 (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市财政局负责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规定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市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承担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工作,制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接受市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
表2-1
序 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认定 |
责任主体 |
会计科(行政许可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申请材料中代理记账机构名称、合伙人或者股东、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等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有实名举报或提出异议的,应当组织核实。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出具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开;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1742 |
表2-2
序 号 |
2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
责任主体 |
会计科(行政许可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是否符合条件,对审查结果提出异议的,应当组织核实。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出具相关证件;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考试合格的颁发从业资格证书。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1742 |
表2-3
序 号 |
1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17424 |
表2-4
序 号 |
2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17424 |
表2-5
序 号 |
3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涉嫌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17424 |
表2-6
序 号 |
4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政府采购供应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17424 |
表2-7
序 号 |
5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集中采购机构涉嫌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17424 |
表2-8
序 号 |
6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购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采购人涉嫌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17424 |
表2-9
序 号 |
7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采购人涉嫌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17424 |
表2-10
序 号 |
8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采购人涉嫌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17424 |
表2-11
序 号 |
9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不依法回避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17424 |
表2-12
序 号 |
10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供应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供应商涉嫌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17424 |
表2-13
序 号 |
11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供应商涉嫌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而未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17424 |
表2-14
序 号 |
12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处罚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供应商涉嫌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17424 |
表2-15
序 号 |
13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政府采购供应商涉嫌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17424 |
表2-16
序 号 |
14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政府采购供应商恶意串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与政府采购供应商恶意串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17424 |
表2-17
序 号 |
15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涉嫌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17424 |
表2-18
序 号 |
16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政府采购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政府采购专家涉嫌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17424 |
表2-19
序 号 |
17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政府采购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政府采购专家涉嫌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17424 |
表2-20
序 号 |
18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招标采购单位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采购单位涉嫌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17424 |
表2-21
序 号 |
19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中标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中标供应商涉嫌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所列情形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17424 |
表2-22
序 号 |
20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涉嫌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所列情形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1742 |
表2-23
序 号 |
21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一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涉嫌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1742 |
表2-24
序 号 |
22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购人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二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涉嫌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1742 |
表2-25
序 号 |
23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成交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成交供应商涉嫌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1742 |
表2-26
序 号 |
24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涉嫌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1742 |
表2-27
序 号 |
25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所列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检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所列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1742 |
表2-28
序 号 |
26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列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检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列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1742 |
表2-29
序 号 |
27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所列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检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所列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1742 |
表2-30
序 号 |
28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检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1742 |
表2-31
序 号 |
29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检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1742 |
表2-32
序 号 |
30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检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1742 |
表2-33
序 号 |
31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截留、挪用、骗取国家建设资金或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等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检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和个人涉嫌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有截留、挪用、骗取国家建设资金或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等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1742 |
表2-34
序 号 |
32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检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1742 |
表2-35
序 号 |
33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检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1742 |
表2-36
序 号 |
34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有关规定的处罚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有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1742 |
表2-37
序 号 |
35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检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企业和个人涉嫌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1742 |
表2-38
序 号 |
36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企业和个人骗取、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者从中非法获益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检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企业和个人涉嫌骗取、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者从中非法获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1742 |
表2-39
序 号 |
37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检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和个人涉嫌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1742 |
表2-40
序 号 |
38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检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和个人涉嫌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1742 |
表2-41
序 号 |
39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会计法》第四十二条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检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有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1742 |
表2-42
序 号 |
40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检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涉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1742 |
表2-43
序 号 |
41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1742 |
表2-44
序 号 |
42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检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1742 |
表2-45
序 号 |
43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企业和个人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检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企业和个人涉嫌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有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1742 |
表2-46
序 号 |
44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拒绝、阻扰、拖延财政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监督对象涉嫌拒绝、阻扰、拖延财政监督检查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1742 |
表2-47
序 号 |
45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检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公司涉嫌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1742 |
表2-48
序 号 |
46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公司不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检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公司涉嫌不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1742 |
表2-49
序 号 |
1 |
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向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并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 3.执行责任:经催告,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况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1742 |
表2-50
序 号 |
1 |
权力类别 |
行政裁决 |
权力项目名称 |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理由。 2.审理责任:对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3.裁决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案件事实作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行政裁决书,并载明主要理由和依据、行使权利的期限等内容。 4.执行责任:裁决生效后,投诉处理相关当事人应当自觉执行。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17424 |
表2-51
序 号 |
1 |
权力类别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相关人员涉及财政、财务和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检查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相关人员涉及财政、财务和会计等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视违法情节按规定移送或报告。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况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1742 |
表2-52
序 号 |
2 |
权力类别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17424 |
表2-53
序 号 |
3 |
权力类别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财政票据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检查局、非税科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财政票据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况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1742 |
表2-54
序 号 |
1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 |
责任主体 |
会计科(行政许可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根据相关规定,依法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过程中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调查报告,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具有申诉的权力。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并载明当事人申辩权等内容。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1742 |
表2-55
序 号 |
2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暂停使用或者追回违法行为涉及的财政资金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检查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依照法定职权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相关人员涉及财政、财务和会计等事项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况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1742 |
表2-56
序 号 |
3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财政监督检查中先行登记保存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检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发现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决定是否现行登记保存。 2.决定责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况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1742 |
表2-57
序 号 |
4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到期无法退还的违法所得收缴国库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检查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依照法定职权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相关人员涉及的财政、财务和会计等事项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到期无法退还的违法所得,经批准予以收缴国库。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况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1742 |
表2-58
序 号 |
5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及其他有关奖励的,可以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收回有关奖励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检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及其他有关奖励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进行立案。 2.决定责任:指定专人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决定。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况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1742 |
表2-59
序 号 |
6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单位任用(聘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检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涉嫌任用(聘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进行立案。 2.决定责任:指定专人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决定。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况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1742 |
表2-60
序 号 |
7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向与被调查、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来往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向金融机构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的存款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检查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依照法定职权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相关人员涉及财政、财务和会计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涉嫌违反《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规定的,根据调查需要,可向与被调查、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来往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向金融机构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的存款。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况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1742 |
表2-61
序 号 |
8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购人应当实行集中采购而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停止按预算支付资金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发现采购人应当实行集中采购而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予以审查。 2.处置责任:对采购人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17424 |
表2-62
序 号 |
9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代理记账机构未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放置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
责任主体 |
会计科(行政许可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进行否立案。 2.审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况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1742 |
表2-63
序 号 |
10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办公地点发生变更,未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
责任主体 |
会计科(行政许可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进行否立案。 2.审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1742 |
表2-64
序 号 |
11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又不向审批机关说明原因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检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又不向审批机关说明原因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进行否立案。 2.审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况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1742 |
表2-65
序 号 |
12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代理记账机构未按规定及时向审批机关报送相关材料又不向审批机关说明原因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检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代理记账机构未按规定及时向审批机关报送相关材料又不向审批机关说明原因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进行否立案。 2.审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况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17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