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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450030/2016-96281 公文种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16-11-07 主题词 责任清单
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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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主体责任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规、规章,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责任。编制全市国土资源发展战略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拟订国土资源在经济运行、城乡统筹等方面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起草地质环境保护的政策、实施细则。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指导全市国土资源依法行政工作,监督检查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及土地、矿产资源规划、计划的执行情况。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责的管理监督,直接查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并按法定权限审查县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地质环境规划和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等其他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参与审核报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及其调整。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负责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上级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制定地籍管理实施细则,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实施重大土地专项调查,指导全市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组织实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审核报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土地市场。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十)负责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组织实施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市级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负责矿产资源评审、登记、统计,组织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调查,承担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责任,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组织拟订、实施全市突发重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地质遗迹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与评价工作。

(十二)依法征收土地、矿产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省、市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三)组织制订并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公共服务。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协调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参与矿产资源开发工作,依法审批或审核对外合作区块,监督对外合作勘查开采行为。

(十四)负责管理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和科级干部;负责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和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行业作风建设。

(十五)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边界

清洁生产促进工作职责分工。按照广元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转发省委编委〈关于明确清洁生产促进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的通知》(广编办发〔201131号执行)

 

 

2-1

序号

1

权力

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

项目

名称

采矿权审批(含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变更、转让、注销、延续)

责任

主体

矿管科

责任

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9367

 

 

2-2

序号

                                   2

权力

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

项目

名称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审核

责任主体

土地利用管理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 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 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9367

 

 

2-3

序号

3

权力

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

项目

名称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核

责任

主体

土地利用管理科

责任

事项

    1.受理责任: 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 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3269367

 

 

2-4

序号

4

权力

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

项目

名称

改变土地用途审核

责任

主体

土地利用管理科

责任

事项

    1.受理责任: 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 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3269367

 

 

2-5

序号

5

权力

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

项目

名称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责任

主体

综合规划科

责任

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9367

 

 

2-6

序号

6

权力

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

项目

名称

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审批

责任

主体

土地利用管理科

责任

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3269367

 

 

2-7

序号

7

权力

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

项目

名称

集体土地占用审核

责任

主体

耕地保护科

责任

事项

    1.受理责任: 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 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3269367

 

 

2-8

序号

8

权力

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

项目

名称

建设占用耕地补充审核和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审核

责任

主体

耕地保护科

责任

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3269367

 

 

2-9

序号

1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

项目

名称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责任

主体

广元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国土资源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9367

 

 

2-10

序号

2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

项目

名称

对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责任

主体

广元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行为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责令限期交还土地,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国土资源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3269367

 

 

2-11

序号

3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

项目

名称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责任

主体

广元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行为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国土资源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3269367

 

 

2-12

序号

4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

项目

名称

    对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行为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国土资源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3269367

 

 

2-13

序号

5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

项目

名称

对违反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责任

主体

广元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行为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国土资源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3269367

 

 

2-14

序号

6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

项目

名称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责任

主体

广元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行为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国土资源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3269367

 

 

2-15

序号

7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

项目

名称

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责任

主体

广元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行为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国土资源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3269367

 

 

2-16

序号

8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

项目

名称

对违反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责任

主体

广元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行为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责令恢复原状,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国土资源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3269367

 

 

2-17

序号

9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

项目

名称

对违反规定使用虚假文件骗取土地登记或者涂改、伪造土地登记凭证的处罚

责任

主体

广元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使用虚假文件骗取土地登记或者涂改、伪造土地登记凭证行为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国土资源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注销土地登记,并督促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3269367

 

 

2-18

序号

10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

项目

名称

    对违反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

责任

主体

广元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行为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国土资源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3269367

 

 

2-19

序号

11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

项目

名称

对违反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行为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国土资源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勘查许可证,并督促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3269367

 

 

2-20

序号

12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

项目

名称

 对违反规定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满6个月的处罚

责任

主体

广元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行为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国土资源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勘查许可证,并督促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3269367

 

 

2-21

序号

13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

项目

名称

对探矿权人不按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探矿权人不按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行为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国土资源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3269367

 

 

2-22

序号

14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

项目

名称

对违反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处罚

责任

主体

广元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行为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国土资源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并督促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3269367

 

 

2-23

序号

15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

项目

名称

对违反规定不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或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责任

主体

广元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不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或注销登记手续行为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国土资源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并督促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3269367

 

 

2-24

序号

16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

项目

名称

对违反规定不按期缴纳《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费用的处罚

责任

主体

广元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不按期缴纳《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费用行为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责令限期缴纳,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国土资源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并督促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3269367

 

 

2-25

序号

17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

项目

名称

对违反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罚

责任

主体

广元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行为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国土资源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3269367

 

 

2-26

序号

18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

项目

名称

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

责任

主体

广元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行为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国土资源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权许可证,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3269367

 

 

2-27

序号

19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

项目

名称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矿产资源的处罚

责任

主体

广元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矿产资源行为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国土资源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权许可证,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3269367

 

 

 

2-28

序号

20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

项目

名称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

责任

主体

广元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行为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国土资源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3269367

 

 

2-29

序号

21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

项目

名称

对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

责任

主体

广元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行为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责令限期缴纳,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国土资源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权许可证,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3269367

 

 

 

2-30

序号

22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

项目

名称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责任

主体

广元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行为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责令限期恢复,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国土资源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3269367

 

 

2-31

序号

23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

项目

名称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责任

主体

广元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行为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国土资源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3269367

 

 

2-32

序号

24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

项目

名称

对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连续2年不到规定指标要求的处罚

责任

主体

广元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连续2年达不到规定指标要求行为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国土资源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权许可证,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3269367

 

 

2-33

序号

25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

项目

名称

对违反规定侵占、损毁地质环境保护工程设施、设备的处罚

责任

主体

广元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侵占、损毁地质环境保护工程设施、设备行为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国土资源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3269367

 

 

2-34

序号

26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

项目

名称

对因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地质灾害的处罚

责任

主体

广元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因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地质灾害行为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责令限期恢复和治理,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国土资源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督促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3269367

 

 

2-35

序号

27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

项目

名称

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从事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地质灾害的处罚

责任

主体

广元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从事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地质灾害行为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限期恢复、治理,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国土资源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3269367

 

 

2-36

序号

28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

项目

名称

对违反规定未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处罚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未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行为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国土资源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3269367

 

 

2-37

序号

29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

项目

名称

对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罚

责任

主体

广元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国土资源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督促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3269367

 

 

2-38

序号

30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

项目

名称

对违反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处罚

责任

主体

广元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行为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责令改正,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国土资源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督促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3269367

 

 

2-39

序号

31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

项目

名称

对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

责任

主体

广元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行为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追缴矿产资源补偿费,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国土资源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3269367

 

 

2-40

序号

32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

项目

名称

对采矿权人在缴纳补偿费时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处罚

责任

主体

广元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采矿权人在缴纳补偿费时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行为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责令限期报送,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国土资源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督促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3269367

 

 

2-41

序号

33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

项目

名称

对拒绝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检查权,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拒报或谎报地质环境勘查、监测和评价资料的,未按时提交或拒不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的处罚

责任

主体

广元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拒绝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检查权,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拒报或谎报地质环境勘查、监测和评价资料的,未按时提交或拒不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行为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国土资源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3269367

 

 

2-42

序号

34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

项目

名称

对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利用地质遗迹,对其造成危害或破坏的处罚

责任

主体

广元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利用地质遗迹,对其造成危害或破坏行为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国土资源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3269367

 

 

2-43

序号

35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

项目

名称

对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责任

主体

广元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行为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国土资源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3269367

 

 

2-44

序号

36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

项目

名称

对违反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处罚

责任

主体

广元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行为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责令限期治理,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国土资源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3269367

 

 

2-45

序号

37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

项目

名称

对违反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责任

主体

广元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行为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国土资源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3269367

 

 

2-46

序号

38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

项目

名称

对违反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责任

主体

广元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行为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国土资源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3269367

 

 

2-47

序号

39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

项目

名称

对违反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责任

主体

广元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国土资源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3269367

 

 

2-48

序号

40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

项目

名称

对采矿权人不依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责任

主体

广元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采矿权人不依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的违法案件等),应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国土资源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并督促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期限内履行相应的处罚措施。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3269367

 

 

2-49

序号

41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

项目

名称

对违反规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责任

主体

广元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国土资源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3269367

 

 

2-50

序号

42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

项目

名称

对不按规定测绘矿山(井)采矿工程平面图或井上井下采矿工程对照图的处罚

责任

主体

广元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不按规定测绘矿山()采矿工程平面图或井上井下采矿工程对照图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国土资源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并督促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期限内履行相应的处罚措施。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3269367

 

 

2-51

序号

43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

项目

名称

对违反规定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处罚

责任

主体

广元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国土资源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资质证书,并督促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期限内履行相应的处罚措施。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3269367

 

 

2-52

序号

44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

项目

名称

对违反规定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处罚

责任

主体

广元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国土资源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3269367

 

 

2-53

序号

45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

项目

名称

  对违反规定未经古生物化石专家评审擅自采掘古生物化石,未将采掘报告提交备案,未提交采掘的古生物化石清单或者提交虚假清单,将采掘的古生物化石用于经营活动,故意损毁、破坏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产地以及采掘现场的处罚

责任

主体

广元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未经古生物化石专家评审擅自采掘古生物化石,未将采掘报告提交备案,未提交采掘的古生物化石清单或者提交虚假清单,将采掘的古生物化石用于经营活动,故意损毁、破坏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产地以及采掘现场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国土资源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3269367

 

 

2-54

序号

46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

项目

名称

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责任

主体

广元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国土资源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3269367

 

 

2-55

序号

47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

项目

名称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责任

主体

广元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国土资源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3269367

 

 

2-56

序号

48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

项目

名称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对本单位收藏古生物化石档案的处罚

责任

主体

广元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国土资源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3269367

 

 

2-57

序号

49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

项目

名称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责任

主体

广元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国土资源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3269367

 

 

2-58

序号

50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

项目

名称

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处罚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责令限期追回,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国土资源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3269367

 

 

2-59

序号

51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

项目

名称

对地质灾害评估、治理、监理资质单位违反规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地质灾害评估、治理、监理资质单位违反规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国土资源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3269367

 

 

2-60

序号

52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

项目

名称

对地质灾害评估、治理、监理资质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责任

主体

广元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地质灾害评估、治理、监理资质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备案行为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国土资源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3269367

 

 

2-61

序号

53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

项目

名称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责任

主体

广元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为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国土资源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3269367

 

 

2-62

序号

54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

项目

名称

对农村村民因迁建住宅等原因,对原有宅基地逾期不复垦,或者拒不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的处罚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农村村民因迁建住宅等原因,对原有宅基地逾期不复垦,或者拒不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行为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责令其退还土地,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国土资源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3269367

 

 

2-63

序号

55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

项目

名称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责任

主体

广元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行为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责令限期拆除,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国土资源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3269367

 

 

2-64

序号

56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

项目

名称

对违反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责任

主体

广元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行为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国土资源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3269367

 

 

2-65

序号

57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

项目

名称

对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或者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

责任

主体

广元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或者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行为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国土资源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3269367

 

 

序号

58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

项目

名称

对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

责任

主体

广元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行为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国土资源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并督促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3269367

 

 

2-66

序号

58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

项目

名称

对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

责任

主体

广元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行为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国土资源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并督促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3269367

 

 

2-67

序号

59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

项目

名称

对地质勘查单位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的处罚

责任

主体

广元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地质勘查单位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行为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国土资源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并督促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3269367

 

 

2-68

序号

60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

项目

名称

对地质勘查单位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的处罚

责任

主体

广元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地质勘查单位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行为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国土资源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并督促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3269367

 

 

2-69

序号

61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

项目

名称

对地质勘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

责任

主体

广元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地质勘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行为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国土资源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并督促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3269367

 

 

2-70

序号

62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

项目

名称

对地质勘查单位在委托方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

责任

主体

广元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地质勘查单位在委托方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地质勘查活动行为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国土资源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并督促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3269367

 

 

2-71

序号

63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

项目

名称

对地质勘查单位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地质勘查单位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行为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国土资源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暂扣或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并督促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3269367

 

 

2-72

序号

64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

项目

名称

对伪造、变造、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处罚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伪造、变造、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行为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国土资源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收缴或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并督促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3269367

 

 

2-73

序号

65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

项目

名称

对政府关闭非法煤矿吊销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责任

主体

广元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政府关闭非法煤矿吊销采矿许可证行为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国土资源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3269367

 

 

2-74

序号

66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

项目

名称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的博物馆、科学研究单位、高等院校、其他收藏单位以及发掘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已有的处罚

责任

主体

广元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的博物馆、科学研究单位、高等院校、其他收藏单位以及发掘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行为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国土资源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3269367

 

 

2-75

序号

67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

项目

名称

对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处罚

责任

主体

广元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依法收缴相关证书、证明,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国土资源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3269367

 

 

2-76

序号

68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

项目

名称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责令限期拆除的处罚

责任

主体

广元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责令限期拆除,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国土资源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3269367

 

 

2-77

序号

69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

项目

名称

对矿山企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处罚

责任

主体

广元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矿山企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国土资源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并督促当事人履行相应的处罚措施。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3269367

 

 

2-78

序号

70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

项目

名称

对违反《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二条及《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处罚

责任

主体

广元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土地调查条例》及《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国土资源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3269367

 

 

2-79

序号

71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

项目

名称

对违反《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十四、十七、十八、十九条规定的处罚

实施

依据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地质遗迹保护区管理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视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并责令赔偿损失。一、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擅自移动和破坏碑石、界标的;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标本化石的;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以及从事科研活动未向管理单位提交研究成果副本的。”第二十一条“ 对管理人员玩忽职守、监守自盗,破坏遗迹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

主体

广元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违反《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14171819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国土资源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3269367

 

 

2-80

序号

72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

项目

名称

 对《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

责任

主体

广元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在《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责令限期改正,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国土资源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3269367

 

 

2-81

序号

73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

项目

名称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处罚

责任

主体

广元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未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国土资源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3269367

 

 

7-82

序号

74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

项目

名称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处罚

责任

主体

广元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责令限期改正,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国土资源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3269367

 

 

2-83

序号

75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

项目

名称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将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报所在地县级国土主管部门备案;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开展复垦质量控制和采取管控措施的处罚

责任

主体

广元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未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将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报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未按照规定开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和采取管护措施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责令限期改正,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国土资源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3269367

 

 

2-84

序号

76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

项目

名称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处罚

责任

主体

广元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责令限期缴纳,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国土资源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3269367

 

 

2-85

序号

77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

项目

名称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责任

主体

广元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责令改正,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国土资源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3269367

 

 

2-86

序号

1

权力

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

项目

名称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责任

主体

矿管科

责任

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计算方式等需要公示的内容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审核矿产资源补偿费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组织人员实地核查采矿权人有关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资料,检查采矿权人矿产品种类、产量,询问有关的问题和情况。严格确定开采回采率系数,规范确定产品计征销售收入。审查免缴、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理由、期限和减缴幅度及金额等。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矿产资源补偿费缴款书;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批决定免缴、减缴矿产资源资源补偿费,办理矿产资源补偿费退费或冲减手续。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矿山企业及时稽查,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3269367

 

 

 

序号

2

权力

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

项目

名称

采矿权价款征收

责任

事项

    1.受理责任:在采矿权人办理采矿登记或年检时,登记管理机关将采矿权价款直接缴入同级财政部门开设的“采矿权价款财政专户”。采矿权人凭银行的收款凭证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权价款专用收据”和开采许可证。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采矿权价款收入应专项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和管理支出,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3.决定责任:采矿权人在办理采矿登记或年检时,登记管理机关给已缴纳采矿权价款的采矿权人发放“采矿权价款专用收据”和开采许可证。

    4.事后监管责任:对存在问题的矿山企业及时稽查,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3269367

 

 

2-87

序号

2

权力

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

项目

名称

采矿权价款征收

责任

主体

矿管科

责任

事项

    1.受理责任:在采矿权人办理采矿登记或年检时,登记管理机关将采矿权价款直接缴入同级财政部门开设的“采矿权价款财政专户”。采矿权人凭银行的收款凭证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权价款专用收据”和开采许可证。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采矿权价款收入应专项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和管理支出,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3.决定责任:采矿权人在办理采矿登记或年检时,登记管理机关给已缴纳采矿权价款的采矿权人发放“采矿权价款专用收据”和开采许可证。

    4.事后监管责任:对存在问题的矿山企业及时稽查,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3269367

 

 

2-88

序号

3

权力

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

项目

名称

采矿权使用费征收

责任

主体

矿管科

责任

事项

    1.受理责任:在采矿权人办理采矿登记或年检时,公示告知采矿权使用征收金额计算方式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审核采矿权人银行缴费凭证。采矿权使用费收入应专项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和管理支出。

    3.决定责任:给已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的采矿权人发放“采矿权使用费专用收据”和开采许可证。

    4.事后监管责任:对存在问题的矿山企业及时稽查,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3269367

 

 

2-89

序号

4

权力

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

项目

名称

耕地开垦费征收

责任主体

耕地保护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公告耕地开垦费征收办法和其他应公示的内容,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用地申请,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对勘测定界成果进行审查,确定耕地的权属、面积、等级等数据,计算并核实耕地开垦费,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耕地开垦费征收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耕地开垦费缴纳管理情况进行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9367

 

 

2-90

序号

5

权力

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

项目

名称

土地复垦费征收

责任

主体

耕地保护科

责任

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公告土地复垦费征收的标准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受理申请人提出的临时用地申请,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对勘测定界成果进行审查,确定临时用地的权属、面积、类型等数据,审核土地复垦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土地复垦费征收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土地复垦费的管理使用,确保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3269367

 

 

2-91

序号

1

权力

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

项目

名称

土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登记

责任

主体

不动产登记中心

责任

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由申请人当场更正。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及不动产的相关情况进行审查: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等,必要时现场查看。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依法记载于登记簿并向申请人合法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予登记。

    4.送达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5.事后监管责任:国土资源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工作人员不得擅自修改不动产登记事项,不得伪造变造不动产登记证书。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3269367

 

 

2-92

序号

2

权力

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

项目

名称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责任

主体

矿管科

责任

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2.审查责任: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资格,评审标准、程序是否合规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制发附有评审意见书有关内容的备案证明并送达。不涉及国家机密和矿业权人无商业保密要求的,备案信息依申请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3269367

 

 

2-93

序号

3

权力

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

项目

名称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责任

主体

矿管科

责任

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查申报材料,符合填报要求的准予登记,不符合填报要求的,要求修改或重填。

3.决定责任:准予登记,制作决定文书。

4.送达责任: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书,同时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情况通知矿区所在地的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矿产资源登记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开展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3269367

 

 

2-94

序号

1

权力

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

项目

名称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责任

主体

广元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

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执法等多种方式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9367

 

 

2-95

序号

2

权力

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

项目

名称

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矿管科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9367

 

 

2-96

序号

3

权力

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

项目

名称

对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检查

责任

主体

地质环境科

责任

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地质灾害防治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3269367

 

 

2-97

序号

4

权力

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

项目

名称

对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检查

责任

主体

耕地保护科

责任

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3269367

 

 

2-98

序号

5

权力

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

项目

名称

对地质环境管理的监督检查

责任

主体

地质环境科

责任

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地质环境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3269367

 

 

2-99

序号

6

权力

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

项目

名称

对地质遗迹保护的监督检查

责任

主体

地质环境科

责任

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地质遗迹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3269367

 

 

2-100

序号

7

权力

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

项目

名称

对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监督检查

责任

主体

地质环境科

责任

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督查、巡查、受理举报等多种方式对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3269367

 

 

2-101

序号

1

权力

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

项目

名称

对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的奖励

责任

主体

耕地保护科

责任

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推荐材料经审查合格后,提交专业评审组和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进行评审和终审,并就评审终审结果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将公示后的终审结果报经批准,给予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3269367

 

 

2-102

序号

2

权力

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

项目

名称

对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的奖励

责任

主体

矿管科

责任

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推荐材料经审查合格后,提交专业评审组和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进行评审和终审,并就评审终审结果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将公示后的终审结果报经批准,给予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3269367

 

 

2-103

序号

3

权力

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

项目

名称

对地质灾害防治的奖励

责任

主体

地质环境科

责任

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推荐材料经审查合格后,提交专业评审组和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进行评审和终审,并就评审终审结果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将公示后的终审结果报经批准,给予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3269367

 

 

2-104

序号

4

权力

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

项目

名称

对基本农田保护的奖励

责任

主体

耕地保护科

责任

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推荐材料经审查合格后,提交专业评审组和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进行评审和终审,并就评审终审结果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将公示后的终审结果报经批准,给予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3269367

 

 

2-105

序号

5

权力

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

项目

名称

对古生物化石保护的奖励

责任

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推荐材料经审查合格后,提交专业评审组和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进行评审和终审,并就评审终审结果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将公示后的终审结果报经批准,给予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3269367

 

 

2-106

序号

1

权力

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

项目

名称

权限内的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备案审核

责任

主体

地质环境科

责任

事项

    1.受理责任: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备案。备案材料不全的,通知评审机构一次性补齐。

    2.审查责任:对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资格,评审标准、程序是合规等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备案或不予以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附有评审意见书的备案证明,通知矿业权人。不涉及国家机密和矿业权人无商业保密要求的,备案信息依申请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9367

 

 

2-107

序号

2

权力

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

项目

名称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处理。

责任

主体

监察室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理种类、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理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理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理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仿照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严格处理到位。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3269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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