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8450030/2016-96301 | 公文种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 |
发布日期 | 2016-11-08 | 主题词 | 责任清单 |
表1
主体责任 |
(一)贯彻执行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市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和风景名胜事业的政策措施,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市住房及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市有关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并监督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责任。指导全市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核报批和监督实施,承担全市历史文化名城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四)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国家和省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定额。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危房鉴定、白蚁防治、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制度规定并监督执行。 (六)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责任。综合管理和指导全市建筑活动,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及装饰装修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度规定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以及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制度规定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制度规定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秩序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和技术政策、制度规定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抗震技术地方规范和标准图集,组织开展城市建筑物抗震性能普查、鉴定加固和改造工作,指导村镇和农村建设抗震工作,指导和组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八)承担指导城镇建设管理的责任。拟订城镇建设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城镇燃气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指导城镇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城建监察工作,指导城镇防汛排涝工作,指导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九)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和组织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受灾村镇及国家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地区村镇迁建、重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组织拟订全市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指导风景区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负责全市世界自然遗产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的申报以及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组织实施重点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工作,承担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负责组织实施散装水泥的推广工作。 (十二)承担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职责。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全市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使用和安全。 (十三)承担贯彻执行市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制”的责任。指导监督全市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推行,承担广元市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十四)承担全市测绘管理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测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综合管理和指导全市测绘工作,负责测绘法制建设和宣传工作。 (十五)制定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行业人才培养、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协会、学会工作。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制定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 (十六)管理城乡规划建设住房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指导企事业单位开拓市内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组织协调住房和建设企业开展对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和协调全市建设系统的招商引资工作。 (十七)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职责边界 |
(一)城市地铁轨道交通方面的职责分工。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负责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 (二)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的职责分工。按照《广元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转发〈省委编委关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的通知》(广编办发〔2011〕17号)执行。 (三)清洁生产促进工作职责分工。按照《广元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转发〈省委编委关于明确清洁生产促进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的通知》(广编办发〔2011〕31号)执行。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
表2-1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申请文件及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 建议书)、重大市政、公益、安全等项目需专家选址论证意见、1:500 或1:1000地形图等;现场踏勘;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 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国有土 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关主管部门已批准、 核准、备案文件、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法 律、法规要求的)、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应出具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或 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标明准确位置面积的1:1000 测绘图等;现场踏勘;, 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 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 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申请文件及申请表、建设单位(委托代理人) 或个人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和委托授权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者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经依法 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含总平面图)等;现场踏勘;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 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 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申请文件及申请表、建设单位(委托代理 人)或个人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和委托授权书、原有宅基地批准文件或者 宅基地使用证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等;现场踏 勘;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 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
序号 |
5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临时建设规划许可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申请文件及申请表、建设单位(委托代理人)或个人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和委托授权书、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及土地使用权人同意临时用地的书面意见、临时工程建设方案等;现场踏勘;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6
序号 |
6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利用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
责任主体 |
市测绘管理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到实地现场勘查,提出是否同意颁发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意见报市住建局审批,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7
序号 |
7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责任主体 |
市房地产管理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到实地现场勘查,提出是否同意颁发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意见报市住建局审批,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8
序号 |
8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到实地现场勘查,提出是否同意颁发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意见报市住建局审批,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9
序号 |
9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部分下放) |
责任主体 |
市基建建工管理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到实地现场勘查,提出是否同意颁发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意见报市住建局审批,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0
序号 |
10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 |
责任主体 |
市基建建工管理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到实地现场勘查,提出是否同意颁发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意见报市住建局审批,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1
序号 |
11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国家和省、市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
责任主体 |
市基建建工管理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到实地现场勘查,提出是否同意颁发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意见报市住建局审批,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2
序号 |
12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燃气经营许可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建设管理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到实地现场勘查,提出是否同意颁发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意见报市住建局审批,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3
序号 |
13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审批 |
责任主体 |
市风景名胜管理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到实地现场勘查,提出是否同意颁发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意见报市住建局审批,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4
序号 |
14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建设管理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对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现场复核的初步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5
序号 |
15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停止供水审批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建设管理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对停止供水审批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现场复核的初步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6
序号 |
16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建设管理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申请人提交办理排水许可证要求的材料,资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进行现场踏勘,提出现场复核的初步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7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涉嫌存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8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建筑施工企业涉嫌存在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9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建筑施工企业涉嫌存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0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涉嫌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1
序号 |
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建筑施工企业涉嫌存在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2
序号 |
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建筑施工企业涉嫌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3
序号 |
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建筑施工企业涉嫌存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4
序号 |
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嫌存在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5
序号 |
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嫌存在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6
序号 |
1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嫌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7
序号 |
1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嫌存在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8
序号 |
1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嫌存在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9
序号 |
1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嫌存在不按照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0
序号 |
1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建设单位涉嫌存在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1
序号 |
1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建设单位涉嫌存在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2
序号 |
1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建设单位涉嫌存在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3
序号 |
1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涉嫌存在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4
序号 |
1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涉嫌存在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5
序号 |
1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涉嫌存在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6
序号 |
2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涉嫌存在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7
序号 |
2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涉嫌存在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8
序号 |
2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涉嫌存在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9
序号 |
2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涉嫌存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0
序号 |
2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涉嫌存在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1
序号 |
2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涉嫌存在施工图审查机构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2
序号 |
2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涉嫌存在施工图审查机构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3
序号 |
2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涉嫌存在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4
序号 |
2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涉嫌存在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5
序号 |
2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涉嫌存在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6
序号 |
3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7
序号 |
3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追究违法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涉嫌存在违法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的追究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8
序号 |
3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涉嫌存在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9
序号 |
3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0
序号 |
3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企业未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承揽监理业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企业未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承揽监理业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1
序号 |
3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承揽监理业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承揽监理业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2
序号 |
3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3
序号 |
3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4
序号 |
3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5
序号 |
3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建设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等级的监理企业监理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建设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等级的监理企业监理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6
序号 |
4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建设单位擅自撤换现场监理工程师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建设单位擅自撤换现场监理工程师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7
序号 |
4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建设单位拒绝向监理企业提供必要资料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建设单位拒绝向监理企业提供必要资料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8
序号 |
4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建设单位擅自拨付工程款或进行竣工验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建设单位擅自拨付工程款或进行竣工验收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9
序号 |
4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监理单位扣押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证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监理单位扣押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证书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60
序号 |
4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监理单位未进驻施工现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监理单位未进驻施工现场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61
序号 |
4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监理工程师未经注册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监理工程师未经注册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62
序号 |
4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监理工程师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企业执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监理工程师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企业执业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63
序号 |
4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监理工程师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未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停止施工或未及时报告建设单位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监理工程师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未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停止施工或未及时报告建设单位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64
序号 |
4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设计规范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未报告建设单位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设计规范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未报告建设单位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65
序号 |
4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施工单位拒绝向监理企业提供必要的资料,或擅自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或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施工单位拒绝向监理企业提供必要的资料,或擅自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或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66
序号 |
5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67
序号 |
5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68
序号 |
5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69
序号 |
5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70
序号 |
5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未取得资格认定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未取得资格认定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71
序号 |
5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超越规定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超越规定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72
序号 |
5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出借、转让或者涂改资格证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出借、转让或者涂改资格证书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73
序号 |
5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招标代理机构以行贿、提供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招标代理机构以行贿、提供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74
序号 |
5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在同一项目中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委托或者两名以上投标人的委托从事同一招标投标代理业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在同一项目中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委托或者两名以上投标人的委托从事同一招标投标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75
序号 |
5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招标代理合同约定安排非本机构专职技术人员负责该项招标代理工作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招标代理合同约定安排非本机构专职技术人员负责该项招标代理工作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76
序号 |
6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未按国家有关档案保存期限规定保存招标活动中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或者拒绝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阅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未按国家有关档案保存期限规定保存招标活动中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或者拒绝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阅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77
序号 |
6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对招标人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不予拒绝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对招标人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不予拒绝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78
序号 |
6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招标人委托不具有相应招标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招标人委托不具有相应招标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79
序号 |
6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以违法压价、操纵招标投标为条件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以违法压价、操纵招标投标为条件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80
序号 |
6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81
序号 |
6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82
序号 |
6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83
序号 |
6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84
序号 |
6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85
序号 |
6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86
序号 |
7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87
序号 |
7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88
序号 |
7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89
序号 |
7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90
序号 |
7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91
序号 |
7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92
序号 |
7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93
序号 |
7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94
序号 |
7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95
序号 |
7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96
序号 |
8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97
序号 |
8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98
序号 |
8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99
序号 |
8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施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施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00
序号 |
8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01
序号 |
8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02
序号 |
8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03
序号 |
8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04
序号 |
8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施工单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施工单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05
序号 |
8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施工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施工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06
序号 |
9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07
序号 |
9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08
序号 |
9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施工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施工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09
序号 |
9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10
序号 |
9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11
序号 |
9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12
序号 |
9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13
序号 |
9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14
序号 |
9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15
序号 |
9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16
序号 |
10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17
序号 |
10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18
序号 |
10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勘查设计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勘查设计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19
序号 |
10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超越资质级别或者范围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超越资质级别或者范围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20
序号 |
10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委托方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委托方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21
序号 |
10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出借、转让、出卖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和职称证书,或私自为其他单位设计项目签字、盖章的,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出借、转让、出卖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和职称证书,或私自为其他单位设计项目签字、盖章的,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22
序号 |
10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23
序号 |
10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24
序号 |
10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工程勘察企业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工程勘察企业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25
序号 |
10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工程勘察企业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工程勘察企业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26
序号 |
11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工程勘察企业不参加施工验槽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工程勘察企业不参加施工验槽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27
序号 |
11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28
序号 |
11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29
序号 |
11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30
序号 |
11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31
序号 |
11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32
序号 |
11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33
序号 |
11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施工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34
序号 |
11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35
序号 |
11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36
序号 |
12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37
序号 |
12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38
序号 |
12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39
序号 |
12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40
序号 |
12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41
序号 |
12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42
序号 |
12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43
序号 |
12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44
序号 |
12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45
序号 |
12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46
序号 |
13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47
序号 |
13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48
序号 |
13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49
序号 |
13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50
序号 |
13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检测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检测资质证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检测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检测资质证书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51
序号 |
13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52
序号 |
13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检测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检测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53
序号 |
13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检测机构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检测机构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54
序号 |
13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检测机构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检测机构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55
序号 |
13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56
序号 |
14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检测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检测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57
序号 |
14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检测机构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检测机构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58
序号 |
14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检测机构转包检测业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检测机构转包检测业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59
序号 |
14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60
序号 |
14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61
序号 |
14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委托方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委托方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62
序号 |
14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委托方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委托方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63
序号 |
14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未在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15日前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未在委托合同签订后15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未在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15日前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未在委托合同签订后15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64
序号 |
14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招标人未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招标人未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65
序号 |
14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66
序号 |
15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投标人利益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投标人利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67
序号 |
15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68
序号 |
15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69
序号 |
15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70
序号 |
15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施工企业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施工企业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71
序号 |
15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建设工程承包方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建设工程承包方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72
序号 |
15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勘查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勘查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73
序号 |
15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勘查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证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勘查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证书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74
序号 |
15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75
序号 |
15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76
序号 |
16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77
序号 |
16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78
序号 |
16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79
序号 |
16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80
序号 |
16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81
序号 |
16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82
序号 |
16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人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人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83
序号 |
16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84
序号 |
16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85
序号 |
16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86
序号 |
17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87
序号 |
17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88
序号 |
17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89
序号 |
17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90
序号 |
17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91
序号 |
17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92
序号 |
17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93
序号 |
17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94
序号 |
17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95
序号 |
17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96
序号 |
18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97
序号 |
18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98
序号 |
18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或者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或者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99
序号 |
18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00
序号 |
18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01
序号 |
18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02
序号 |
18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中标候选人未经公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中标候选人未经公示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03
序号 |
18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未按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未按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04
序号 |
18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05
序号 |
18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06
序号 |
19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采用自行招标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采用自行招标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07
序号 |
19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国家和省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开标和评标地点不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国家和省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开标和评标地点不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08
序号 |
19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使用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使用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09
序号 |
19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将标底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将标底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10
序号 |
19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确定评标专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确定评标专家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11
序号 |
19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12
序号 |
19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材料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材料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13
序号 |
19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招标人以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条件,向中标人提出背离招标和投标文件内容要求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招标人以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条件,向中标人提出背离招标和投标文件内容要求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14
序号 |
19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15
序号 |
19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注册建筑师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注册建筑师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16
序号 |
20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建设单位指定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建设单位指定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17
序号 |
20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涉及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维修及装饰工程,以及涉及建筑物外型变动的工程,没有设计方案且未经批准而擅自动工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涉及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维修及装饰工程,以及涉及建筑物外型变动的工程,没有设计方案且未经批准而擅自动工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18
序号 |
20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建设单位擅自更改设计文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建设单位擅自更改设计文件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19
序号 |
20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工程发包中违反工程造价规定压级、压价,或者要求承包方以带资垫款作为前提条件以及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20
序号 |
20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未按国家和省批准的规模和投资限额进行设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未按国家和省批准的规模和投资限额进行设计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21
序号 |
20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或者转让、出借设计图签、图章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或者转让、出借设计图签、图章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22
序号 |
20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勘察、设计技术质量低劣,造成质量事故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23
序号 |
20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建设工程承包方招标投标中哄抬或不合理降低标价,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24
序号 |
20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建设工程承包方专业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未经考核合格上岗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建设工程承包方专业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未经考核合格上岗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25
序号 |
20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建设工程承包方违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建设工程承包方违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26
序号 |
21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建设工程承包方未按设计文件施工,违反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造成质量隐患或事故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建设工程承包方未按设计文件施工,违反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造成质量隐患或事故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27
序号 |
21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建设工程承包方采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建设工程承包方采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28
序号 |
21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建设工程承包方违反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预算、结算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建设工程承包方违反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预算、结算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29
序号 |
21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代理及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同时接受发包方和承包方委托服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代理及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同时接受发包方和承包方委托服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30
序号 |
21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代理及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从事招标投标代理服务,在招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泄露标底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代理及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从事招标投标代理服务,在招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泄露标底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31
序号 |
21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代理及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从事承包工程业务和经营建筑材料及设备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代理及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从事承包工程业务和经营建筑材料及设备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32
序号 |
21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发包方未经工程勘察即委托设计、未经设计即施工发包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发包方未经工程勘察即委托设计、未经设计即施工发包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33
序号 |
21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必须进行招标而规避招标、假招标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必须进行招标而规避招标、假招标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34
序号 |
21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转让、租借资质证书、图签、印章或为其他单位代签设计文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转让、租借资质证书、图签、印章或为其他单位代签设计文件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35
序号 |
21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指定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产品、工艺和设备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指定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产品、工艺和设备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36
序号 |
22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37
序号 |
22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挂靠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挂靠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38
序号 |
22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施工企业不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施工企业不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39
序号 |
22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水泥制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未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水泥制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未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40
序号 |
22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搅拌砂浆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搅拌砂浆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41
序号 |
22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监理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监理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42
序号 |
22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43
序号 |
22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44
序号 |
22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注册监理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45
序号 |
22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46
序号 |
23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47
序号 |
23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48
序号 |
23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49
序号 |
23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注册造价师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注册造价师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50
序号 |
23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51
序号 |
23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52
序号 |
23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53
序号 |
23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54
序号 |
23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注册建造师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注册建造师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55
序号 |
23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56
序号 |
24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57
序号 |
24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监理企业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监理企业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58
序号 |
24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59
序号 |
24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60
序号 |
24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61
序号 |
24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62
序号 |
24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建筑业企业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建筑业企业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63
序号 |
24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建筑业企业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建筑业企业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64
序号 |
24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建筑业企业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建筑业企业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65
序号 |
24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建筑业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建筑业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66
序号 |
25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建筑业企业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建筑业企业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67
序号 |
25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68
序号 |
25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建筑业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建筑业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69
序号 |
25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勘察设计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勘察设计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70
序号 |
25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勘察设计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勘察设计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71
序号 |
25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勘察设计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勘察设计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72
序号 |
25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勘察设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勘察设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73
序号 |
25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74
序号 |
25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75
序号 |
25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76
序号 |
26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建筑起重安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建筑起重安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77
序号 |
26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建筑起重安装单位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建筑起重安装单位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78
序号 |
26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建筑起重安装单位未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并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建筑起重安装单位未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并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79
序号 |
26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建筑起重安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建筑起重安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80
序号 |
26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建筑起重安装单位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建筑起重安装单位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81
序号 |
26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82
序号 |
26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83
序号 |
26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未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未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84
序号 |
26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未立即停止使用,或未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即重新投入使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未立即停止使用,或未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即重新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85
序号 |
26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86
序号 |
27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87
序号 |
27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88
序号 |
27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89
序号 |
27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90
序号 |
27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91
序号 |
27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施工总承包单位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施工总承包单位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92
序号 |
27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监理单位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监理单位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93
序号 |
27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监理单位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监理单位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94
序号 |
27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监理单位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监理单位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95
序号 |
27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监理单位未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监理单位未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96
序号 |
28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97
序号 |
28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98
序号 |
28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99
序号 |
28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建设单位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建设单位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00
序号 |
28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建设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建设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01
序号 |
28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02
序号 |
28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施工单位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施工单位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03
序号 |
28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04
序号 |
28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施工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施工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05
序号 |
28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工程监理单位涉嫌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06
序号 |
29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工程监理单位在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工程监理单位涉嫌在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07
序号 |
29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嫌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08
序号 |
29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违反《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09
序号 |
29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10
序号 |
29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11
序号 |
29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12
序号 |
29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注册建筑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注册建筑师涉嫌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13
序号 |
29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注册建筑师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注册建筑师涉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14
序号 |
29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涉嫌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15
序号 |
29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注册建筑师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注册建筑师聘用单位涉嫌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16
序号 |
30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涉嫌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17
序号 |
30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18
序号 |
30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涉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19
序号 |
30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20
序号 |
30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21
序号 |
30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22
序号 |
30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涉嫌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23
序号 |
30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以行贿谋取中标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以行贿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24
序号 |
30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25
序号 |
30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26
序号 |
31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27
序号 |
31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28
序号 |
31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29
序号 |
31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30
序号 |
31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31
序号 |
31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32
序号 |
31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33
序号 |
31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34
序号 |
31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35
序号 |
31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36
序号 |
32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37
序号 |
32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中标人涉嫌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38
序号 |
32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和中标人涉嫌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39
序号 |
32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按规定审查建筑节能内容,或者将审查不合格的有关建筑节能的设计文件定为合格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涉嫌未按规定审查建筑节能内容,或者将审查不合格的有关建筑节能的设计文件定为合格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40
序号 |
32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变更已审查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节能强制性标准,未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变更已审查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节能强制性标准,未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41
序号 |
32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施工单位在保温隔热工程隐蔽前,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施工单位涉嫌在保温隔热工程隐蔽前,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42
序号 |
32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损坏原有围护结构和节能材料、设施设备,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涉嫌损坏原有围护结构和节能材料、设施设备,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43
序号 |
32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施工企业项目部未安排接受过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并经考核合格的施工人员上岗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施工企业项目部涉嫌未安排接受过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并经考核合格的施工人员上岗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44
序号 |
32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涉嫌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45
序号 |
32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施工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项目经理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施工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项目经理(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46
序号 |
33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涉嫌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47
序号 |
33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单位涉嫌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48
序号 |
33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涉嫌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49
序号 |
33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50
序号 |
33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未按规定办理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施工许可证擅自动工的,或者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未按规定办理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施工许可证擅自动工的,或者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51
序号 |
33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违反装饰装修的质量标准、施工和安全等强制性规范的,或者拆改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违反装饰装修的质量标准、施工和安全等强制性规范的,或者拆改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52
序号 |
33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单位涉嫌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53
序号 |
33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54
序号 |
33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涉嫌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55
序号 |
33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56
序号 |
34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57
序号 |
34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58
序号 |
34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59
序号 |
34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60
序号 |
34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61
序号 |
34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处罚(重复)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62
序号 |
34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开发企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开发企业涉嫌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63
序号 |
34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开发企业涉嫌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64
序号 |
34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开发企业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开发企业涉嫌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65
序号 |
34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开发企业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开发企业涉嫌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66
序号 |
35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嫌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67
序号 |
35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未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嫌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未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68
序号 |
35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69
序号 |
35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房产测绘单位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房产测绘单位涉嫌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70
序号 |
35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房产测绘单位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房产测绘单位涉嫌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71
序号 |
35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房产测绘单位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房产测绘单位涉嫌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72
序号 |
35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73
序号 |
35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74
序号 |
35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75
序号 |
35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涉嫌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76
序号 |
36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涉嫌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77
序号 |
36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涉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78
序号 |
36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涉嫌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79
序号 |
36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涉嫌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80
序号 |
36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涉嫌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81
序号 |
36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涉嫌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82
序号 |
36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涉嫌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83
序号 |
36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涉嫌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84
序号 |
36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85
序号 |
36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涉嫌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86
序号 |
37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涉嫌存在有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的(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87
序号 |
37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涉嫌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88
序号 |
37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89
序号 |
37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房地产评估机构超越资质等级承揽评估业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房地产评估机构涉嫌超越资质等级承揽评估业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90
序号 |
37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按规定条件设立分支机构的;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违规设立分支机构的;新设立房地产评估分支机构不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涉嫌不按规定条件设立分支机构的;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违规设立分支机构的;新设立房地产评估分支机构不按规定备案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91
序号 |
37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分支机构不以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义承揽业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分支机构涉嫌不以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义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92
序号 |
37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房地产评估机构违规出具评估报告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房地产评估机构涉嫌违规出具评估报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93
序号 |
37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房地产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房地产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涉嫌存在应当回避未回避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94
序号 |
37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房地产估价机构涉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95
序号 |
37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房地产评估机构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房地产评估机构涉嫌存在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96
序号 |
38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进行评估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房地产估价机构涉嫌存在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进行评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97
序号 |
38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房地产评估机构涉嫌存在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98
序号 |
38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房地产评估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业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房地产评估机构涉嫌存在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业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99
序号 |
38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违规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违规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00
序号 |
38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01
序号 |
38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以非法手段租住公有廉租住房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以非法手段租住公有廉租住房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02
序号 |
38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03
序号 |
38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住宅物业建设单位违规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住宅物业建设单位涉嫌存在违规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04
序号 |
38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单位涉嫌存在擅自处分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05
序号 |
38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不按规定移交物业资料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不按规定移交物业资料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06
序号 |
39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07
序号 |
39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08
序号 |
39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涉嫌存在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09
序号 |
39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涉嫌存在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10
序号 |
39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11
序号 |
39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用房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单位涉嫌存在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用房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12
序号 |
39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涉嫌存在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13
序号 |
39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服务机构不按规定申报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信用信息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服务机构涉嫌存在不按规定申报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信用信息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14
序号 |
39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退出但拒绝退出建筑区划的物业服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涉嫌存在应当退出但拒绝退出建筑区划的物业服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15
序号 |
39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未履行相应告知和交接义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涉嫌存在违反规定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未履行相应告知和交接义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16
序号 |
40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从事与其资质等级不相符合的物业服务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涉嫌存在违反规定从事与其资质等级不相符合的物业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17
序号 |
40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挂靠等形式变相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涉嫌存在出租、出借、挂靠等形式变相转让资质证书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18
序号 |
40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涉嫌存在不按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19
序号 |
40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缴存或足额缴存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涉嫌存在不按规定缴存或足额缴存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20
序号 |
40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开发建设单位涉嫌存在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21
序号 |
40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分摊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开发建设单位涉嫌存在未按规定分摊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22
序号 |
40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不具备规定条件从事城市房屋白蚁防治业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不具备规定条件从事城市房屋白蚁防治业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23
序号 |
40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白蚁防治单位不按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白蚁防治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白蚁防治单位涉嫌存在不按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白蚁防治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24
序号 |
40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白蚁防治单位违规使用不合格药物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白蚁防治单位涉嫌存在违规使用不合格药物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25
序号 |
40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未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或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未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内容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嫌存在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未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或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未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内容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26
序号 |
41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单位涉嫌存在未按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27
序号 |
41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单位涉嫌存在未按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28
序号 |
41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白蚁危害区,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房屋或进行3层楼以下工程装饰装修未实施或者拒绝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白蚁危害区,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房屋或进行3层楼以下工程装饰装修未实施或者拒绝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29
序号 |
41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出租住房的未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或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或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出租住房的未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或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或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30
序号 |
41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未按规定办理租赁登记备案、变更、延续或者注销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未按规定办理租赁登记备案、变更、延续或者注销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31
序号 |
41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出租法律禁止出租的房屋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出租法律禁止出租的房屋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32
序号 |
41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房地产经纪人员涉嫌存在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33
序号 |
41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房地产经纪机构涉嫌存在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34
序号 |
41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35
序号 |
41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企业有违规行为不及时报告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物业管理单位涉嫌存在发现装修企业有违规行为不及时报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36
序号 |
42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未经原设计单位或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未经原设计单位或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37
序号 |
42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38
序号 |
42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39
序号 |
42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40
序号 |
42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装修人将住宅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装修人涉嫌存在将住宅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41
序号 |
42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装饰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装饰装修人涉嫌存在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42
序号 |
42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专业经营单位未履行维修、养护、更新等义务及承担相关费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专业经营单位未履行维修、养护、更新等义务及承担相关费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43
序号 |
42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44
序号 |
42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45
序号 |
42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46
序号 |
43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47
序号 |
43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48
序号 |
43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49
序号 |
43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50
序号 |
43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51
序号 |
43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房地产经纪机构涉嫌存在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52
序号 |
43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房地产经纪机构涉嫌存在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53
序号 |
43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房地产经纪机构涉嫌存在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54
序号 |
43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房地产经纪机构涉嫌存在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55
序号 |
43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开发企业涉嫌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56
序号 |
44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开发建设单位拒不承担筹备组工作经费和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开发建设单位涉嫌存在拒不承担筹备组工作经费和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57
序号 |
44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或者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或者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58
序号 |
44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未取得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未取得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59
序号 |
44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60
序号 |
44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未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并逾期不补报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未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并逾期不补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61
序号 |
44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勘测、建筑设计单位提供虚假勘测、建筑设计成果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勘测、建筑设计单位涉嫌存在提供虚假勘测、建筑设计成果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62
序号 |
44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未经批准,进行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与遥感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未经批准,进行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与遥感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63
序号 |
44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伪造、涂改、转借和转让测绘资质证书和测绘作业证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伪造、涂改、转借和转让测绘资质证书和测绘作业证件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64
序号 |
44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单位擅自将承包的测绘项目分包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单位擅自将承包的测绘项目分包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65
序号 |
44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未按规定办理测绘资质变更、重新办理和注销手续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未按规定办理测绘资质变更、重新办理和注销手续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66
序号 |
45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未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告知测绘项目的名称、测绘内容和测绘方法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未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告知测绘项目的名称、测绘内容和测绘方法从事测绘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67
序号 |
45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未经审查在影视、互联网和各类出版物中或者在公共场所展示绘有中国版图示意图,或者加工制作各种涉及中国版图示意图的地图图形产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未经审查在影视、互联网和各类出版物中或者在公共场所展示绘有中国版图示意图,或者加工制作各种涉及中国版图示意图的地图图形产品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68
序号 |
45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擅自复制、转借、转让、销毁秘密测绘成果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擅自复制、转借、转让、销毁秘密测绘成果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69
序号 |
45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造成国家秘密测绘成果损毁、丢失、泄密不及时上报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造成国家秘密测绘成果损毁、丢失、泄密不及时上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70
序号 |
45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擅自向境外组织、个人提供未公开测绘成果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擅自向境外组织、个人提供未公开测绘成果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71
序号 |
45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篡改或者伪造测绘成果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篡改或者伪造测绘成果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72
序号 |
45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未经测绘成果所有者许可,擅自开发、使用、转让或者向第三方提供测绘成果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未经测绘成果所有者许可,擅自开发、使用、转让或者向第三方提供测绘成果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73
序号 |
45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74
序号 |
45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75
序号 |
45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76
序号 |
46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77
序号 |
46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78
序号 |
46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79
序号 |
46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80
序号 |
46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81
序号 |
46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对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对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82
序号 |
46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对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对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83
序号 |
46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对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对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84
序号 |
46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对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对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85
序号 |
46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对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对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86
序号 |
47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对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对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87
序号 |
47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对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对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88
序号 |
47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对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对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89
序号 |
47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对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对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90
序号 |
47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对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对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91
序号 |
47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92
序号 |
47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燃气输、配、储等公共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燃气输、配、储等公共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93
序号 |
47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管道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未在经划定的供气区域内经营燃气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管道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涉嫌存在未在经划定的供气区域内经营燃气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94
序号 |
47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管道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未对符合供气区域划分的新增用户予以供气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管道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涉嫌存在未对符合供气区域划分的新增用户予以供气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95
序号 |
47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燃气经营企业全部或者部分停止供气或者降低燃气技术标准供气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燃气经营企业涉嫌存在全部或者部分停止供气或者降低燃气技术标准供气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96
序号 |
48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燃气经营企业需要计划停气未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燃气经营企业涉嫌存在需要计划停气未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97
序号 |
48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危及燃气设施正常运转和安全的,建设单位未在开工15日前通知燃气经营企业,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危及燃气设施正常运转和安全的,建设单位未在开工15日前通知燃气经营企业,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98
序号 |
48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液化石油气换瓶站(点)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液化石油气换瓶站(点)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99
序号 |
48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拆除、迁移、改造燃气设施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拆除、迁移、改造燃气设施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00
序号 |
48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用户擅自改变燃气用途、扩大用气范围、更换或者迁移室内燃气设施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用户擅自改变燃气用途、扩大用气范围、更换或者迁移室内燃气设施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01
序号 |
48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02
序号 |
48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03
序号 |
48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04
序号 |
48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05
序号 |
48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06
序号 |
49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07
序号 |
49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施工单位涉嫌存在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08
序号 |
49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个人涉嫌存在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09
序号 |
49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采集物种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采集物种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序号 |
49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非法占用风景名胜区土地;在禁火区域内吸烟、生火;攀折树、竹、花、草;敞放牲畜,违法放牧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在风景名胜区内非法占用风景名胜区土地;在禁火区域内吸烟、生火;攀折树、竹、花、草;敞放牲畜,违法放牧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10
序号 |
49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非法占用风景名胜区土地;在禁火区域内吸烟、生火;攀折树、竹、花、草;敞放牲畜,违法放牧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在风景名胜区内非法占用风景名胜区土地;在禁火区域内吸烟、生火;攀折树、竹、花、草;敞放牲畜,违法放牧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11
序号 |
49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一般性经营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12
序号 |
49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经营重大项目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经营重大项目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13
序号 |
49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取得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改变或者超过合同约定的经营地点、范围、期限和收费标准等进行经营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取得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改变或者超过合同约定的经营地点、范围、期限和收费标准等进行经营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14
序号 |
49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取得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重大项目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取得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重大项目擅自停业、歇业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15
序号 |
49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进入风景名胜区内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或者未在规定的地点停放、停泊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进入风景名胜区内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或者未在规定的地点停放、停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16
序号 |
50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涉嫌存在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17
序号 |
50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涉嫌存在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18
序号 |
50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涉嫌存在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19
序号 |
50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涉嫌存在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20
序号 |
50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涉嫌存在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21
序号 |
50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或者个人涉嫌存在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22
序号 |
50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和个人涉嫌存在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23
序号 |
50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经过城市桥梁的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未采取相应技术措施通行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经过城市桥梁的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未采取相应技术措施通行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24
序号 |
50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的或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未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的或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未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25
序号 |
50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在世界遗产核心区违法建设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在世界遗产核心区违法建设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26
序号 |
51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在世界遗产保护区未经批准进行建设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在世界遗产保护区未经批准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27
序号 |
51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在世界遗产外围保护区未经批准进行建设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在世界遗产外围保护区未经批准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28
序号 |
51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通水前未进行清洗消毒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等,发现对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通水前未进行清洗消毒的,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29
序号 |
51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建设单位擅自新建公共供水工程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等,发现建设单位擅自新建公共供水工程或者自建设施供水对的,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30
序号 |
51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建设单位供水工程竣工后未按照规定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仍投入使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等,发现建设单位供水工程竣工后未按照规定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仍投入使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31
序号 |
51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设计、建设单位不按照水表出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等,发现设计、建设单位不按照水表出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的,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32
序号 |
51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建设单位将不符合饮用水标准的供水管网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等,发现建设单位将不符合饮用水标准的供水管网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的,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33
序号 |
51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建设单位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等,发现建设单位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设施的,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34
序号 |
51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建设单位未及时通知供水企业修复损坏的城市供水设施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等,发现建设单位未及时通知供水企业修复损坏的城市供水设施的,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35
序号 |
51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建设单位未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等,发现建设单位未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的,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36
序号 |
52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城市供水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通水前未进行清洗消毒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等,发现城市供水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通水前未进行清洗消毒的,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37
序号 |
52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城市供水企业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施、设备、器具、管材和化学净水剂、消毒剂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等,发现城市供水企业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施、设备、器具、管材和化学净水剂、消毒剂的,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38
序号 |
52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城市供水企业未按照计划更换、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或者管道爆裂后未及时组织抢修以及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等,发现城市供水企业未按照计划更换、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或者管道爆裂后未及时组织抢修以及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39
序号 |
52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城市供水企业考核不合格,拒不整改,非法运营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等,发现城市供水企业考核不合格,拒不整改,非法运营的,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40
序号 |
52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城市供水企业违反管理规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等,发现城市供水企业违反管理规定的,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41
序号 |
52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城市供水企业使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上岗作业员工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等,发现城市供水企业使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上岗作业员工的,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42
序号 |
52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城市供水企业拒绝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城市供水的,或者向不符合供水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城市供水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等,发现城市供水企业拒绝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城市供水的,或者向不符合供水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城市供水的,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43
序号 |
52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单位和个人在城市供水安全保护区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等,发现单位和个人在城市供水安全保护区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44
序号 |
52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手机短信、公开信等方式发布城市供水水质情况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等,发现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手机短信、公开信等方式发布城市供水水质情况的,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45
序号 |
52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单位和个人在城市供水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等,发现单位和个人在城市供水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46
序号 |
53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单位和个人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抢修工作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等,发现单位和个人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抢修工作的,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47
序号 |
53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用户未依法办理分户、移表、增容、变更结算水表手续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等,发现用户未依法办理分户、移表、增容、变更结算水表手续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48
序号 |
53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开启公共消火栓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等,发现单位和个人擅自开启公共消火栓的,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49
序号 |
53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单位和个人对结算水表磁卡非法充值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等,发现单位和个人对结算水表磁卡非法充值的,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50
序号 |
53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城市供水公用供水阀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市政设施取水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等,发现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城市供水公用供水阀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市政设施取水的,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51
序号 |
53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等,发现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的,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52
序号 |
53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建设单位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市供水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等,发现单位和个人盗用或者转供城市供水的,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53
序号 |
53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范围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等,发现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范围的,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54
序号 |
53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装泵抽水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等,发现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装泵抽水的,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55
序号 |
53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单位和个人在结算水表后装泵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等,发现单位和个人在结算水表后装泵的,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56
序号 |
54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等,发现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57
序号 |
54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等,发现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58
序号 |
54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擅自供水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等,发现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擅自供水的,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59
序号 |
54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等,发现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60
序号 |
54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等,发现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61
序号 |
54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名称 |
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等,发现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62
序号 |
54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等,发现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63
序号 |
54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等,发现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64
序号 |
54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等,发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65
序号 |
54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等,发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66
序号 |
55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等,发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67
序号 |
55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等,发现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68
序号 |
55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等,发现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69
序号 |
55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等,发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70
序号 |
55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等,发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71
序号 |
55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等,发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72
序号 |
55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等,发现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73
序号 |
55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等,发现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74
序号 |
55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等,发现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75
序号 |
55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将污水管与雨水管连接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等,发现将污水管与雨水管连接的,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76
序号 |
56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在城市排水设施覆盖的区域内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等,发现在城市排水设施覆盖的区域内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的,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77
序号 |
56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未经考核合格进行营运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等,发现未经考核合格进行营运的,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78
序号 |
56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城市污水处理企业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等,发现城市污水处理企业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的,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79
序号 |
56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城市污水处理企业擅自停用污泥处理设施或将污泥随意弃置造成二次污染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等,发现城市污水处理企业擅自停用污泥处理设施或将污泥随意弃置造成二次污染的,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80
序号 |
56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城市污水处理企业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漏报规定的各项资料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等,发现城市污水处理企业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漏报规定的各项资料的,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81
序号 |
56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自备水源用户拒绝交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等,发现自备水源用户拒绝交纳污水处理费的,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82
序号 |
56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城市排水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泥浆、沙浆、混凝土浆等易堵塞物,无法恢复原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等,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城市排水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泥浆、沙浆、混凝土浆等易堵塞物,无法恢复原状的,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83
序号 |
56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排水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在雨水口汇水面积区设障或堆放物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等,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排水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在雨水口汇水面积区设障或堆放物品的,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84
序号 |
56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偷盗、损毁、穿凿或擅自拆卸、移动、占压城市排水设施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等,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偷盗、损毁、穿凿或擅自拆卸、移动、占压城市排水设施的,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85
序号 |
56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排水户未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等,发现排水户未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86
序号 |
57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排水户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等,发现排水户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87
序号 |
57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排水户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等,发现排水户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88
序号 |
57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排水户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等,发现排水户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的,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89
序号 |
57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排水户其他损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等,发现排水户其他损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行政征收
表2-590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权力项目名称 |
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按照《关于调整市城区市政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一)生产性建设项目调为每平方米35元。(二)非生产性建设项目调为每平方米40元,根据建筑面积对收取费用进行核实。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配套费缴费通知单。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91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权力项目名称 |
收取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收费标准,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按照财综【2002】23号《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以及企业承受能力制定折合每平方米0.6元,根据建筑面积对收取费用进行核实。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缴费通知单。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92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权力项目名称 |
收取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费标准,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按照《四川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根据建筑面积对收取费用进行核实。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费通知单。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93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权力项目名称 |
白蚁防治费征收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白蚁防治费征收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允许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信息。 2.审核责任:审核受理提交的相关材料,审查计费标准、收费金额是否准确,免缴费的理由是否符合规定。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白蚁防治费缴款书,签订《白蚁防治预防合同》并组织实施。 4.事后监管责任:实施机关应当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公示环节、受理环节、审查环节、合同实施环节、白蚁防治施工及质量进行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94
序号 |
5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权力项目名称 |
征收污水处理费 |
责任主体 |
城市建设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污水处理费征收依据、征收标准、征收主体、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填写取用水量或排水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按月向负责征收污水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用水量(或排水量),负责征收污水处理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取用水量(或排水量)。 3.决定责任:负责征收污水处理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污水处理费征收数额,并按月向取用水单位和个人送达污水处理费缴纳通知单。缴纳通知单应载明缴费标准、取用水量(或排水量)、缴费数额、缴费时间和地点等事项。 4.事后监管责任: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办理缴款手续。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及时稽查,加强对收费人员的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95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查封施工现场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科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住房和城乡城建设主管部门作出查封施工现场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经行政审批后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授权的执法机构组织强制查封施工现场。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施工现场查封情况,恢复施工情况。 5.其他责任: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96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加处罚款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科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住房和城乡城建设主管部门作出加处罚款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履行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经行政审批后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授权的执法机构告知缴纳罚款。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罚款是否缴纳,逾期则收缴滞纳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5.其他责任: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97
序 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科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不履行拆除义务的,由执法机关向当事人下达催告书,催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加处罚款决定并下达加处罚款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制作并张贴强制拆除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4.事后监督责任:申请人民法院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强制拆除。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行政奖励
表2-598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推广应用新技术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责任主体 |
人事科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提请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决定,以省住建厅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99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责任主体 |
人事科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提请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决定,以省住建厅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行政检查
表2-600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市房地产管理处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申请人有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违法行为的,予以处罚。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601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
责任主体 |
市房地产管理处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2.处置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被投诉举报记录等情况,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602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招投标与定额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人员提供注册证书;(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人员;(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的行为。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603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市基建建工管理处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604
序号 |
5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安管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告知考核机关。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605
序号 |
6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事项名称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606
序号 |
7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事项名称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2.处置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607
序号 |
8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市基建建工管理处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2.处置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二)是否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四)是否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五)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六)是否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七)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八)是否建立健全审查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九)审查人员是否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608
序号 |
9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查 |
责任主体 |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标准;(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三)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四)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五)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六)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2.处置责任: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609
序号 |
10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建筑业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市基建建工管理处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2.处置责任: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有关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和考核或者培训合格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二)进入被检查企业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的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归档。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610
序号 |
11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核查 |
责任主体 |
招投标与定额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核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经营业绩、市场行为、代理质量状况等情况,加强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管理。 2.处置责任: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后,不再符合相应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格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被撤回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可以按照其实际达到的条件,向资格许可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申请。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611
序号 |
12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市基建建工管理处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2.处置责任: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612
序号 |
13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市房地产管理处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处置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根据职权可以撤销资质证书:(一)审批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五)依法可以撤销审批的其他情形。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613
序号 |
14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2.处置责任:建设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614
序号 |
15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工程造价企业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招投标与定额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监督检查机关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有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文档,有关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的文件;(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以及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等相关资料;(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执业规程规定的行为。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615
序号 |
16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市房地产管理处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估价报告及相关业务文档;(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估价报告的人员;(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616
序号 |
17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中水设施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建设管理处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供排水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时,同步安排城市污水再生利用设施的建设。 2.处置责任: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要求,督促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限时整改到位。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617
序号 |
1 |
权利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利项目名称 |
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及首次安装前备案 |
责任主体 |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
责任事项 |
1.公示责任:公示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施工备案所需申报材料。 2.受理责任: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允许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信息。 3.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4.送达责任:按照法定的途径和方式将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及首次安装前备案情况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申请单位。 5.监管责任:实施机关应当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618
序号 |
2 |
权利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利项目名称 |
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验收合格后登记 |
责任主体 |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
责任事项 |
1.公示责任:公示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施工备案所需申报材料。 2.受理责任: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允许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信息。 3.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4.送达责任:按照法定的途径和方式将相关文书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申请人。 5.监管责任:实施机关应当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619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备案(部分下放)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科 |
责任事项 |
1.公示责任:公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所需申报材料。 2.受理责任: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允许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信息。 3.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4.送达责任:按照法定的途径和方式将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结果相关文书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建设单位(或委托代理人);依据相关规定对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结果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5.监管责任:实施机关应当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620
序号 |
4 |
权利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利项目名称 |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含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设计审查备案)(部分下放) |
责任主体 |
市基建建工管理处 |
责任事项 |
1.公示责任:对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所需全部材料进行公示。 2.受理责任:对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申请进行调查审核。 3.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4.送达责任:按照法定的途径和方式将相关文书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申请人。 5.监管责任:备案机关对件审查备案施工图设计文实施情况开展检查。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621
序号 |
5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手册备案 |
责任主体 |
市房地产管理处 |
责任事项 |
1.公示责任: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手册备案所需申报材料; 2.受理责任: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决定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 4.送达责任:按照法定的途径和方式将相关文书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相对人。 5.监管责任:实施机关应当按照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进行监督。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622
序号 |
6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部分下放)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科 |
责任事项 |
1.公示责任:公示建设工程竣工收验备案所需申报材料。 2.受理责任:对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允许当场更正或后补申请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3.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验核实。 4.送达责任:按照法定的途径和方式将建设工程竣工收验备案书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建设单位(或委托代理人);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5.监管责任:实施机关应当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材料归档,按规定存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623
序号 |
7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建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认定 |
责任主体 |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
责任事项 |
1.公示责任:对建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认定要求进行公示。 2.受理责任:对建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认定,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允许当场更正或后补申请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信息。 3.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4.送达责任:按照法定的途径和方式将建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认定材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申请人。 5.监管责任:实施机关应当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建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监管;应当将人员资格证基本信息等情况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开。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624
序号 |
8 |
权利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利项目名称 |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能力考核 |
责任主体 |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
责任事项 |
1.公示责任:公示拆除工程施工备案所需申报材料。 2.受理责任: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允许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信息。 3.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4.送达责任:按照法定的途径和方式将相关文书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申请人。 5.监管责任:实施机关应当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625
序号 |
9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备案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科 |
责任事项 |
1.公示责任:公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备案所需申报材料。 2.受理责任: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允许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信息。 3.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4.送达责任:按照法定的途径和方式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备案结果相关文书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建设单位(或委托代理人);依据相关规定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备案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5.监管责任:实施机关应当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监督;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626
序号 |
10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建设工程建设项目报建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科 |
责任事项 |
1.公示责任:公示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备案所需申报材料。 2.受理责任: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允许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信息。 3.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4.送达责任:按照法定的途径和方式将相关文书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建设单位(或委托代理人)。 5.监管责任:实施机关应当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627
序号 |
11 |
项目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 |
责任主体 |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公示责任:对预拌砂浆企业备案报送资料进行公示。 2.受理责任:对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允许当场更正或后补申请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3.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验核实。 4.送达责任:按照法定的途径和方式将建设工程竣工收验备案书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申请人;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628
序号 |
12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查 |
责任主体 |
招投标与定额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公示责任:公示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查所需申报材料。 2.受理责任: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允许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信息。 3.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4.送达责任:按照法定的途径和方式将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查相关文书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建设单位(或委托代理人);依据相关规定对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查结果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5.监管责任:实施机关应当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查监督;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629
序号 |
13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手册备案(与表2-621重复) |
表2-630
序号 |
14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建设管理处 |
责任事项 |
1.公示责任:公示工程建设项目附属市政工程设计方案审批所需申报材料。 2.受理责任:对工程建设项目附属市政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允许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信息。 3.审查责任:对工程建设项目附属市政工程设计方案审批所需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4.送达责任:按照法定的途径和方式将工程建设项目附属市政工程设计方案审批相关文书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建设单位(或委托代理人)。 5.监管责任:实施机关应当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工程建设项目附属市政工程设计方案实施情况监督;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631
序号 |
15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建设管理处 |
责任事项 |
1.公示责任:公示工程建设项目附属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所需申报材料。 2.受理责任:对工程建设项目附属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允许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信息。 3.审查责任:对工程建设项目附属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所需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4.送达责任:按照法定的途径和方式将工程建设项目附属市政工程竣工验收相关文书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建设单位(或委托代理人)。 5.监管责任:实施机关应当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工程建设项目附属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实施情况监督;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632
序号 |
16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 |
责任主体 |
招投标与定额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受理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材料,对备案申请资料完整的予以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备案资料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对审查未通过的作出不予备案决定,对审查通过的作出备案决定,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633
序号 |
17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结算备案 |
责任主体 |
招投标与定额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受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结算材料,对备案申请资料完整的予以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备案资料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对审查未通过的作出不予备案决定,对审查通过的作出备案决定,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634
序号 |
18 |
权力类型 |
其它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 |
责任主体 |
市房地产管理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受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材料,对备案申请资料完整的予以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备案资料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对审查未通过的作出不予备案决定,对审查通过的作出备案决定,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635
序号 |
19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商品房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
责任主体 |
市房地产管理处 |
责任事项 |
1.公示责任:对商品房屋租赁受理程序、申请材料等进行公示。 2.受理责任:收取房屋租赁管理备案应当提交的资料,检查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是否有误,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审查责任:审查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维护房屋租赁当事双方的合法权益。 4.送达责任:按照法定的途径和方式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5.监管责任:实施机关应当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鉴定处理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管。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636
序号 |
20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物业管理招标及中标结果备案 |
责任主体 |
招投标与定额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受理物业管理招标及中标结果材料,对备案申请资料完整的予以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备案资料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对审查未通过的作出不予备案决定,对审查通过的作出备案决定,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637
序号 |
21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核准 |
责任主体 |
市房地产管理处 |
责任事项 |
1.公示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受理责任: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允许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信息。 3.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并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638
序号 |
22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房屋安全鉴定备案 |
责任主体 |
市房地产管理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受理房屋安全鉴定材料,对备案申请资料完整的予以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备案资料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对审查未通过的作出不予备案决定,对审查通过的作出备案决定,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639
序号 |
23 |
权利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利项目名称 |
安全施工措施备案 |
责任主体 |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
责任事项 |
1.公示责任:公示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施工备案所需申报材料。 2.受理责任: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允许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信息。 3.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4.送达责任:按照法定的途径和方式将相关文书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申请人。 5.监管责任:实施机关应当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640
序号 |
24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建设档案馆 |
责任事项 |
1.公示责任:公示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所需申报材料。 2.受理责任: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决定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计费、缴费。 4.送达责任:按照法定的途径和方式向当事人出具验收意见书。 5.监管责任:实施机关应当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进行监督。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641
序号 |
25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核准 |
责任主体 |
市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保障性住房申请所需申报材料。 2.受理环节责任: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允许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信息。 3.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4.送达环节责任:按照法定的途径和方式将相关文书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申请人。 5.监管环节责任:实施机关应当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642
序号 |
26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个人申购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查和廉租住房申请审核登记 |
责任主体 |
市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公示环节责任:公示个人申购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查和廉租住房申请所需申报材料。 2.受理环节责任: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允许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信息。 3.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4.送达环节责任:按照法定的途径和方式将相关文书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申请人。 5.监管环节责任:实施机关应当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643
序号 |
27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中心城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分配);住房货币化分配、房改资金的适用审查 |
责任主体 |
市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中心城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分配);住房货币化分配相关政策和规定。 2.受理环节责任: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允许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信息。 3.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4.送达环节责任:按照法定的途径和方式将相关文书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相对人。 5.监管环节责任:实施机关应当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中心城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分配);住房货币化分配工作实施监督;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644
序号 |
28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部分下放) |
责任主体 |
市房地产管理处 |
责任事项 |
1.公示责任:公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所需申报材料。 2.受理责任: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允许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信息。 3.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4.送达责任: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房地产经纪人员等备案信息向社会公示。 5.监管责任: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645
序号 |
29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
责任主体 |
市房地产管理处 |
责任事项 |
1.公示责任:对商品房屋租赁受理程序、申请材料等进行公示; 2.受理责任:收取房屋租赁管理备案应当提交的资料,检查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是否有误,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审查责任:审查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维护房屋租赁当事双方的合法权益。 4.送达责任:按照法定的途径和方式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5.监管责任:实施机关应当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鉴定处理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管。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646
序号 |
30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房地产抵押登记 |
责任主体 |
市房地产管理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2.审查责任:对申请登记事项进行合理审慎审查:审查主体资格;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就有关事项进行询问;必要时进行现场查看。 3.登记责任:对符合条件的进行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原因。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647
序号 |
31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 |
责任主体 |
市房地产管理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2.审查责任:对申请登记事项进行合理审慎审查:审查主体资格;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就有关事项进行询问;必要时进行现场查看。 3.登记责任:对符合条件的进行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原因。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648
序号 |
32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含初始、转移、变更、注销、他项权利、注销、更正、异议、预告、 查封补证登记) |
责任主体 |
市房地产管理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2.审查责任:对申请登记事项进行合理审慎审查:审查主体资格;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就有关事项进行询问;必要时进行现场查看。 3.登记责任:对符合条件的进行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原因。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649
序号 |
33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地役权登记 |
责任主体 |
市房地产管理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2.审查责任:对申请登记事项进行合理审慎审查:审查主体资格;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就有关事项进行询问;必要时进行现场查看。 3.登记责任:对符合条件的进行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原因。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650
序号 |
34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及注销 |
责任主体 |
市房地产管理处 |
责任事项 |
1.公示责任:公示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及注销的相关材料及依据。 2.受理责任:收取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应当提交的资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允许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信息。 3.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仔细对照,保证纸质合同与房屋权属交易系统电子版合同准确一致,在双方真实购买意愿的情况下,维护房屋买受人与房屋出卖人的合法权益。 4.送达责任: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备案登记程序,按照法定的途径和方式将相关文书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申请人。 5.监管责任:实施机关应当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651
序号 |
35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房屋产权面积测绘成果审核管理 |
责任主体 |
市测绘管理处 |
责任事项 |
1.公示责任:对房屋产权面积测绘成果审核申请材料等进行公示; 2.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审查房产测绘成果需要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资料不齐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审查责任:对房产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 4.移交责任:审查完毕后移交房产测绘成果资料到房管局政务中心办证窗口进行初始登记。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652
序号 |
36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 |
责任主体 |
勘察设计与科学技术科 |
责任事项 |
1.公示责任:公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所需申报材料。 2.受理责任: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决定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 4.送达责任:按照法定的途径和方式将相关文书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相对人。 5.监管责任:实施机关应当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653
序号 |
37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 |
|
责任主体 |
市房地产管理处 |
|
责任事项 |
1.公示责任:公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所需申报材料。 2.受理责任: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决定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计费、缴费。 4.送达责任:与建设单位签定白蚁预防合同。 5.监管责任:实施机关应当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公示环节、受理环节、审查环节、合同实施环节、白蚁防治施工及质量进行监督;出椐白蚁施工验收合格证明。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
表2-654
序号 |
38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购房者应将政府补贴返还 |
责任主体 |
市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规定。 2.审查环节责任:对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进行核实。 3.送达环节责任:按照法定的途径和方式将相关文书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相对人。 4.监管环节责任:实施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655
序号 |
39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违法造成房地产权属档案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
责任主体 |
市房地产管理处 |
责任事项 |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违法造成房地产权属档案损失责令赔偿损失相关材料及依据。 2.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受理造成档案损失的案件材料。 3.审查环节责任:依法对相关情况予以核实。 4.送达环节责任:按照法定的途径和方式将决定书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当事人,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656
序号 |
40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廉租住房承租人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回收廉租住房 |
责任主体 |
市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廉租住房管理的相关要求和依据。 2.审查环节责任:对违反廉租住房租用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核实。 3.送达环节责任:按照法定的途径和方式将决定文书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相对人。 4.监管环节责任: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廉租住房使用情况监督管理;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657
序号 |
41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建设项目验线规划管理 |
责任主体 |
城乡规划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划公示牌、市规划执法大队备案通知书等材料;现场查看;提出审查意见。 3.确认责任:符合验线要求的,予以确认(不予确认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658
序号 |
42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意见 |
责任主体 |
城乡规划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申请表》、建设单位(委托代理人)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和委托授权书、县(区)、园区审查意见、1:500 或1:1000地形图等;现场踏勘;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审批或者不予行政审批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审批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659
序号 |
43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建设项目规划条件调整审批 |
责任主体 |
城乡规划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申请表、建设单位(委托代理人)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和委托授权书、申请变更专题报告(说明变更的目的、理由及依据)、变更规划条件专家咨询(评审)意见、1:500 或1:1000 地形图等;现场踏勘;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审批或者不予行政审批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审批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660
序号 |
44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查 |
责任主体 |
城乡规划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申请文件及申请表、建设单位(委托代理人)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和委托授权书、经批准的规划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对应的界址点成果表、日照分析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现场踏勘;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审批或者不予行政审批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审批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661
序号 |
45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建设工程施工图复核 |
责任主体 |
市基建建工管理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申请文件及申请表、建设单位(委托代理人)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和委托授权书、土地权属证明文件、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筑工程施工图(平、立、剖)等;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审批或者不予行政审批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审批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662
序号 |
46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规划审批 |
责任主体 |
城乡规划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申请文件及申请表、建设单位(委托代理人)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和委托授权书、经批准的规划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对应的界址点成果表、日照分析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现场踏勘;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审批或者不予行政审批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审批 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变更决定作出后,应同时收回最初核发的规划审批图纸或文件并注明作废。 4.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663
序号 |
47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房屋使用性质认定及变更规划审批 |
责任主体 |
城乡规划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申请表》、建设单位(委托代理人)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和委托授权书、申请变更专题报告(说明变更的目的、理由及依据)、变更规划专家咨询(评审)意见、1:500 或1:1000 地形图等;现场踏勘;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审批或者不予行政审批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审批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664
序号 |
48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
责任主体 |
城乡规划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条件、《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等材料,核定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现场查看;提出审查意见。 3.确认责任: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的,予以确认(不予确认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665
序号 |
49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提出规划条件 |
责任主体 |
城乡规划局 |
责任事项 |
1.决定责任: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未确定规 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按时办结。 2.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666
序号 |
50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备案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建设管理处 |
责任事项 |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所需申报材料。 2.受理环节责任: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允许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信息。 3.审查环节责任: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4.监管环节责任:实施机关应当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工程质量监督;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667
序号 |
51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 用性质的批准 |
责任主体 |
城乡规划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建设单位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书面申请,建设单位法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设计方案,相关历史建筑的物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当地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等;现场踏勘;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审批或者不予行政审批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审批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668
序号 |
52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方案的批准 |
责任主体 |
城乡规划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申请表、建设单位(委托代理人)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和委托授权书、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方案、园区初审意见、1:500 或1:1000 地形图等;现场踏勘;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审批或者不予行政审批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审批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669
序号 |
53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的验收 |
责任主体 |
市城市照明管理处 |
责任事项 |
1.公示责任:公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的验收所需申报材料。 2.受理责任: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允许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信息。 3.审查责任: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的验收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670
序号 |
54 |
权力项目名称 |
工商注册地在本市的建筑业企业相关资质的撤销 |
责任主体 |
市基建建工管理处 |
责任事项 |
1.公示环节责任:对受理的建筑业企业相关资质撤销信息进行公示。 2.受理环节责任:对本市的建筑业企业相关资质的撤销的全部材料内容、事实依据进行调查审核。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信息。 3.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4.送达环节责任:按照法定的途径和方式将建筑业企业相关资质的撤销相关文书在规定时间内送达资质被撤销企业(或委托代理人)。 5.监管环节责任:实施机关应当将被撤销企业资质证书全部收回。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