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8450030/2016-96311 | 公文种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 |
发布日期 | 2016-11-08 | 主题词 | 责任清单 |
表1
主 体 责 任 |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运输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等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二)拟订全市交通运输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指导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三)承担道路、水路交通运输市场监管责任,组织制定道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城乡客运管理工作,指导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运输价格。 (四)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运输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止污染、救助打捞、通讯导航、危险品运输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船员管理相关工作。指导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依法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五)负责提出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公路、水路有关规费政策并监督实施,提出有关财政、土地、价格等政策建议。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审计工作。 (六)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拟订公路、水路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公路、水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交通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承担有关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按规定负责港口规划和港口岸线使用管理工作,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特许经营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交通运输行业职业资格管理工作。 (七)指导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国家及市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全市高速公路及重点干线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组织协调地方交通战备工作,承担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八)制定交通运输科技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重大科技开发。指导全市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运行情况,开展相关统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指导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九)负责公路、水路有关涉外工作,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全市交通运输行业招商引资和利用外资工作。 (十)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职责边界 |
无 |
表2-1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公路建设设计审批 |
责任主体 |
建设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公路建设设计审批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文件。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4.事后监督责任:对公路工程设计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按照许可要求进行设计施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公路建设施工许可 |
责任主体 |
建设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公路建设施工许可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出的公路建设工程项目施工项目进行审查,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4.事后监督责任:对国、省重点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项目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3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 |
责任主体 |
建设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出的公路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同意竣工验收的决定(不同意竣工验收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制作同意竣工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4.事后监督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竣工验收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督促公路建设项目经营管理者依法履行职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4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 |
责任主体 |
市路政处治超办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全市境内跨县区普通公路超限运输车辆行驶的申报材料,并对其所审查的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制作并颁发准许其超限运输通行证明,并送达当事人。 4.事后监督责任:对超限运输车辆在超限检测点依法进行检查,核实当事人超限运输实际情况,依法对超限运输进行督促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5-1
序号 |
5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影响公路通行和安全建设活动审批(在公路上增设交叉道口审批) |
责任主体 |
市路政处路政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在公路上增设交叉道口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在公路上增设交叉道口审批的相关材料,并对其审查材料出具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对在公路上增设交叉道口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5-2
序号 |
5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影响公路通行和安全建设活动审批(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审批) |
责任主体 |
市路政处路政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审批相关材料,并对其审查材料出具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对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5-3
序号 |
5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影响公路通行和安全建设活动审批(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
责任主体 |
市路政处路政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相关材料,并对其审查材料出具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对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5-4
序号 |
5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影响公路通行和安全建设活动审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交通标志(含广告标志、标牌)审批) |
责任主体 |
市路政处路政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交通标志(含广告标志、标牌)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交通标志(含广告标志、标牌)审批相关材料,并对其审查材料出具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交通标志(含广告标志、标牌)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5-5
序号 |
5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影响公路通行和安全建设活动审批 (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审批) |
责任主体 |
市路政处路政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审批相关材料,并对其审查材料出具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对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5-6
序号 |
5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影响公路通行和安全建设活动审批(公路行道树砍伐审批) |
责任主体 |
市路政处路政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公路行道树砍伐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公路行道树砍伐审批相关材料,并对其审查材料出具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对公路行道树砍伐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5-7
序号 |
5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影响公路通行和安全建设活动审批(其他影响公路通行和安全建设活动审批) |
责任主体 |
市路政处路政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其他影响公路通行和安全建设活动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其他影响公路通行和安全建设活动审批相关材料,并对其审查材料出具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对其他影响公路通行和安全建设活动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6-1
序号 |
6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政策法规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供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对能够现场办结的申请及时办理,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6-2
序号 |
6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性许可)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政策法规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供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对能够现场办结的申请及时办理,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7
序号 |
7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客运班线许可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政策法规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供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对能够现场办结的申请及时办理,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8
序号 |
8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许可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政策法规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供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对能够现场办结的申请及时办理,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9
序号 |
9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驾驶员客运资格证许可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政策法规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供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对能够现场办结的申请及时办理,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10
序号 |
10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船舶检验审批(含建造、营运检验) |
责任主体 |
市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按照船舶检验审批审批服务指南查看申请材料,材料不齐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船舶检验审批审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取件。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11
序号 |
11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载运危险货物船舶许可 |
责任主体 |
市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按照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审批服务指南查看申请材料,材料不齐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审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取件。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12
序号 |
12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批(含初设、施工图、重大变更) |
责任主体 |
市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按照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布的水运工程建设设计审批服务指南查看申请材料,材料不齐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水运工程建设设计审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取件。 4.事后监督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水运工程建设情况,督促申请人按照行政许可要求进行建设。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航道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13
序号 |
13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水运工程竣工验收 |
责任主体 |
市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按照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审批服务指南查看申请材料,材料不齐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审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取件。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14
序号 |
14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船舶设计图纸审批 |
责任主体 |
市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按照船舶设计图纸审批服务指南查看申请材料,材料不齐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非深水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取件。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船舶和船用产品监督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15
序号 |
15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船舶制造、维修资质认定 |
责任主体 |
市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按照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审批服务指南查看申请材料,材料不齐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审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取件。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16
序号 |
16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船舶登记(含所有权、国籍、船舶抵押、光船租赁、船舶烟囱等) |
责任主体 |
市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按照船舶登记审批服务指南查看申请材料,材料不齐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审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取件。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17
序号 |
17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水路运输和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含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 |
责任主体 |
市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按照水路运输和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服务指南查看申请材料,材料不齐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水路运输和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取件。 4.事后监督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水路运输和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资质进行核查,督促经营者按照行政许可要求进行运输和船舶管理等活动。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18
序号 |
18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
责任主体 |
市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按照水上水下活动许可服务指南查看申请材料,材料不齐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审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取件。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港口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19
序号 |
19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跨河、拦河、临河建筑物通航尺度和技术要求审批 |
责任主体 |
市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按照船舶登记审批服务指南查看申请材料,材料不齐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审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取件。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0
序号 |
20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非深水港口岸线使用审批 |
责任主体 |
市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按照非深水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服务指南查看申请材料,材料不齐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非深水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取件。 4.事后监督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非深水港口岸线的使用情况,督促申请人按照行政许可要求进行相关活动。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1
序号 |
21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港口经营许可(含危货作业) |
责任主体 |
市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按照服务指南查看申请材料,材料不齐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取件。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2
序号 |
22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航标设置、撤除审批 |
责任主体 |
市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按照航标设置、撤除审批服务指南查看申请材料,材料不齐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取件。 4.事后监督责任: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核查,督促经营者按照行政许可要求进行运输和船舶管理等活动。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航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3
序号 |
23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的审批 |
责任主体 |
市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按照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的审批服务指南查看申请材料,材料不齐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审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取件。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4
序号 |
24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水上交通特种运输许可 |
责任主体 |
市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按照服务指南查看申请材料,材料不齐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取件。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5
序号 |
25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签发 |
责任主体 |
市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按照服务指南查看申请材料,材料不齐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取件。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内河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6
序号 |
26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船员适任资格认定(注册、特殊培训、船员适任) |
责任主体 |
市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按照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的审批服务指南查看申请材料,材料不齐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审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取件。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7
序号 |
1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公路建设施工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建管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检查发现或群众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的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公路建设施工的行为,应及时立案进行调查。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按法定程序全面、公正、客观收集违法证据,确保证据收集合法、确实、充分,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法制审核,需要进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按规定应当处罚的,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处罚理由、依据,并按规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及听证权。 5.决定责任:根据当事人陈述申辩及案件调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处罚。作出处罚决定,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条款,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处罚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行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8
序号 |
2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路政处路产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管辖范围内检查、巡查发现或群众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的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行为,应及时立案进行调查。 2.调查责任:指派不少于2名、具有执法资格的调查人员,按法定程序全面、公正、客观收集违法证据及减轻、从轻处罚证据,确保证据收集合法、确实、充分。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法制审核,需要进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按规定应当处罚的,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处罚理由、依据,并按规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及听证权。 5.决定责任:根据当事人陈述申辩及案件调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处罚。作出处罚决定,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条款,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处罚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行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9
序号 |
3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同意穿越、跨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建设、埋设管道、电缆等,未经同意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所修建、架设、埋设的设施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路政处路产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管辖范围内检查、巡查发现或群众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的擅自穿越、跨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建设、埋设管道、电缆等,未经同意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所修建、架设、埋设的设施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的行为,应及时立案进行调查。 2.调查责任:指派不少于2名、具有执法资格的调查人员,按法定程序全面、公正、客观收集违法证据及减轻、从轻处罚证据,确保证据收集合法、确实、充分。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法制审核,需要进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按规定应当处罚的,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处罚理由、依据,并按规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及听证权。 5.决定责任:根据当事人陈述申辩及案件调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处罚。作出处罚决定,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条款,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处罚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行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30
序号 |
4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路政处路产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管辖范围内检查、巡查发现或群众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的行为,应及时立案进行调查。 2.调查责任:指派不少于2名、具有执法资格的调查人员,按法定程序全面、公正、客观收集违法证据及减轻、从轻处罚证据,确保证据收集合法、确实、充分。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法制审核,需要进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按规定应当处罚的,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处罚理由、依据,并按规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及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当事人陈述申辩及案件调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处罚。作出处罚决定,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条款,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处罚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行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30
序号 |
5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行驶公路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路政处路产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管辖范围内检查、巡查发现或群众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的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行驶公路的行为,应及时立案进行调查。 2.调查责任:指派不少于2名、具有执法资格的调查人员,按法定程序全面、公正、客观收集违法证据及减轻、从轻处罚证据,确保证据收集合法、确实、充分。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法制审核,需要进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按规定应当处罚的,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处罚理由、依据,并按规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及听证权。 5.决定责任:根据当事人陈述申辩及案件调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处罚。作出处罚决定,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条款,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处罚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行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31
序号 |
6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路政处治超办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管辖范围内检查、巡查发现或群众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的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行为,应及时立案进行调查。 2.调查责任:指派不少于2名、具有执法资格的调查人员,按法定程序全面、公正、客观收集违法证据及减轻、从轻处罚证据,确保证据收集合法、确实、充分。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法制审核,需要进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按规定应当处罚的,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处罚理由、依据,并按规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及听证权。 5.决定责任:根据当事人陈述申辩及案件调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处罚。作出处罚决定,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条款,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处罚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行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32
序号 |
7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路政处路产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管辖范围内检查、巡查发现或群众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的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行为,应及时立案进行调查。 2.调查责任:指派不少于2名、具有执法资格的调查人员,按法定程序全面、公正、客观收集违法证据及减轻、从轻处罚证据,确保证据收集合法、确实、充分。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法制审核,需要进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按规定应当处罚的,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处罚理由、依据,并按规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及听证权。 5.决定责任:根据当事人陈述申辩及案件调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处罚。作出处罚决定,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条款,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处罚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行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32
序号 |
8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路政处路产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其管辖范围内检查、巡查发现或群众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的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应及时立案进行调查。 2.调查责任:指派不少于2名、具有执法资格的调查人员,按法定程序全面、公正、客观收集违法证据及减轻、从轻处罚证据,确保证据收集合法、确实、充分。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法制审核,需要进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按规定应当处罚的,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处罚理由、依据,并按规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及听证权。 5.决定责任:根据当事人陈述申辩及案件调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处罚。作出处罚决定,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条款,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处罚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行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33
序号 |
9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所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路政处路产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其管辖范围内检查、巡查发现或群众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的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所的行为,应及时立案进行调查。 2.调查责任:指派不少于2名、具有执法资格的调查人员,按法定程序全面、公正、客观收集违法证据及减轻、从轻处罚证据,确保证据收集合法、确实、充分。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法制审核,需要进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按规定应当处罚的,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处罚理由、依据,并按规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及听证权。 5.决定责任:根据当事人陈述申辩及案件调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处罚。作出处罚决定,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条款,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处罚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行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34
序号 |
10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未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路政处路产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其管辖范围内检查、巡查发现或群众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的造成公路损坏未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报告的行为,应及时立案进行调查。 2.调查责任:指派不少于2名、具有执法资格的调查人员,按法定程序全面、公正、客观收集违法证据及减轻、从轻处罚证据,确保证据收集合法、确实、充分。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法制审核,需要进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按规定应当处罚的,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处罚理由、依据,并按规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及听证权。 5.决定责任:根据当事人陈述申辩及案件调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处罚。作出处罚决定,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条款,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处罚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行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35
序号 |
11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路政处路产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其管辖范围内检查、巡查发现或群众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的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行为,应及时立案进行调查。 2.调查责任:指派不少于2名、具有执法资格的调查人员,按法定程序全面、公正、客观收集违法证据及减轻、从轻处罚证据,确保证据收集合法、确实、充分。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法制审核,需要进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按规定应当处罚的,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处罚理由、依据,并按规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及听证权。 5.决定责任:根据当事人陈述申辩及案件调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处罚。作出处罚决定,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条款,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处罚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行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36
序号 |
12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路政处路产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其管辖范围内检查、巡查发现或群众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的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行为,应及时立案进行调查。 2.调查责任:指派不少于2名、具有执法资格的调查人员,按法定程序全面、公正、客观收集违法证据及减轻、从轻处罚证据,确保证据收集合法、确实、充分。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法制审核,需要进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按规定应当处罚的,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处罚理由、依据,并按规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及听证权。 5.决定责任:根据当事人陈述申辩及案件调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处罚。作出处罚决定,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条款,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处罚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行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37
序号 |
13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路政处路产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其管辖范围内检查、巡查发现或群众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的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行为,应及时立案进行调查。 2.调查责任:指派不少于2名、具有执法资格的调查人员,按法定程序全面、公正、客观收集违法证据及减轻、从轻处罚证据,确保证据收集合法、确实、充分。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法制审核,需要进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按规定应当处罚的,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处罚理由、依据,并按规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及听证权。 5.决定责任:根据当事人陈述申辩及案件调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处罚。作出处罚决定,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条款,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处罚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行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38
序号 |
14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路政处路产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其管辖范围内检查、巡查发现或群众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的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行为,应及时立案进行调查。 2.调查责任:指派不少于2名、具有执法资格的调查人员,按法定程序全面、公正、客观收集违法证据及减轻、从轻处罚证据,确保证据收集合法、确实、充分。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法制审核,需要进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按规定应当处罚的,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处罚理由、依据,并按规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及听证权。 5.决定责任:根据当事人陈述申辩及案件调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处罚。作出处罚决定,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条款,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处罚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行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39
序号 |
15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或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路政处路产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管辖范围内检查、巡查发现或群众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的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或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行为,应及时立案进行调查。 2.调查责任:指派不少于2名、具有执法资格的调查人员,按法定程序全面、公正、客观收集违法证据及减轻、从轻处罚证据,确保证据收集合法、确实、充分。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法制审核,需要进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按规定应当处罚的,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处罚理由、依据,并按规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及听证权。 5.决定责任:根据当事人陈述申辩及案件调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处罚。作出处罚决定,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条款,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处罚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行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40
序号 |
16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路政处路产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管辖范围内检查、巡查发现或群众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的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行为,应及时立案进行调查。 2.调查责任:指派不少于2名、具有执法资格的调查人员,按法定程序全面、公正、客观收集违法证据及减轻、从轻处罚证据,确保证据收集合法、确实、充分。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法制审核,需要进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按规定应当处罚的,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处罚理由、依据,并按规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及听证权。 5.决定责任:根据当事人陈述申辩及案件调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处罚。作出处罚决定,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条款,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处罚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行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41
序号 |
17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路政处路产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管辖范围内检查、巡查发现或群众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的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行为,应及时立案进行调查。 2.调查责任:指派不少于2名、具有执法资格的调查人员,按法定程序全面、公正、客观收集违法证据及减轻、从轻处罚证据,确保证据收集合法、确实、充分。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法制审核,需要进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按规定应当处罚的,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处罚理由、依据,并按规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及听证权。 5.决定责任:根据当事人陈述申辩及案件调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处罚。作出处罚决定,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条款,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处罚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行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42
序号 |
18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路政处路产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管辖范围内检查、巡查发现或群众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的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行为,应及时立案进行调查。 2.调查责任:指派不少于2名、具有执法资格的调查人员,按法定程序全面、公正、客观收集违法证据及减轻、从轻处罚证据,确保证据收集合法、确实、充分。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法制审核,需要进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按规定应当处罚的,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处罚理由、依据,并按规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及听证权。 5.决定责任:根据当事人陈述申辩及案件调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处罚。作出处罚决定,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条款,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处罚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行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43
序号 |
19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许可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备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路政处路产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管辖范围内检查、巡查发现或群众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的未经许可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备的行为,应及时立案进行调查。 2.调查责任:指派不少于2名、具有执法资格的调查人员,按法定程序全面、公正、客观收集违法证据及减轻、从轻处罚证据,确保证据收集合法、确实、充分。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法制审核,需要进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按规定应当处罚的,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处罚理由、依据,并按规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及听证权。 5.决定责任:根据当事人陈述申辩及案件调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处罚。作出处罚决定,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条款,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处罚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行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44
序号 |
20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许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路政处路产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管辖范围内检查、巡查发现或群众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的未经许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行为,应及时立案进行调查。 2.调查责任:指派不少于2名、具有执法资格的调查人员,按法定程序全面、公正、客观收集违法证据及减轻、从轻处罚证据,确保证据收集合法、确实、充分。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法制审核,需要进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按规定应当处罚的,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处罚理由、依据,并按规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及听证权。 5.决定责任:根据当事人陈述申辩及案件调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处罚。作出处罚决定,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条款,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处罚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行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45
序号 |
21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路政处治超办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管辖范围内检查、巡查发现或群众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的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行为,应及时立案进行调查。 2.调查责任:指派不少于2名、具有执法资格的调查人员,按法定程序全面、公正、客观收集违法证据及减轻、从轻处罚证据,确保证据收集合法、确实、充分。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法制审核,需要进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按规定应当处罚的,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处罚理由、依据,并按规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及听证权。 5.决定责任:根据当事人陈述申辩及案件调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处罚。作出处罚决定,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条款,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处罚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行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46
序号 |
22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路政处治超办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管辖范围内检查、巡查发现或群众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的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行为,应及时立案进行调查。 2.调查责任:指派不少于2名、具有执法资格的调查人员,按法定程序全面、公正、客观收集违法证据及减轻、从轻处罚证据,确保证据收集合法、确实、充分。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法制审核,需要进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按规定应当处罚的,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处罚理由、依据,并按规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及听证权。 5.决定责任:根据当事人陈述申辩及案件调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处罚。作出处罚决定,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条款,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处罚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行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47
序号 |
23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路政处治超办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管辖范围内检查、巡查发现或群众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的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行为,应及时立案进行调查。 2.调查责任:指派不少于2名、具有执法资格的调查人员,按法定程序全面、公正、客观收集违法证据及减轻、从轻处罚证据,确保证据收集合法、确实、充分。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法制审核,需要进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按规定应当处罚的,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处罚理由、依据,并按规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及听证权。 5.决定责任:根据当事人陈述申辩及案件调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处罚。作出处罚决定,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条款,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处罚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行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48
序号 |
24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路政处路产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管辖范围内检查、巡查发现或群众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的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行为,应及时立案进行调查。 2.调查责任:指派不少于2名、具有执法资格的调查人员,按法定程序全面、公正、客观收集违法证据及减轻、从轻处罚证据,确保证据收集合法、确实、充分。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法制审核,需要进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按规定应当处罚的,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处罚理由、依据,并按规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及听证权。 5.决定责任:根据当事人陈述申辩及案件调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处罚。作出处罚决定,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条款,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处罚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行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49
序号 |
25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路政处路产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管辖范围内检查、巡查发现或群众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的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行为,应及时立案进行调查。 2.调查责任:指派不少于2名、具有执法资格的调查人员,按法定程序全面、公正、客观收集违法证据及减轻、从轻处罚证据,确保证据收集合法、确实、充分。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法制审核,需要进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按规定应当处罚的,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处罚理由、依据,并按规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及听证权。 5.决定责任:根据当事人陈述申辩及案件调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处罚。作出处罚决定,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条款,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处罚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行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50
序号 |
26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路政处路产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管辖范围内检查、巡查发现或群众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行为,应及时立案进行调查。 2.调查责任:指派不少于2名、具有执法资格的调查人员,按法定程序全面、公正、客观收集违法证据及减轻、从轻处罚证据,确保证据收集合法、确实、充分。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法制审核,需要进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按规定应当处罚的,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处罚理由、依据,并按规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及听证权。 5.决定责任:根据当事人陈述申辩及案件调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处罚。作出处罚决定,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条款,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处罚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行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51
序号 |
27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承运人持有效《通行证》未悬挂明显标志,未按公路管理机构核定的时间、路线和时速行驶公路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路政处治超办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管辖范围内检查、巡查发现或群众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的承运人持有效《通行证》未悬挂明显标志,未按公路管理机构核定的时间、路线和时速行驶公路的行为,应及时立案进行调查。 2.调查责任:指派不少于2名、具有执法资格的调查人员,按法定程序全面、公正、客观收集违法证据及减轻、从轻处罚证据,确保证据收集合法、确实、充分。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法制审核,需要进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按规定应当处罚的,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处罚理由、依据,并按规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及听证权。 5.决定责任:根据当事人陈述申辩及案件调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处罚。作出处罚决定,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条款,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处罚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行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52
序号 |
28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与签发的《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不一致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路政处治超办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管辖范围内检查、巡查发现或群众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的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与签发的《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不一致的行为,应及时立案进行调查。 2.调查责任:指派不少于2名、具有执法资格的调查人员,按法定程序全面、公正、客观收集违法证据及减轻、从轻处罚证据,确保证据收集合法、确实、充分。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法制审核,需要进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按规定应当处罚的,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处罚理由、依据,并按规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及听证权。 5.决定责任:根据当事人陈述申辩及案件调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处罚。作出处罚决定,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条款,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处罚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行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53
序号 |
29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强行通过或故意堵塞收费车道,影响收费公路畅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路政处路产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管辖范围内检查、巡查发现或群众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的未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强行通过或故意堵塞收费车道,影响收费公路畅通的行为,应及时立案进行调查。 2.调查责任:指派不少于2名、具有执法资格的调查人员,按法定程序全面、公正、客观收集违法证据及减轻、从轻处罚证据,确保证据收集合法、确实、充分。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法制审核,需要进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按规定应当处罚的,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处罚理由、依据,并按规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及听证权。 5.决定责任:根据当事人陈述申辩及案件调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处罚。作出处罚决定,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条款,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处罚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行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54
序号 |
3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有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55
序号 |
3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有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56
序号 |
3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客运经营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57
序号 |
3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客运经营者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客运许可证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有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客运许可证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58
序号 |
3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有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59
序号 |
3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有使用无《道路运输证》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60
序号 |
3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客运经营者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未按最低保额投保或者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客运经营者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未按最低保额投保或者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61
序号 |
3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有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62
序号 |
3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客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有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63
序号 |
3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客运经营者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有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64
序号 |
4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客运经营者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65
序号 |
4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有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66
序号 |
4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有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67
序号 |
4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客运经营者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有客运经营者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68
序号 |
4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客运经营者坑骗旅客、非法拒载、站外揽客、中途甩客、擅自加价、恶意压价、堵战罢运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有坑骗旅客、非法拒载、站外揽客、中途甩客、擅自加价、恶意压价、堵战罢运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69
序号 |
4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统计资料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统计资料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70
序号 |
4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维护、检测运输车辆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不按照规定维护、检测运输车辆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71
序号 |
4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有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72
序号 |
4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客运车辆日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超过600公里)未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有客运车辆日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超过600公里)未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73
序号 |
4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对其使用车辆建立车辆技术档案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未对其使用车辆建立车辆技术档案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74
序号 |
5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使用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使用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75
序号 |
5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从事客运租赁经营者未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从事客运租赁经营者未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76
序号 |
5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已不具备许可条件、存在重大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或者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已不具备许可条件、存在重大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或者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77
序号 |
5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造成较大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造成重大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道路运输经营者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造成较大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造成重大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78
序号 |
5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客运车辆未按规定明示经营许可证明和客运标志牌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有客运车辆未按规定明示经营许可证明和客运标志牌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79
序号 |
5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客车租赁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客车租赁经营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有客车租赁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客车租赁经营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80
序号 |
5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客运班车未按规定进站报站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客运班车未按规定进站报站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81
序号 |
5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客运班线经营者未按规定执行报停管理制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客运班线经营者未按规定执行报停管理制度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82
序号 |
5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游客运包车无《四川省旅游团队运输合同(趟次合同)》运行的,或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运行计划运行的,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经营趟次签单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有旅游客运包车无《四川省旅游团队运输合同(趟次合同)》运行的,或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运行计划运行的,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经营趟次签单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83
序号 |
5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客运租赁经营者使用未按规定维护、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客车租赁经营的,或者将车辆给不具备驾驶资格的人员使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客运租赁经营者使用未按规定维护、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客车租赁经营的,或者将车辆给不具备驾驶资格的人员使用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84
序号 |
6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设立分公司未按规定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设立分公司未按规定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85
序号 |
6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客运经营者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86
序号 |
6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货运(站)经营者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货运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运(站)经营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有货运(站)经营者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货运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运(站)经营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87
序号 |
6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有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88
序号 |
6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货运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有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89
序号 |
6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货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有使用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90
序号 |
6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货运代理、货运配载经营者将手里的货物交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承运人承运和承接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准运手续和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业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货运代理、货运配载经营者将手里的货物交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承运人承运和承接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准运手续和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业务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91
序号 |
6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承运应当依法办理手续而未办理准运手续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承运应当依法办理手续而未办理准运手续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92
序号 |
6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货运经营者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93
序号 |
6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从事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经营未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从事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经营未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94
序号 |
7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超越许可或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有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超越许可或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95
序号 |
7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有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96
序号 |
7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97
序号 |
7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或者投保的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或者投保的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98
序号 |
7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99
序号 |
7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100
序号 |
7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签发道路危险货物运单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签发道路危险货物运单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101
序号 |
7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组织调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擅自承运危险货物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未经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组织调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擅自承运危险货物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102
序号 |
7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承运危险货物的车辆未随车携带与所运危险货物相一致的《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有承运危险货物的车辆未随车携带与所运危险货物相一致的《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103
序号 |
7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危险货物运输调度管理制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危险货物运输调度管理制度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104
序号 |
8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安排不符合条件的车辆运输危险货物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安排不符合条件的车辆运输危险货物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105
序号 |
8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106
序号 |
8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行为,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107
序号 |
8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108
序号 |
8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109
序号 |
8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上岗作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上岗作业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110
序号 |
8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有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111
序号 |
8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112
序号 |
8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113
序号 |
8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114
序号 |
9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115
序号 |
9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116
序号 |
9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117
序号 |
9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无资质许可擅自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无资质许可擅自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118
序号 |
9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或超越资质许可事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或超越资质许可事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119
序号 |
9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120
序号 |
9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121
序号 |
9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122
序号 |
9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中,由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专用车辆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中,由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专用车辆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123
序号 |
9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或者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或者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124
序号 |
10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125
序号 |
10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126
序号 |
10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有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127
序号 |
10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许可的经营范围进行维修作业或者变更许可事项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许可事宜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许可的经营范围进行维修作业或者变更许可事项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许可事宜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128
序号 |
10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129
序号 |
10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受让方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受让方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130
序号 |
10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报废机动车、拼装机动车、使用伪劣配件以及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报废机动车、拼装机动车、使用伪劣配件以及擅自改装机动车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131
序号 |
10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132
序号 |
10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机动车维修技术标准,或者生产厂家的维修手册,或者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未按照机动车维修技术标准,或者生产厂家的维修手册,或者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133
序号 |
10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134
序号 |
11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规定悬挂经营许可证和维修标志牌的,或者未按规定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结算单价的,或者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有未按规定悬挂经营许可证和维修标志牌的,或者未按规定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结算单价的,或者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未按规定备案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135
序号 |
11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做好维修记录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做好维修记录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136
序号 |
11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未如实提供检验结果证明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未按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未如实提供检验结果证明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137
序号 |
11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未办理变更手续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138
序号 |
11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执行维修配件采购登记制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未执行维修配件采购登记制度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139
序号 |
11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高于公布的维修工时定额和结算单价收费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高于公布的维修工时定额和结算单价收费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140
序号 |
11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进行维修前诊断和维修过程检验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未按规定进行维修前诊断和维修过程检验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141
序号 |
11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142
序号 |
11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客车租赁经营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客车租赁经营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143
序号 |
11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造成较大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道路运输经营者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造成较大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144
序号 |
12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国际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国际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145
序号 |
12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发生安全事故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发生安全事故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146
序号 |
12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索取、收受学员财物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索取、收受学员财物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147
序号 |
12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有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148
序号 |
12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安排不符合条件的驾驶员、押运人员、搬运装卸人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安排不符合条件的驾驶员、押运人员、搬运装卸人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149
序号 |
12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的;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有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的;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150
序号 |
12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或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有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或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151
序号 |
12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客运车辆驾驶员、乘务员服务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驾驶员、乘务员服务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158
序号 |
12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159
序号 |
12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160
序号 |
13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对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161
序号 |
13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162
序号 |
13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163
序号 |
13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出租汽车经营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出租汽车经营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164
序号 |
13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165
序号 |
13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166
序号 |
13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不按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不按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167
序号 |
13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向出租汽车驾驶员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未向出租汽车驾驶员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168
序号 |
13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不按照规定配置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不按照规定配置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169
序号 |
13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170
序号 |
14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171
序号 |
14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172
序号 |
14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173
序号 |
14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174
序号 |
14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175
序号 |
14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176
序号 |
14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接受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接受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177
序号 |
14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178
序号 |
14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179
序号 |
14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转让、倒卖、伪造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转让、倒卖、伪造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180
序号 |
15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驾驶预约出租汽车巡游揽客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驾驶预约出租汽车巡游揽客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181
序号 |
15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182
序号 |
15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183
序号 |
15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184
序号 |
15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185
序号 |
15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系统或者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系统或者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186
序号 |
15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运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187
序号 |
15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超限运输企业违法超限运输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路政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超限运输企业违法超限运输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188
序号 |
15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路政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189
序号 |
15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船舶未按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对浮动设施未按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船舶未按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190
序号 |
16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191
序号 |
16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192
序号 |
16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193
序号 |
16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服务薄、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服务薄、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194
序号 |
16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195
序号 |
16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196
序号 |
16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违反内河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违反内河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197
序号 |
16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198
序号 |
16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199
序号 |
16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或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载运危险货物进行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或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载运危险货物进行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00
序号 |
17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以及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以及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01
序号 |
17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和事故后逃逸、或者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和事故后逃逸、或者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02
序号 |
17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考试不合格者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安全培训和考试者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考试不合格者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安全培训和考试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03
序号 |
17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法从事水上交通、水路运输及服务,港口生产经营,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航道、港口建设和维护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不具备经营、生产或者运行安全条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航务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违法从事水上交通、水路运输及服务,港口生产经营,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航道、港口建设和维护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不具备经营、生产或者运行安全条件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04
序号 |
17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聘用无船员适任证书、适任证件的人员担任船员职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违法从事水上交通、水路运输及服务,港口生产经营,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航道、港口建设和维护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不具备经营、生产或者运行安全条件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05
序号 |
17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船舶航行、停泊、作业,设置浮动设施违反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条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航务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船舶航行、停泊、作业,设置浮动设施违反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条件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06
序号 |
17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无船舶证书、文书和船员证书、证件的船舶从事水上交通活动,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船舶在非通航水域航行,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浮动设施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航务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无船舶证书、文书和船员证书、证件的船舶从事水上交通活动,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船舶在非通航水域航行,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浮动设施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07
序号 |
17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渔业船舶非法载客和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航务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渔业船舶非法载客和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08
序号 |
17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船舶从事危险货物船舶运输,或者装卸、运输、储存剧毒危险货物和国家规定禁止船舶运输的其他危险货物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航务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船舶从事危险货物船舶运输,或者装卸、运输、储存剧毒危险货物和国家规定禁止船舶运输的其他危险货物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09
序号 |
17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从事餐饮娱乐服务的水上设施,违反国家和省的有关航道、港口岸线管理规定和擅自在通航水域内或者航务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水域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航务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从事餐饮娱乐服务的水上设施,违反国家和省的有关航道、港口岸线管理规定和擅自在通航水域内或者航务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水域外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10
序号 |
18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非法从事或者擅自超越资质等级承揽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航务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非法从事或者擅自超越资质等级承揽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11
序号 |
18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航道、港口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和航标的设置、维护,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安全和技术标准要求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航务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航道、港口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和航标的设置、维护,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安全和技术标准要求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12
序号 |
18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航道、港口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不符合航道、港口规划和航道、港口技术标准要求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航务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在航道、港口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不符合航道、港口规划和航道、港口技术标准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13
序号 |
18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批准在航道、港口区域内进行可能影响船舶通航安全活动,或者未按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以及活动完成后未按规定及时清理遗留物和恢复原状,并申请通航验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航务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未经批准在航道、港口区域内进行可能影响船舶通航安全活动,或者未按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以及活动完成后未按规定及时清理遗留物和恢复原状,并申请通航验收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14
序号 |
18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批准在航道水域内采砂取石、开采砂金、堆放材料或未按批准水域范围和作业方式开采、堆放,恶化通航环境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航务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未经批准在航道水域内采砂取石、开采砂金、堆放材料或未按批准水域范围和作业方式开采、堆放,恶化通航环境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15
序号 |
18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或中国籍船舶假冒外国国籍,悬挂外国国旗航行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或中国籍船舶假冒外国国籍,悬挂外国国旗航行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16
序号 |
18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隐瞒在境内或者境外的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隐瞒在境内或者境外的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17
序号 |
18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办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或弄虚作假或者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在办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或弄虚作假或者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18
序号 |
18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19
序号 |
18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雇用外国籍船员或者使用他人已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擅自雇用外国籍船员或者使用他人已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20
序号 |
19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拒绝、阻挠有关水污染、大气污染、环境噪声污染环境以及进行拆船的现场检查、船舶安全检查或弄虚作假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拒绝、阻挠有关水污染、大气污染、环境噪声污染环境以及进行拆船的现场检查、船舶安全检查或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21
序号 |
19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22
序号 |
19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23
序号 |
19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未经批准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未经批准进行传播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未经批准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未经批准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未经批准进行传播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未经批准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24
序号 |
19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造成水污染事故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25
序号 |
19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26
序号 |
19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取得交通部门的委托,对机动船舶进行排气污染检测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未取得交通部门的委托,对机动船舶进行排气污染检测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27
序号 |
19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船舶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或者未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的气体,未采取密闭措施或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船舶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或者未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的气体,未采取密闭措施或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28
序号 |
19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29
序号 |
19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设置拆船厂进行拆船的,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报告也不采取措施的,未经洗舱、排污、清舱和测爆即行拆解的或者任意排放、丢弃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未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设置拆船厂进行拆船的,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报告也不采取措施的,未经洗舱、排污、清舱和测爆即行拆解的或者任意排放、丢弃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30
序号 |
20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规定配备、使用防污设施、设备、器材造成水域污染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未按规定配备、使用防污设施、设备、器材造成水域污染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31
序号 |
20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发生污染损害事故,虽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但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发生污染损害事故,虽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但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32
序号 |
20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拆船单位关闭、搬迁后原厂址的现场清理不合格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关闭、搬迁后原厂址的现场清理不合格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33
序号 |
20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落实污染应急计划或者垃圾管理计划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未落实污染应急计划或者垃圾管理计划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34
序号 |
20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持有有效的防污证书、防污文书,未配备防污染设备或者防污设备存在重大缺陷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未持有有效的防污证书、防污文书,未配备防污染设备或者防污设备存在重大缺陷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35
序号 |
20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船舶靠泊未按照规定配备防污染设备,防污设备存在重大缺陷或者船舶靠泊未按照规定配备防污染设备或者防污设备存在重大缺陷的港口、装卸站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船舶靠泊未按照规定配备防污染设备,防污设备存在重大缺陷或者船舶靠泊未按照规定配备防污染设备或者防污设备存在重大缺陷的港口、装卸站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36
序号 |
20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37
序号 |
20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规定办理船员服务簿变更手续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未按规定办理船员服务簿变更手续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38
序号 |
20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有效证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有效证件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39
序号 |
20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有效证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有效证件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40
序号 |
21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船长管理和指挥船舶时未履行职责等情形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船长管理和指挥船舶时,未履行职责等情形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41
序号 |
21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违规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42
序号 |
21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43
序号 |
21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不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不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44
序号 |
21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船员服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船员服务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45
序号 |
21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将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未将赵勇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46
序号 |
21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47
序号 |
21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船员服务机构在船员用人单位未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员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船员服务机构在船员用人单位未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员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48
序号 |
21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第二十九条相关规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第二十九条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49
序号 |
21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中国籍船舶未按照规定携带《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中国籍船舶未按照规定携带《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50
序号 |
22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涂改浮动设施、集装箱的检验证书,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或者以欺骗行为获取船舶、设施、货物集装箱的检验证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涂改浮动设施、集装箱的检验证书,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或者以欺骗行为获取船舶、设施、货物集装箱的检验证书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51
序号 |
22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52
序号 |
22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适任证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适任证书》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53
序号 |
22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未按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54
序号 |
22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交回原发证机关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航务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未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交回原发证机关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55
序号 |
22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不满足安全生产条件而进行的各项水上水下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不满足安全生产条件而进行的各项水上水下活动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56
序号 |
22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取得许可证,使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许可证失效从事水上水下活动或者未按本规定报备水上水下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未取得许可证,使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许可证失效从事水上水下活动或者未按本规定报备水上水下活动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57
序号 |
22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或者水上水下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或者水上水下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58
序号 |
22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妥善处理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隐患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清除、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未妥善处理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隐患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清除、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灯措施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59
序号 |
22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60
序号 |
23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不按照《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和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纲要进行培训,或者擅自降低培训标准,培训质量低下,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不按照《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和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纲要进行培训,或者擅自降低培训标准,培训质量低下,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61
序号 |
23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游艇操作人员操作游艇时未携带合格的适任证书或者持有的适任证书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游艇操作人员操作游艇时未携带合格的适任证书或者持有的适任证书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62
序号 |
23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或者临时停泊的水域不符合《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或者游艇的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而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未在游艇出航前将船名、航行计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等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未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或者临时停泊的水域不符合《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或者游艇的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而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未在游艇出航前将船名、航行计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等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41
序号 |
23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停靠、装卸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停靠、装卸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63
序号 |
23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航务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64
序号 |
23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港口经营人违反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相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航务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港口经营人违反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相关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65
序号 |
23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航务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置顶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66
序号 |
23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航务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其他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67
序号 |
23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或者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航务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或者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68
序号 |
23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批准,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航务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未经批准,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69
序号 |
24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航务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70
序号 |
24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未经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或者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航务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未经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或者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71
序号 |
24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救灾、国防建设急需物资作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航务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救灾、国防建设急需物资作业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72
序号 |
24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港口经营人违反安全生产的规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航务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港口经营人违反安全生产的规定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73
序号 |
24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批准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航务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未经批准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74
序号 |
24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航务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75
序号 |
24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航务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76
序号 |
24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港口总体规划或者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区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或者未经依法批准使用港口岸线,擅自改变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功能或者转让岸线使用权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航务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违反港口总体规划或者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区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或者未经依法批准使用港口岸线,擅自改变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功能或者转让岸线使用权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77
序号 |
24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规定清除港区内的废弃物、遗留物,放置影响港口安全生产的障碍物,损坏港区内的公共标志、港口公用基础设施,临时使用港口岸线期满,不及时拆除临时建筑设施,未经批准擅自在港口规划区外设立港口设施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航务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未按规定清除港区内的废弃物、遗留物,放置影响港口安全生产的障碍物,损坏港区内的公共标志、港口公用基础设施,临时使用港口岸线期满,不及时拆除临时建筑设施,未经批准擅自在港口规划区外设立港口设施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78
序号 |
24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港口经营人明知船舶无经营资格、超越经营范围或者无船舶证书、无船员证书而为其提供港口服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航务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港口经营人明知船舶无经营资格、超越经营范围或者无船舶证书、无船员证书而为其提供港口服务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79
序号 |
25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港口经营人不服从疏港指挥调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航务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港口经营人不服从疏港指挥调度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80
序号 |
25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逾期未清除港口水域内的沉船、沉物、漂浮物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航务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逾期未清除港口水域内的沉船、沉物、漂浮物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81
序号 |
25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规定停泊或者未配备保证船舶停泊安全的值守人员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航务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未按规定停泊或者未配备保证船舶停泊安全的值守人员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82
序号 |
25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港口经营人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环保处理设施,配备消防、防污染应急器材和监视、监控装置,或者未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航务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港口经营人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环保处理设施,配备消防、防污染应急器材和监视、监控装置,或者未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83
序号 |
25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项目法人违反规定未经备案进行试运行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航务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项目法人违反规定未经备案进行试运行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84
序号 |
25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港口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航务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港口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85
序号 |
25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港口建设项目未办理设计审批、施工备案手续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航务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港口建设项目未办理涉及审批、施工备案手续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86
序号 |
25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依法批准,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及其他设施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航务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未经依法批准,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及其设施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87
序号 |
25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国家规定缴纳水路交通规费,计收运杂费、服务费,使用国家统一的水路运输票据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航务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未按国家规定缴纳水路交通规费,计收运杂费、服务费,使用国家统一的水路运输票据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88
序号 |
25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超出船舶运输经营范围内从事运输经营的,擅自取消、变更、转让船舶的班次、航线、停靠站点的,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垄断客源、货源的,倒卖船票、强行代办客货运输等违反《四川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航务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超出船舶运输经营范围内从事运输经营的,擅自取消、变更、转让船舶的班次、航线、停靠站点的,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垄断客源、货源的,倒卖船票、强行代办客货运输等违反《四川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89
序号 |
26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船员服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船员服务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90
序号 |
26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船员服务机构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姓名、所服务的船公司和船舶的名称、所属国家等情况定期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船员服务机构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姓名、所服务的船公司和船舶的名称、所属国家等情况定期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91
序号 |
26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92
序号 |
26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船员服务机构在船员用人单位未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员或者未经船员注册的人员提供船舶配员服务,或者未经船员用人单位同意,为尚未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船员提供船舶配员服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船员服务机构在船员用人单位未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员或者未经船员注册的人员提供船舶配员服务,或者未经船员用人单位同意,为尚未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船员提供船舶配员服务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93
序号 |
26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船员服务机构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以虚假资历、虚假证明等手段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员培训、考试、申领证书等有关业务,严重侵害船员的合法权益,或者当所服务船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时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船员服务机构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以虚假资历、虚假证明等手段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员培训、考试、申领证书等有关业务,严重侵害船员的合法权益,或者当所服务船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时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94
序号 |
26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侵占、破坏航道、航道设施、未经同意擅自设置专用航标、未按要求设置必要航标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航务管理局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侵占、破坏航道、航道设施、未经同意擅自设置专用航标、未按要求设置必要航标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95
序号 |
26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触碰航标不报告、危害航标及航标附属设施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航务管理局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触碰航标不报告、危害航标及航标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96
序号 |
26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航务管理局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行为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97
序号 |
26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船舶、排筏碰撞航标造成航标损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航务管理局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船舶、排筏碰撞航标造成航标损毁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98
序号 |
26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船闸管理区域内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航务管理局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在船闸管理区域内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299
序号 |
27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过闸船舶违反《船闸管理办法》禁止性规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航务管理局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过闸船舶违反《船闸管理办法》禁止性规定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300
序号 |
27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损坏船闸或船闸管理区域内设施隐瞒不报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航务管理局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损坏船闸或船闸管理区域内设施隐瞒不报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301
序号 |
27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航务管理局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302
序号 |
27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建设单位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就开工建设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航务管理局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建设单位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就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303
序号 |
27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航务管理局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304
序号 |
27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建设单位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行政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航务管理局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建设单位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305
序号 |
27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渡运水域、港口、航道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航务管理局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在渡运水域、港口、航道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306
序号 |
27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渡运水域、港口、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航务管理局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在渡运水域、港口、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307
序号 |
27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行政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航务管理局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308
序号 |
27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航务管理局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309
序号 |
28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航务管理局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310
序号 |
28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航务管理局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311
序号 |
28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航务管理局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311
序号 |
28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或者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航务管理局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或者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312
序号 |
28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航务管理局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313
序号 |
28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航务管理局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314
序号 |
28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出租、出借、倒卖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或者伪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航务管理局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出租、出借、倒卖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或者伪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315
序号 |
28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航务管理局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316
序号 |
28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航务管理局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317
序号 |
28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要求配备机务管理人员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航务管理局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要求配备机务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318
序号 |
29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者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种类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航务管理局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者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种类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319
序号 |
29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未履行备案义务,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托运人,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扰乱市场秩序,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航务管理局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水路运输经营者未履行备案义务,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托运人,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扰乱市场秩序,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320
序号 |
29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和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航务管理局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水路运输经营者和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321
序号 |
29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机务管理人员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航务管理局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机务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322
序号 |
29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机务管理责任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航务管理局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机务管理责任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323
序号 |
29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未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范围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航务管理局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未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范围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等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324
序号 |
29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的,拒不改正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航务管理局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的,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325
序号 |
29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326
序号 |
29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装载危险货物车辆、应当持有而未持有《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或者同时载运旅客和危险货物过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四川省广元市地方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装载危险货物车辆、应当持有而未持有《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或者同时载运旅客和危险货物过渡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327
序号 |
29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328
序号 |
30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329
序号 |
30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开航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擅自开航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330
序号 |
30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形,渡船擅自开航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形,渡船擅自开航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331
序号 |
30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航务管理局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332
序号 |
30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或者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航务管理局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或者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333
序号 |
30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依法取得相应的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危险货物经营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航务管理局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未依法取得相应的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危险货物经营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334
序号 |
30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铺设或定期检验明显的危险货物管道,未对管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通信装置、报警装置的,未设置明显的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标志、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安全标签的危险货物,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备案的,以及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管理措施以及管理人员等情况备案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航务管理局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铺设或定期检验明显的危险货物管道,未对管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通信装置、报警装置的,未设置明显的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标志、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安全标签的危险货物,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备案的,以及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管理措施以及管理人员等情况备案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335
序号 |
30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港口经营人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的、未将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情况报告的、未按规定对危险货物的包装进行检查、未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及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航务管理局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港口经营人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的、未将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情况报告的、未按规定对危险货物的包装进行检查、未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及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336
序号 |
30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航务管理局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337
序号 |
30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水上交通事故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事故报告书或事故报告书内容不真实影响对事故调查处理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航务管理局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水上交通事故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事故报告书或事故报告书内容不真实影响对事故调查处理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四川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338
序号 |
31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水上交通事故当事人拒绝接受事故处理机关调查或者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明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航务管理局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水上交通事故当事人拒绝接受事故处理机关调查或者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明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四川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339
序号 |
31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因水上交通违章造成事故的行政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航务管理局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因水上交通违章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340
序号 |
31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船舶设备和装卸机具、货物装载不符合要求或者货物包装破损、渗漏、受到污染或者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航务管理局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船舶设备和装卸机具、货物装载不符合要求或者货物包装破损、渗漏、受到污染或者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341
序号 |
31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船舶不符合承运要求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航务管理局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船舶不符合承运要求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342
序号 |
31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引航机构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航务管理局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引航机构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343
序号 |
31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引航机构不选派适任的引航员或者拒绝或者拖延引航、不指定责任引航员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航务管理局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引航机构不选派适任的引航员或者拒绝或者拖延引航、不指定责任引航员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344
序号 |
31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港口企业不按规定配合和保障被引船舶靠离泊或者不按规定向引航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航务管理局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港口企业不按规定配合和保障被引船舶靠离泊或者不按规定向引航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345
序号 |
31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航运公司为配有适任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主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在船上有兼职、跨航运公司兼职、未确定船长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最终决定权、未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或未报告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航运公司为配有适任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主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在船上有兼职、跨航运公司兼职、未确定船长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最终决定权、未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或未报告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346
序号 |
31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受托航运公司未履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受托航运公司未履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347
序号 |
31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或者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引航员服务簿、引航员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或者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引航员服务簿、引航员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348
序号 |
32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引航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引航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349
序号 |
32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引航员在引领船舶时,未持有相应的引航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引航员在引领船舶时,未持有相应的引航员适任证书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350
序号 |
32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引航员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引领船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引航员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引领船舶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351
序号 |
32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引航机构不如实记载引航员的注册、培训、适任证书、引航资历、安全记录以及健康状况等信息并保持连续有效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引航机构不如实记载引航员的注册、培训、适任证书、引航资历、安全记录以及健康状况等信息并保持连续有效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352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权力项目名称 |
船舶港务费、登记费的征收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船舶登记费及船员管理费的相关依据和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2.审核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申请具体情况确定收费金额。 3.决定责任:作出审核决定,开具船舶登记费或船员管理费缴费单。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加强对船舶登记费或船员管理费相关主体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353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权力项目名称 |
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的征收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船舶检验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的相关依据和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2.审核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申请具体情况确定收费金额。 3.决定责任:作出审核决定,开具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缴费单。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加强对船舶及船用产品相关主体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354
序号 |
1 |
权利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代为履行公路养护义务、代为补种绿化物 |
责任主体 |
市路政处路产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在作出代为补种决定前,应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向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对当事人的意见、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理由成立的应当采纳;不成立的,当事人在催告期限内仍然不履行决定的,向负责人报告并作出代为养护或补种决定。公平合理的指定代为补种人;向当事人送达代为补种决定书,并告知理由和依据、方式、时间、费用预算以及代为补种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3.执行责任: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履行的,执行代为补种或养护决定,执行时行政机关应派员到场监督,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方式。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案件检查,发现代为补种或绿化决定错误的,及时撤销或变更,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督促当事人承担代为补种、绿化的费用。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355
序号 |
2 |
权利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强制将故意堵塞收费车道的车辆拖至安全场所 |
责任主体 |
市路政处路产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告知当事人故意堵塞收费车道,影响收费站正常秩序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2.决定责任:除紧急情况外,在采取该强制措施前必须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在审查过程中,应审查强制措施适用情形、法律依据、法定权限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书面向当事人下达强制措施决定书,告知扣押理由、依据、期限、扣押场所、扣押财物的名称、数量、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和途径,发给当事人扣押清单。 3.执行责任: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履行的,采取强行拖离措施,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方式。待当事人履行义务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356
序号 |
3 |
权利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扣押违法超限运输、扰乱逃避超限检测的车辆或对公路造成损坏的车辆、工具 |
责任主体 |
市路政处治超办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告知当事人扣押超限运输、扰乱逃避超限检测或损坏公路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2.决定责任:除紧急情况外,在采取该强制措施前必须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在审查过程中,应审查强制措施适用情形、法律依据、法定权限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书面向当事人下达强制措施决定书,告知扣押理由、依据、期限、扣押场所、扣押财物的名称、数量、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和途径,发给当事人扣押清单。 3.执行责任: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履行的,采取强行拖离或者扣押措施,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方式。待当事人履行义务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357
序号 |
5 |
权利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责令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停止行驶 |
责任主体 |
市路政处路产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告知当事人扣押超限运输、扰乱逃避超限检测或损坏公路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2.决定责任:除紧急情况外,在采取该强制措施前必须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在审查过程中,应审查强制措施适用情形、法律依据、法定权限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书面向当事人下达强制措施决定书,告知扣押理由、依据、期限、扣押场所、扣押财物的名称、数量、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和途径,发给当事人扣押清单。 3.执行责任: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履行的,采取责令停止行驶强制措施,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方式。待当事人履行义务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358
序号 |
7 |
权利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强行拆除、清除擅自设置的非交通标志牌、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管线、电缆等设施、障碍物或堆放的物件材料等。 |
责任主体 |
市路政处路产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告知当事人强行拆除、清除擅自设置的非交通标志牌、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管线、电缆等设施、障碍物或堆放的物件材料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2.决定责任:除紧急情况外,在采取该强制措施前必须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在审查过程中,应审查强制措施适用情形、法律依据、法定权限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书面向当事人下达强制措施决定书,告知扣押理由、依据、期限、扣押场所、扣押财物的名称、数量、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和途径,发给当事人扣押清单。 3.执行责任: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履行的,采取强制拆除的强制措施,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方式。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强制或处罚的法定义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359
序号 |
8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强制超载超限车辆卸货、卸载 |
责任主体 |
市路政处治超办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有超载超限行为的,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2.决定责任:除紧急情况外,在采取该强制措施前必须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在审查过程中,应审查强制措施适用情形、法律依据、法定权限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书面向当事人下达强制措施决定书,告知扣押理由、依据、期限、扣押场所、扣押财物的名称、数量、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和途径,发给当事人扣押清单。 3.执行责任: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履行的,采取强制拆除的强制措施,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方式。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强制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360
序号 |
9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禁止违法船舶进出港口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行政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实施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4.事后监督责任:根据行政强制措施后当事人是否消除安全隐患等情况,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强制法》、《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361
序号 |
10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责令违法船舶驶向指定地点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行政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实施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4.事后监督责任:根据行政强制措施后当事人是否消除安全隐患等情况,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强制法》、《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362
序号 |
11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强制超载运输船舶卸载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航务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改正,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应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作出代履行决定书,于代履行三日前连同催告书送达当事人。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省级航务管理机构代为卸载。 4.事后监督责任:现场检查货物、旅客运输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强制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363
序号 |
12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拆除违法船舶的动力装置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行政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实施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4.事后监督责任:根据行政强制措施后当事人是否消除安全隐患等情况,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强制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364
序号 |
13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扣押违法的船舶、浮动设施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行政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实施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4.事后监督责任:根据行政强制措施后当事人是否消除安全隐患等情况,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强制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365
序号 |
14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强行拖离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船舶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改正,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应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作出代履行决定书,于代履行三日前连同催告书送达当事人。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海事管理机构强行拖离。 4.事后监督责任:现场检查船舶停泊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强制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366
序号 |
15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强制拆除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渡口和恢复撤销的渡口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改正,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应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作出代履行决定书,于代履行三日前连同催告书送达当事人。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省级航务管理机构强制拆除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渡口,恢复撤销的渡口。 4.事后监督责任:现场检查渡口实际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强制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367
序号 |
16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强制清除港口和航道内养殖、种植的植物、水生物、设置的永久性固定设施或者其他物体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改正,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应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作出代履行决定书,于代履行三日前连同催告书送达当事人。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海事管理机构强制清除港口和航道内养殖、种植的植物、水生物、设置的永久性固定设施或者其他物体。 4.事后监督责任:现场检查港口和航道内相关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368
序号 |
17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责令违法船舶临时停航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行政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实施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4.事后监督责任:根据行政强制措施后当事人是否消除安全隐患等情况,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强制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369
序号 |
18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在航道、港口区域内可能影响船舶通航安全的活动完成后,清理遗留物、恢复原状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航务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改正,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应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作出代履行决定书,于代履行三日前连同催告书送达当事人。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省级航务管理机构清理遗留物,恢复原状。 4.事后监督责任:现场检查航道、港口区域内是否还存在通航安全隐患等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370
序号 |
19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造成水污染的强制治理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改正,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应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作出代履行决定书,于代履行三日前连同催告书送达当事人。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海事管理机构强制治理。 4.事后监督责任:现场检查船舶排污作业等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371
序号 |
20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销毁无法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行政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实施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4.事后监督责任:根据行政强制措施后当事人是否消除安全隐患等情况,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强制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372
序号 |
21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扣留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船员适任证书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行政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实施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4.事后监督责任:根据行政强制措施后当事人是否消除安全隐患等情况,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强制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373
序号 |
22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禁止离港或限制违法船舶航行、停泊、作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行政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实施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4.事后监督责任:根据行政强制措施后当事人是否消除安全隐患等情况,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374
序号 |
23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申请法院强制拆除在港区内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航务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改正,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应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作出代履行决定书,于代履行三日前连同催告书送达当事人。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法院强制拆除在港区内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4.事后监督责任:现场检查港区内是否存在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375
序号 |
24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强制消除港区安全隐患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航务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改正,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应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作出代履行决定书,于代履行三日前连同催告书送达当事人。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航务管理机构强制消除港区安全隐患。 4.事后监督责任:现场检查港区内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376
序号 |
25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航务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行政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实施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4.事后监督责任:根据行政强制措施后当事人是否消除安全隐患等情况,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377
序号 |
26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航务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行政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实施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4.事后监督责任:根据行政强制措施后当事人是否消除安全隐患等情况,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378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公路路产损坏、占用赔补偿情况认定 |
责任主体 |
市路政处路产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检查发现或群众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案件时,应及时立案。 2.调查责任:对公路路产损失情况进行现场勘查,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及相关证人证言,确保路产损失情况的证据收集合法、确实、充分。 3.认定责任:对路产实际损失情况,参照路产赔补偿认定标准予以认定,制作并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公路赔(补)偿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实行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5.执行责任:收取路产赔补偿费用,出具收费凭证。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强制法》、《路政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379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其它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港口建设项目及其试运行、招投标工作、项目法人备案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航务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备案所需资料,符合备案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是否按照备案要求提供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控制性用地的批复复印件、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复印件、质量监督手续材料复印件等材料。 3.备案责任:对符合要求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并告知理由。 4.监管责任:备案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采取行政执法检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形式加强后续监管。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380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前备案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备案所需资料,符合备案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是否按照备案要求提供施工方案复印件、施工安全防控方案复印件、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复印件、质量监督手续材料复印件等材料。 3.备案责任:对符合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并告知理由。 4.监管责任:备案后,海事管理机构应采取行政执法检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形式加强后续监管。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381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船员培训机构培训教员、计划、学员以及船员服务机构定期对船员的培训、任职资历、安全记录、健康状况备案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备案所需资料,符合备案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是否按照备案要求提供培训规模、教学计划和日程安排、承担本期培训教学的教员情况及培训设施、设备、教材等材料。 3.备案责任:对符合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并告知理由。 4.监管责任:备案后,海事管理机构应采取行政执法检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形式加强后续监管。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382
序号 |
5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从事船舶污染物相关活动的能力和措施备案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备案所需资料,符合备案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是否按照备案要求提供装卸、过驳作业操作方案,装卸管系及设备配置使用方案,防污染措施等材料。 3.备案责任:对符合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并告知理由。 4.监管责任:备案后,海事管理机构应采取行政执法检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形式加强后续监管。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383
序号 |
6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在港区内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备案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航务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备案所需资料,符合备案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是否按照备案要求提供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等材料。 3.备案责任:对符合要求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并告知理由。 4.监管责任:备案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采取行政执法检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形式加强后续监管。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强制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384
序号 |
7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船舶修造厂、拆船厂和从事散装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的经营人污染事故应急计划的备案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备案所需资料,符合备案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是否按照备案要求提供污染事故应急计划等材料。 3.备案责任:对符合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并告知理由。 4.监管责任:备案后,海事管理机构应采取行政执法检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形式加强后续监管。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385
序号 |
8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港口经营人以及从事危险货物的港口经营人各项应急预案及其修订情况备案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备案所需资料,符合备案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是否按照备案要求提供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保障措施等材料。 3.备案责任:对符合要求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并告知理由。 4.监管责任:备案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采取行政执法检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形式加强后续监管。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强制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386
序号 |
9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使用港口深水岸线备案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航务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备案所需资料,符合备案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是否按照备案要求提供项目批复文件、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控制性用地的批复复印件、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复印件、质量监督手续材料复印件等材料。 3.备案责任:对符合要求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并告知理由。 4.监管责任:备案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采取行政执法检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形式加强后续监管。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强制法》、《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387
序号 |
10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从事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备案。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航务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备案所需资料,符合备案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是否按照备案要求提供项目批复文件、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控制性用地的批复复印件、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复印件、质量监督手续材料复印件等材料。 3.备案责任:对符合要求的,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并告知理由。 4.监管责任:备案后,管理部门应采取行政执法检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形式加强后续监管。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强制法》、《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388
序号 |
11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地方航运企业客货船和客滚船载客时,确需装运危险货物,应根据船舶条件和危险货物的性能制定限额要求的备案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航务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备案所需资料,符合备案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是否按照备案要求提供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控制性用地的批复复印件、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复印件、质量监督手续材料复印件等材料。 3.备案责任:对符合要求的,交通主管部门和港务(航)监督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并告知理由。 4.监管责任:备案后,交通主管部门和港务(航)监督机构应采取行政执法检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形式加强后续监管。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强制法》、《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389
序号 |
12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的安全评估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的备案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航务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备案所需资料,符合备案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是否按照备案要求提供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应急预案及其修订情况等材料。 3.备案责任:对符合要求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并告知理由。 4.监管责任:备案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采取行政执法检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形式加强后续监管。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强制法》、《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390
序号 |
13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游艇俱乐部的备案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备案所需资料,符合备案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是否按照备案要求提供资质及相关证照复印件等材料。 3.备案责任:对符合要求的,所在地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局办理备案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并告知理由。 4.监管责任:备案后,所在地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局应采取行政执法检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形式加强后续监管。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391
序号 |
14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拆船方案和有关安全、防污染措施等情况的备案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备案所需资料,符合备案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是否按照备案要求提供拆船方案和有关安全、防污染措施等材料。 3.备案责任:对符合要求的,主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并告知理由。 4.监管责任:备案后,主管机关应采取行政执法检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形式加强后续监管。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392
序号 |
15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引航员的引领船舶艘次或者里程数及安全记录情况的备案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海事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备案所需资料,符合备案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是否按照备案要求提供引航员的引领船舶艘次或者里程数及安全记录情况等材料。 3.备案责任:对符合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并告知理由。 4.监管责任:备案后,海事管理机构应采取行政执法检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形式加强后续监管。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393
序号 |
16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水上安全事故民事纠纷的行政调解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航务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应当受理关于水上安全事故民事纠纷的行政调解,其他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2.调查责任:查明事实,收集证据。 3.调解责任: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资源、及时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应当制作笔录,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调解达成协议的,在调解机关的主持下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包括调解机关名称、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和其他在场人员的基本情况,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结果等情况、协议内容、履行期限和方式等内容。 4.监管责任:对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保存相关证据材料,与其他文书资料和调解协议书一并归入案卷。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应当当事人可以就民事纠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四川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
表2-394
序号 |
17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专设航标的行政指导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航务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指导责任:依法对专设航标配布方案的实施进行指导。 2.监管责任:对专设航标配布及维护情况按照《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等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3.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内河航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9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