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8450030/2016-96321 | 公文种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 |
发布日期 | 2016-11-08 | 主题词 | 责任清单 |
表1
主体责任 |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水务工作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拟定全市水务工作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有关水务方面的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统一监督管理全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制定全市水资源总体规划、流域规划和专业规划;拟定全市和跨县区中长期供水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水量调度预案;组织开展全市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有关水资源及防洪、抗旱、排涝、供水、排水、节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等方面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和水源地保护规划;组织拟订江河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水文水资源和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监测江河湖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水域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负责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四)负责全市水行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仲裁重大水事纠纷;负责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的行业管理;负责水务工程管理,编制、审查中小型水利基建项目,组织、指导全市水务基本建设;组织建设和管理重要水利工程;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水库、大坝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组织实施水务行业工程建设的监督。 (五)指导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负责全市堤防建设和管理;负责全市河道、水库、湖泊、河口滩涂的管理以及管护范围内砂石资源等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六)组织、协调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全市农村水利工作,负责全市乡镇集中供水、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排水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已建成农村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除险加固工作;按规定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程;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的地方电力管理工作,指导水务行业地方电站、电网管理并实施技术监督。 (七)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全市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市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工作;负责市级立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八)承担广元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排涝、抗旱工作;负责江河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洪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组织编制全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防汛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 (九)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表2
职责边界 |
(一)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水务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部门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水务局发布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
表3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1、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
责任主体 |
农村水利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对水利工程建设范围的相关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现场复核的初步审核意见,组织现场踏勘,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2-1、水工程建设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 |
责任主体 |
局规划与建设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根据水利部第31号令第七条,审查签署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2、审查责任:水利部第31号令第八条,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对专题报告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水利部第31号令第八条,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需要转报相关部门的予以转报;按时办结。 4、送达责任: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或下达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不予签署通知书。 5、事后监管责任:水利部第31号令第十四条,对签署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审批 |
权力项目名称 |
2-2、水工程建设审批(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 |
责任主体 |
局规划与建设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
(1)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 2、审查责任:依据编制规程和技术规范、标准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技术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专家意见印制审查意见文书。 4、送达责任:将审查意见送达申报单位和相关部门。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2-3、水工程建设审批(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 |
责任主体 |
局规划与建设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水利发展规划、水利政策和环保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审查或现场查勘,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2-4、水工程建设审批(水利工程(含政策性小水电)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含概算调整)审批) |
责任主体 |
局规划与建设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规程审查初步设计文件。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定期监督检查机制,发现违规情况,及时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3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取水许可审批 |
责任主体 |
水资源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规划和政策,组织专家审查或现场查勘,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的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
责任主体 |
水资源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5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
责任主体 |
水资源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水域纳污能力、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等的要求,组织专家审查或现场查勘,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6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
责任主体 |
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河道管理的要求,根据有关规定及规范,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查处有关涉河违法行为。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7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河道采砂许可 |
责任主体 |
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河道采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有关规程规范,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许可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和完善河道采砂的监督检查机制和管理体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有关非法采砂行为。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8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8—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设施验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责任主体 |
水土保持科(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技术论证,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8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8—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设施验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
责任主体 |
水土保持科(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技术论证,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9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工程建设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有效灌面、工程水源审批 |
责任主体 |
农村水利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对工程建设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有效灌面、工程水源相关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现场复核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10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利用水利工程开展经营活动审批 |
责任主体 |
农村水利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对利用水利工程开展经营活动相关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现场复核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踏勘,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11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 |
责任主体 |
供排水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对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现场复核的初步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12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停止供水审批 |
责任主体 |
供排水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对停止供水审批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现场复核的初步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13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责任主体 |
供排水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申请人提交办理排水许可证要求的材料,资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进行现场踏勘,提出现场复核的初步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附件4
广元市水务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规划与建设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涉河建设或者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违法涉河建设项目,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批准手续、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责令限期拆除。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加处罚款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水资源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应即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批准手续、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责令限期拆除。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加处罚款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3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水资源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水资源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征收人员在发出限期缴纳水资源费通知后仍不按时缴纳的,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水资源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水资源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7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水资源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8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 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水资源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水资源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10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 弄虚作假、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水资源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1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水资源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1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取退水计量设施或者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水资源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取退水计量设施或者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省水利综合监察总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13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水资源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应即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批准手续、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责令限期拆除。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加处罚款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1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供生活饮用水的重要水域,从事集约化养殖等危害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水资源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供生活饮用水的重要水域,从事集约化养殖等危害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15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水资源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1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 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执行处罚。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1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妨碍行洪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妨碍行洪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执行处罚。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1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执行处罚。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1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 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执行处罚。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2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执行处罚。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2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提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提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执行处罚。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2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破坏、侵占、毁损防洪排涝设施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破坏、侵占、毁损防洪排涝设施,向行洪道倾倒固体废弃物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执行处罚。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2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执行处罚。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2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或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或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执行处罚。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2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执行处罚。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2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河道内采砂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河道内采砂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执行处罚。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27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科、市水利综合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2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法定机构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汛情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防汛办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水行政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法定机构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汛情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 3.审查责任:水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水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水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2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在汛期不服从防汛指挥机构调度指挥、不履行滞洪削峰或者提前留足防洪库容等义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防汛办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水行政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在汛期不服从防汛指挥机构调度指挥、不履行滞洪削峰或者提前留足防洪库容等义务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 3.审查责任:水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水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水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3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操作水利工程设备造成损失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农村水利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水行政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有擅自操作水利工程设备造成损失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水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水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水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3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许可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农村水利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水行政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有未经许可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造成损失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水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水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水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3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许可利用水利工程水土资源开展经营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农村水利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水行政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有未经许可利用水利工程水土资源开展经营活动造成损失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水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水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水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3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利项目名称 |
对擅自向水利工程渠道内排放弃水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农村水利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3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破坏大坝等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农村水利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水行政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有破坏大坝等行为造成损失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水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水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水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3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农村水利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水行政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违法案件,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3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农村水利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水行政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有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相关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水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水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水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3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未定期进行水质监测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农村水利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供水水质未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违法案件,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3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供水水质未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农村水利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供水水质未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违法案件,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3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农村水利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违法案件,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4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拆卸、启封、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水表正常计量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农村水利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拆卸、启封、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水表正常计量的违法案件,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4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在村镇公共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农村水利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擅自在村镇公共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的违法案件,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4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将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与村镇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农村水利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擅自将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与村镇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违法案件,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4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供水单位擅自停止营运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农村水利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供水单位擅自停止营运的违法案件,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4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开启公共消防栓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农村水利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擅自开启公共消防栓的违法案件,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4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农村水利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违法案件,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4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阻碍、威胁防汛抗旱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农村水利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阻碍、威胁防汛抗旱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的违法案件,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4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防汛办、市水利综合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水文执法部门检查或接到举报、上级移交等,发现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案件材料,应予以认真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 2、调查责任:水文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秘密; 3、审查责任:水文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水文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水文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水文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水文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做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4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拒不汇交水文资料和使用未经审定的水文资料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防汛办、市水利综合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水文执法部门检查或接到举报、上级移交等,发现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案件材料,应予以认真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 2、调查责任:水文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秘密; 3、审查责任:水文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水文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水文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水文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水文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做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4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高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网箱养鱼的处罚;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取土、挖沙、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处罚;在水文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加高线路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防汛办、市水利综合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水文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上级移交等涉及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案件材料,应予以认真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水文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水文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水文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水文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水文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5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使用水文设施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防汛办、市水利综合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水文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上级移交等涉及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案件材料,应予以认真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水文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水文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水文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水文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水文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5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水土保持科(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上级移交等涉及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案件材料,应予以认真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949829 |
序号 |
5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水土保持科(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上级移交等涉及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案件材料,应予以认真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或处以罚款。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5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 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水土保持科(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上级移交等涉及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的案件材料,应予以认真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5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水土保持科(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上级移交等涉及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案件材料,应予以认真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或处以罚款。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5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和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水土保持科(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上级移交等涉及未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和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案件材料,应予以认真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或处以罚款。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5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水土保持科(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上级移交等涉及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案件材料,应予以认真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以罚款。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5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水土保持科(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上级移交等涉及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案件材料,应予以认真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并处以罚款,逾期不清理,可代为清理。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5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水土保持科(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上级移交等涉及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案件材料,应予以认真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加收滞纳金,或处以罚款。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5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生产建设单位或者水土保持监测机构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提供虚假监测结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水土保持科(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上级移交等涉及在生产建设单位或者水土保持监测机构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提供虚假监测结论的案件材料,应予以认真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6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通水前未进行清洗消毒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供排水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等,发现对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通水前未进行清洗消毒的,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6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建设单位擅自新建公共供水工程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供排水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等,发现建设单位擅自新建公共供水工程或者自建设施供水对的,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6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建设单位供水工程竣工后未按照规定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仍投入使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供排水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等,发现建设单位供水工程竣工后未按照规定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仍投入使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6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设计、建设单位不按照水表出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供排水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等,发现设计、建设单位不按照水表出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的,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6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建设单位将不符合饮用水标准的供水管网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供排水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等,发现建设单位将不符合饮用水标准的供水管网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的,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6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建设单位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供排水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等,发现建设单位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设施的,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6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建设单位未及时通知供水企业修复损坏的城市供水设施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供排水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等,发现建设单位未及时通知供水企业修复损坏的城市供水设施的,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6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建设单位未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供排水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等,发现建设单位未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的,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6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城市供水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通水前未进行清洗消毒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供排水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等,发现城市供水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通水前未进行清洗消毒的,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6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城市供水企业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施、设备、器具、管材和化学净水剂、消毒剂的; |
责任主体 |
供排水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等,发现城市供水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通水前未进行清洗消毒的,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7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城市供水企业未按照计划更换、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或者管道爆裂后未及时组织抢修以及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供排水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等,发现城市供水企业未按照计划更换、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或者管道爆裂后未及时组织抢修以及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7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城市供水企业考核不合格,拒不整改,非法运营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供排水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等,发现城市供水企业考核不合格,拒不整改,非法运营的,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7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城市供水企业违反管理规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供排水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等,发现城市供水企业违反管理规定的,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7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城市供水企业使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上岗作业员工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供排水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等,发现城市供水企业使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上岗作业员工的,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7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城市供水企业拒绝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城市供水的,或者向不符合供水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城市供水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供排水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等,发现城市供水企业拒绝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城市供水的,或者向不符合供水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城市供水的,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7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单位和个人在城市供水安全保护区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供排水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等,发现单位和个人在城市供水安全保护区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7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手机短信、公开信等方式发布城市供水水质情况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供排水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等,发现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手机短信、公开信等方式发布城市供水水质情况的,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7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单位和个人在城市供水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供排水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等,发现单位和个人在城市供水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7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单位和个人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抢修工作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供排水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等,发现单位和个人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抢修工作的,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7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用户未依法办理分户、移表、增容、变更结算水表手续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供排水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等,发现用户未依法办理分户、移表、增容、变更结算水表手续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8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开启公共消火栓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供排水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等,发现单位和个人擅自开启公共消火栓的,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8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单位和个人对结算水表磁卡非法充值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供排水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等,发现单位和个人对结算水表磁卡非法充值的,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8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城市供水公用供水阀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市政设施取水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供排水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等,发现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城市供水公用供水阀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市政设施取水的,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8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供排水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等,发现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的,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8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单位和个人盗用或者转供城市供水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供排水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等,发现单位和个人盗用或者转供城市供水的,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8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范围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供排水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等,发现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范围的,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8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装泵抽水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供排水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等,发现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装泵抽水的,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8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单位和个人在结算水表后装泵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供排水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等,发现单位和个人在结算水表后装泵的,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8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供排水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等,发现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8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供排水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等,发现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9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擅自供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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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供排水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等,发现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擅自供水的,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9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供排水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等,发现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9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供排水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等,发现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9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名称 |
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供排水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 3、审查责任:水行政执法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9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供排水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 3、审查责任:水行政执法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9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供排水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 3、审查责任:水行政执法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9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供排水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 3、审查责任:水行政执法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9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供排水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 3、审查责任:水行政执法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9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供排水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 3、审查责任:水行政执法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9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供排水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 3、审查责任:水行政执法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10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供排水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 3、审查责任:水行政执法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10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供排水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 3、审查责任:水行政执法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10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供排水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 3、审查责任:水行政执法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10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供排水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 3、审查责任:水行政执法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10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供排水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 3、审查责任:水行政执法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10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供排水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 3、审查责任:水行政执法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10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供排水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 3、审查责任:水行政执法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10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将污水管与雨水管连接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供排水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 3、审查责任:水行政执法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10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在城市排水设施覆盖的区域内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供排水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 3、审查责任:水行政执法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10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未经考核合格进行营运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供排水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 3、审查责任:水行政执法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11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城市污水处理企业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供排水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 3、审查责任:水行政执法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11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城市污水处理企业擅自停用污泥处理设施或将污泥随意弃置造成二次污染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供排水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 3、审查责任:水行政执法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11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城市污水处理企业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漏报规定的各项资料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供排水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 3、审查责任:水行政执法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11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自备水源用户拒绝交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供排水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 3、审查责任:水行政执法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11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城市排水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泥浆、沙浆、混凝土浆等易堵塞物,无法恢复原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供排水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 3、审查责任:水行政执法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11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排水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在雨水口汇水面积区设障或堆放物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供排水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 3、审查责任:水行政执法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11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偷盗、损毁、穿凿或擅自拆卸、移动、占压城市排水设施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供排水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 3、审查责任:水行政执法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11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排水户未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供排水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 3、审查责任:水行政执法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11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排水户排水户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供排水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 3、审查责任:水行政执法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11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排水户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供排水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 3、审查责任:水行政执法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12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排水户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供排水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 3、审查责任:水行政执法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12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排水户其他损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供排水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 3、审查责任:水行政执法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表4
广元市水务局责任清单(行政强制类)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清除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障碍物的强制措施 |
责任主体 |
市防汛办、市水利综合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清除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对未按照期限拆除阻碍行洪障碍物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和终结执行决定。 3.实施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拆除阻碍行洪障碍物的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擅自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强制措施 |
责任主体 |
市防汛办、市水利综合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擅自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对未按期限对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予以拆除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和终结执行决定。 3.实施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拆除阻碍行洪障碍物的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强制措施 |
责任主体 |
水资源科、市水利综合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征收人员两人按规定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送达限期缴纳水资源费通知,并留存签收联,要求取水单位或个人限期缴纳。 2.决定责任:取水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水资源费的,征收人员应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取水单位或个人开具滞纳金和罚款相关票据。 4.事后监督责任:开具票据7日后了解取水单位或个人是否缴纳滞纳金和罚款。没有缴纳的,按相关程序办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强制措施 |
责任主体 |
水资源科、市水利综合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履行恢复原状;对未恢复原状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5 |
权利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强制措施 |
责任主体 |
水资源科、市水利综合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审查催告阶段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未补办有关手续、是否逾期不履行拆除擅自建设的取水工程或设施;对未按照限期补办有关手续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恢复原状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6 |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
权力项目名称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者未经同意擅自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 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强制措施 |
|
责任主体 |
市防汛办、市水利综合监察支队 |
|
责任事项 |
1、审查催告阶段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拆除妨碍水文监测的建筑物、构筑物;对未按照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 2、决定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阶段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原状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7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强制措施 |
责任主体 |
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科、市水利综合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履行拆除、恢复原状;对未拆除、未恢复原状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9-3266252 |
序号 |
8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行为的强制措施 |
责任主体 |
水土保持科(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市水利综合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责令造成严重水土流失行为的违法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 2.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3.执行责任:送达强制措施决定书,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实施时应出示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当场交付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期限不超过30日,情况复杂,最多延长30日;行政机关承担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 4.事后监管责任:对查封扣押的违法工具及机械、设备等,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法调查处理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违法行为。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9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强制措施 |
责任主体 |
水土保持科(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市水利综合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责令造成严重水土流失行为的违法当事人限期进行治理,对逾期仍不治理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 2.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出采取强制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实施时应出示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当场交付决定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水土治理恢复情况。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10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 砂、石、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强制措施 |
责任主体 |
水土保持科(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市水利综合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责令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 2.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出采取强制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实施时应出示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当场交付决定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是否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区域倾倒砂、石、矸石、尾矿、废渣等。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表5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权力项目名称 |
征收水资源费 |
责任主体 |
水资源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水资源费征收依据、征收标准、征收主体、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填写取水量或者发电量申报表)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取水单位和个人按月向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水量(或发电量),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取水量(或发电量)。 3.决定责任: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水资源费征收数额,并按月向取水单位和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缴纳通知单应载明缴费标准、取水量(或发电量)、缴费数额、缴费时间和地点等事项。 4.事后监管责任: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办理缴款手续。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及时稽查,加强对收费人员的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权力项目名称 |
征收河道砂石资源费 |
责任主体 |
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砂石资源费征收标准、方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2.审核责任:审核砂石资源费相关材料,组织人员实地核查采砂量及应缴金额等。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砂石资源费缴款书。 4.事后监管责任:对不依法缴纳砂石资源费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开展追缴工作,并加强宣传。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权力项目名称 |
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
责任主体 |
水土保持科(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费目录及文件依据、收费标准、缴费方式、免缴、减缴的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根据水土保持费征收标准,核算应缴金额。 3.决定责任:做出征收决定,开具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款书。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权力项目名称 |
征收污水处理费 |
责任主体 |
供排水管理科、水资源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污水处理费征收依据、征收标准、征收主体、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填写取用水量或排水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按月向负责征收污水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用水量(或排水量),负责征收污水处理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取用水量(或排水量)。 3.决定责任:负责征收污水处理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污水处理费征收数额,并按月向取用水单位和个人送达污水处理费缴纳通知单。缴纳通知单应载明缴费标准、取用水量(或排水量)、缴费数额、缴费时间和地点等事项。 4.事后监管责任: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办理缴款手续。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及时稽查,加强对收费人员的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表6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水土保持科(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2.处置责任: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3.移送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移送。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2 |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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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检查督促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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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防汛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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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检查责任:防汛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水毁工程修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处置责任: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要求,督促当地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限时整改到位。 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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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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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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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监督检查其他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防汛工作的情况 |
责任主体 |
市防汛办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防汛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其他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防汛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要求,督促当地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限时整改到位。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中水利用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供排水科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供排水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时,同步安排城市污水再生利用设施的建设。 2.处置责任: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要求,督促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限时整改到位。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表7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 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责任主体 |
人事科、水资源科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经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同意开展表彰奖励活动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成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省政府研究决定,以省政府名义表彰或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水利厅名义进行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责任主体 |
人事科、水土保持科(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经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同意开展表彰奖励活动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成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省政府研究决定,以省政府名义表彰或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水利厅名义进行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责任主体 |
人事科、水资源科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经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同意开展表彰奖励活动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成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省政府研究决定,以省政府名义表彰或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水利厅名义进行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水文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责任主体 |
人事科、防洪办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经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同意开展表彰奖励活动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成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省政府研究决定,以省政府名义表彰或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水利厅名义进行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5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责任主体 |
人事科、防汛抗旱科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经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同意开展表彰奖励活动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成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省政府研究决定,以省政府名义表彰或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水利厅名义进行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6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防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责任主体 |
人事科、防洪办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经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同意开展表彰奖励活动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成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省政府研究决定,以省政府名义表彰或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水利厅名义进行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7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责任主体 |
人事科、水资源科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经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同意开展表彰奖励活动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成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省政府研究决定,以省政府名义表彰或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水利厅名义进行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8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责任主体 |
人事科、农村水利科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经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同意开展表彰奖励活动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成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省政府研究决定,以省政府名义表彰或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水利厅名义进行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9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都江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责任主体 |
人事科、农村水利科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经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同意开展表彰奖励活动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成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省政府研究决定,以省政府名义表彰或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水利厅名义进行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10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保护饮用水水源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责任主体 |
人事科、水资源科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经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同意开展表彰奖励活动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成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省政府研究决定,以省政府名义表彰或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水利厅名义进行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表8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类 |
权力项目名称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备案 |
责任主体 |
规划与建设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备案材料、招标程序、招标技术方案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3.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