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8450030/2016-96381 | 公文种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 |
发布日期 | 2016-11-08 | 主题词 | 责任清单 |
表1
主体责任 |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地方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对地方性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问题依法进行解释。 2.组织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地方税、共享税及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基金、附加(费)的征收管理、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反避税和稽查工作,力争税款应收尽收;依法组织办理税收减免事项;负责普通发票和其他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 3.根据本地经济发展规划,编报、分配和下达本区域地方税收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区域的税收会计、统计核算工作;开展税源调查和监测管理,加强地方税收收入的分析预测。 4.组织实施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贯彻执行税收业务、征收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 5.监督检查本区域税收执法活动和内部行政管理活动;负责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6.组织实施纳税服务体系建设,贯彻执行国家纳税服务管理制度和纳税人权益保障制度,规范纳税服务行为,组织实施税收宣传、税收政策咨询和辅导等纳税服务,参与注册税务师管理政策的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7.组织实施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和专业化服务,组织实施对大型企业的纳税服务和税源管理。 8.组织实施本区域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贯彻执行本系统税收管理信息化制度和中长期规划;承担本区域信息化工程的推广和应用工作。 9.开展地方税收政策调查研究,参与研究地方经济发展战略和政策,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 10.按照授权或权限管理本区域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和经费等工作。 11.承担上级和同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12.承办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职责边界 |
无 |
表2-1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1497 |
表2-2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1497 |
表2-3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1497 |
表2-4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纳税人涉嫌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1497 |
表2-5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纳税人涉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1497 |
表2-6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纳税人涉嫌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1497 |
表2-7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纳税人涉嫌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1497 |
表2-8
序号 |
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纳税人涉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1497 |
表2-9
序号 |
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纳税人涉嫌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1497 |
表2-10
序号 |
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扣缴义务人涉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1497 |
表2-11
序号 |
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纳税人涉嫌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1497 |
表2-12
序号 |
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扣缴义务人涉嫌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1497 |
表2-13
序号 |
1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嫌偷税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1497 |
表2-14
序号 |
1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嫌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1497 |
表2-15
序号 |
1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纳税人涉嫌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1497 |
表2-16
序号 |
1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纳税人涉嫌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其所欠缴的税款、滞纳金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1497 |
表2-17
序号 |
1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嫌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1497 |
表2-18
序号 |
1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嫌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税款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1497 |
表2-19
序号 |
1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扣缴义务人涉嫌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1497 |
表2-20
序号 |
1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嫌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1497 |
表2-21
序号 |
1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非法印制发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非法印制发票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1497 |
表2-22
序号 |
1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1497 |
表2-23
序号 |
2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1497 |
表2-24
序号 |
2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纳税人涉嫌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1497 |
表2-25
序号 |
2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1497 |
表2-26
序号 |
2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涉嫌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1497 |
表2-27
序号 |
2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1497 |
表2-28
序号 |
2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税务机关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关单位涉嫌拒绝税务机关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1497 |
表2-29
序号 |
2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税务代理人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1497 |
表2-30
序号 |
2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纳税人涉嫌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1497 |
表2-31
序号 |
2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扣缴义务人涉嫌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1497 |
表2-32
序号 |
2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税务行政许可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许可申请人涉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税务行政许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当事人予以警告。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1497 |
表2-33
序号 |
3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1497 |
表2-34
序号 |
3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1497 |
表2-35
序号 |
3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1497 |
表2-36
序号 |
3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拆本使用发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拆本使用发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1497 |
表2-37
序号 |
3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1497 |
表2-38
序号 |
3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1497 |
表2-39
序号 |
3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1497 |
表2-40
序号 |
3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1497 |
表2-41
序号 |
3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1497 |
表2-42
序号 |
3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1497 |
表2-43
序号 |
4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1497 |
表2-44
序号 |
4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虚开发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虚开发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1497 |
表2-45
序号 |
4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非法代开发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非法代开发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1497 |
表2-46
序号 |
4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1497 |
表2-47
序号 |
4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1497 |
表2-48
序号 |
4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1497 |
表2-49
序号 |
4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1497 |
表2-50
序号 |
4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纳税人、纳税担保人涉嫌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1497 |
表2-51
序号 |
4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1497 |
表2-52
序号 |
4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纳税人涉嫌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1497 |
表2-53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权力项目名称 |
营业税的征收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营业税的征收计算方式、减免税条件及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按申请人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对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免税、减税的情形进行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征收决定,征收税款并开具完税凭证。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督促纳税人按时履行缴税义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1497 |
表2-54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权力项目名称 |
资源税的征收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资源税的征收计算方式、减免税条件及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按申请人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对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免税、减税情形进行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征收决定,征收税款并开具完税凭证。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督促纳税人按时履行缴税义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1497 |
表2-55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权力项目名称 |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计算方式、减免税条件及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按申请人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对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免税、减税情形进行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征收决定,征收税款并开具完税凭证。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督促纳税人按时履行缴税义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1497 |
表2-56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权力项目名称 |
房产税的征收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房产税的征收计算方式、减免税条件及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按申请人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对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免税、减税情形进行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征收决定,征收税款并开具完税凭证。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督促纳税人按时履行缴税义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1497 |
表2-57
序号 |
5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权力项目名称 |
印花税征收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印花税的征收计算方式、减免税条件及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按申请人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对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免税、减税情形进行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征收决定,征收税款并开具完税凭证。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督促纳税人按时履行缴税义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1497 |
表2-58
序号 |
6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权力项目名称 |
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计算方式、减免税条件及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按申请人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对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免税、减税情形进行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征收决定,征收税款并开具完税凭证。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督促纳税人按时履行缴税义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1497 |
表2-59
序号 |
7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权力项目名称 |
土地增值税征收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计算方式、减免税条件及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按申请人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对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免税、减税情形进行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征收决定,征收税款并开具完税凭证。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督促纳税人按时履行缴税义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1497 |
表2-60
序号 |
8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权力项目名称 |
契税征收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契税的征收计算方式、减免税条件及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按申请人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对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免税、减税情形进行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征收决定,征收税款并开具完税凭证。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督促纳税人按时履行缴税义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1497 |
表2-61
序号 |
9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权力项目名称 |
耕地占用税征收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计算方式、减免税条件及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按申请人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对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免税、减税情形进行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征收决定,征收税款并开具完税凭证。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督促纳税人按时履行缴税义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1497 |
表2-62
序号 |
10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权力项目名称 |
烟叶税征收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烟叶税的征收计算方式、减免税条件及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按申请人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对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免税、减税情形进行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征收决定,征收税款并开具完税凭证。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督促纳税人按时履行缴税义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1497 |
表2-63
序号 |
11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权力项目名称 |
车船税征收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车船税的征收计算方式、减免税条件及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按申请人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对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免税、减税情形进行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征收决定,征收税款并开具完税凭证。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督促纳税人按时履行缴税义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1497 |
表2-64
序号 |
12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权力项目名称 |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计算方式、减免税条件及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按申请人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对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免税、减税情形进行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征收决定,征收税款并开具完税凭证。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督促纳税人按时履行缴税义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1497 |
表2-65
序号 |
13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权力项目名称 |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计算方式、减免税条件及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按申请人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对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免税、减税情形进行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征收决定,征收税款并开具完税凭证。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督促纳税人按时履行缴税义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1497 |
表2-66
序号 |
14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权力项目名称 |
教育费附加征收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计算方式、减免税条件及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按申请人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对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免税、减税情形进行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征收决定,征收教育费附加并开具凭证。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督促纳税人按时履行缴税义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1497 |
表2-67
序号 |
15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权力项目名称 |
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计算方式、减免税条件及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按申请人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对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免税、减税情形进行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征收决定,征收地方教育费附加并开具凭证。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督促纳税人按时履行缴税义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1497 |
表2-68
序号 |
16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权力项目名称 |
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计算方式、减免税条件及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按申请人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对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免税、减税情形进行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征收决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并开具凭证。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督促纳税人按时履行缴税义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1497 |
表2-69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冻结存款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向到期不缴纳税款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并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 3.执行责任:采取冻结纳税人在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4.事后监督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缴税义务;符合条件的,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1497 |
表2-70
序号 |
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
权力项目名称 |
查封、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向到期不缴纳税款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并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 3.执行责任:采取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措施时,应当填写《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由纳税人核对后签章;采取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政措施时,应当出具《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由纳税人核对后签章。 4.事后监督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一)纳税人已按履行期限缴纳税款的;(二)税收保全措施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的;(三)税收保全措施被人民法院裁决撤销的;(四)其他法定应当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3301497 |
表2-71
序号 |
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
权力项目名称 |
加处罚款 |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向到期不缴纳税款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并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 3.执行责任:依法执行加处罚款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健全制度,加强监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3301497 |
表2-72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加处滞纳金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向到期不缴纳税款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并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 3.执行责任:依法执行加处滞纳金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缴税义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1497 |
表2-73
序号 |
5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划拨存款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向到期不缴纳税款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并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 3.执行责任:依法执行划拨存款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有关金融机构。 4.事后监督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缴税义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1497 |
表2-74
序号 |
6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向到期不缴纳税款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并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 3.执行责任:依法执行拍卖或者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缴税义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1497 |
表2-75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目名称 |
税务登记(注销)的核准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要求的,作出核准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当场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或者《临时税务登记证》(正本)和《税务登记证》或者《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核准注销税务登记的,制作并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税务登记核准通知);存在未尽事宜的,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税务登记未尽事宜通知),通知纳税人及时办理。 5.事后监督责任:对通过税务登记核准的申请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1497 |
表2-76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目名称 |
纳税担保的确认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要求的,作出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通过确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审批终审后,对经纳税人、纳税保证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签字盖章的《纳税担保书》进行发放处理。 5.事后监督责任:对通过纳税担保确认的申请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1497 |
表2-77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目名称 |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要求的,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4.送达责任:对受理外出经营证明申请的纳税人,发放《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5.事后监督责任:对通过行政确认的申请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1497 |
表2-78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目名称 |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认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要求的,作出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通过确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由受理部门通知申请人领取《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5.事后监督责任:对通过行政确认的申请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1497 |
表2-79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税务检查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纳税人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1497 |
表2-80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的奖励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对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的有关制度。 2.组织推荐责任:对检举人的检举事实进行核实,确定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 3.审核公示责任: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并按规定不予公开。 4.表彰责任:向检举人发出《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通知检举人到指定地点办理领奖手续。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1497 |
表2-81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退税审批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资料,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纳税人提交材料存在疑点时,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 3.决定责任:符合要求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退税手续。 4.事后监督责任:对纳税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1497 |
表2-82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减免税审批 |
责任主体 |
流转税科、财产与行为税科、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资料,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纳税人提交材料存在疑点时,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实。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符合要求的,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减免税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对纳税人申报的减免税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1497 |
表2-83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核定征收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 |
责任事项 |
1.审查责任:发现纳税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的,予以审查,并核定其年度应纳税额。 2.决定责任:按程序报批后,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并送达纳税人。 3.执行责任:按照核定的应纳税额征收税款。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149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