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8450030/2016-96461 | 公文种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 |
发布日期 | 2016-11-08 | 主题词 | 责任清单 |
表1
主体责任 |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旅游发展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制订旅游产业发展的地方标准和行业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制订全市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旅游专项规划、旅游跨区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评审县区旅游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对本市旅游规划进行监督管理。 (三)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旅游资源开发、重大旅游项目规划建设、旅游安全、旅游应急救援、旅游环境综合治理、假日旅游、红色旅游等工作。 (四)制订全市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广元整体旅游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 (五)负责全市旅行社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旅游市场秩序、旅游服务质量,监督旅游投诉处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和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 (六)负责旅行社设立核准、旅行社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审核、旅行社自组境外旅游团队旅游签证审核和导游从业人员资格审核。 (七)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旅游体制和机制改革工作,指导重点旅游企业发展、旅游新业态的规划和开发以及招商引资工作。 (八)监测旅游经济运行,负责旅游信息化建设、旅游统计和行业信息发布工作。 (九)制订旅游人才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工作。 (十)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职责边界 |
无 |
表2-1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的设立审批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旅游发展委质量规范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需要现场查验的,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法定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行社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7739 |
表2-2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景区景点讲解人员资格认定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旅游发展委质量规范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需要现场查验的,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法定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行社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7739 |
表2-3
序 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旅游执法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7739 |
表2-4
序 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旅游执法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7739 |
表2-5
序 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旅行社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旅游执法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7739 |
表2-6
序 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旅行社未按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旅游执法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7739 |
表2-7
序 号 |
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旅游执法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7739 |
表2-8
序 号 |
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旅行社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旅游执法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7739 |
表2-9
序 号 |
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旅行社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旅游执法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7739 |
表2-10
序 号 |
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旅游执法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7739 |
表2-11
序 号 |
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旅游执法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7739 |
表2-12
序 号 |
1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旅行社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旅游执法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7739 |
表2-13
序 号 |
1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旅游执法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7739 |
表2-14
序 号 |
1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旅游执法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7739 |
表2-15
序 号 |
1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旅行社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的,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旅游执法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的,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7739 |
表2-16
序 号 |
1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旅行社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团的,发现旅游者在境内外非法滞留,擅自分团、脱团的,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旅游执法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团的,发现旅游者在境内外非法滞留,擅自分团、脱团的,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7739 |
表2-17
序 号 |
1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旅游执法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整改并处罚款,停业整顿,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7739 |
表2-18
序 号 |
1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旅行社拒绝履行合同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旅游执法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拒绝履行合同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整改并处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7739 |
表2-19
序 号 |
1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旅行社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旅游执法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7739 |
表2-20
序 号 |
1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旅游执法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款并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7739 |
表2-21
序 号 |
1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旅游执法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7739 |
2-22
序 号 |
2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旅游执法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7739 |
表2-23
序 号 |
2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旅游执法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7739 |
表2-24
序 号 |
2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旅游经营者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旅游执法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游经营者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7739 |
表2-25
序 号 |
2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未按核定的服务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旅游执法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未按核定的服务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7739 |
表2-26
序 号 |
2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旅游执法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7739 |
表2-27
序 号 |
2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旅游执法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7739 |
表2-28
序 号 |
2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旅游执法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或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7739 |
表2-29
序 号 |
2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旅行社设立分社、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旅游执法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设立分社、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或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7739 |
表2-30
序 号 |
2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旅行社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旅游执法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或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7739 |
表2-31
序 号 |
2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旅游执法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7739 |
表2-32
序 号 |
3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旅游执法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7739 |
表2-33
序 号 |
3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旅游执法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7739 |
表2-34
序 号 |
3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旅游执法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或停业整顿。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7739 |
表2-35
序 号 |
3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旅行社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旅游执法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旅行社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或停业整顿。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7739 |
表2-36
序 号 |
3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旅行社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旅游执法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或停业整顿。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7739 |
表2-37
序 号 |
3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旅行社委派的导游、领队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以拒绝履行合同相威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旅游执法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委派的导游、领队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以拒绝履行合同相威胁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或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7739 |
表2-38
序 号 |
3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旅行社委派的导游、领队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旅游执法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委派的导游、领队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或吊销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7739 |
表2-39
序 号 |
3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旅行社委派的导游、领队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旅游执法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委派的导游、领队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或吊销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7739 |
表2-40
序 号 |
3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旅行社要求其委派的导游、领队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旅游执法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要求其委派的导游、领队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7739 |
表2-41
序 号 |
3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旅游执法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7739 |
表2-42
序 号 |
4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旅游执法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处停业整顿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7739 |
表2-43
序 号 |
4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旅游执法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处停业整顿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7739 |
表2-44
序 号 |
4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旅游执法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处停业整顿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7739 |
表2-45
序 号 |
4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领队人员对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旅游执法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领队人员对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停业整顿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7739 |
表2-46
序 号 |
4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旅行社擅自引进外商投资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旅游执法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擅自引进外商投资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或处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7739 |
表2-47
序 号 |
4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旅行社设立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办事机构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旅游执法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设立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办事机构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7739 |
表2-48
序 号 |
4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旅游执法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7739 |
表2-49
序 号 |
4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旅游执法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或停业整顿。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7739 |
表2-50
序 号 |
4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旅游执法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7739 |
表2-51
序 号 |
4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导游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旅游执法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导游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或吊销导游证,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7739 |
表2-52
序 号 |
5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导游未佩戴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旅游执法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导游未佩戴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或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7739 |
表2-53
序 号 |
5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导游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旅游执法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导游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处暂扣或吊销导游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7739 |
表2-54
序 号 |
5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导游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旅游执法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导游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处暂扣或吊销导游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7739 |
表2-55
序 号 |
5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导游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旅游执法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导游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处暂扣或吊销导游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7739 |
表2-56
序 号 |
5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导游人员欺骗、胁迫旅游者旅游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旅游执法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导游人员欺骗、胁迫旅游者旅游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或吊销导游证,对委派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7739 |
表2-57
序 号 |
5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违法使用旅游质量标准等级的称谓和标识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旅游执法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7739 |
表2-58
序 号 |
5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伪造、涂改、买卖、转借旅游从业证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旅游执法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伪造、涂改、买卖、转借旅游从业证书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7739 |
表2-59
序 号 |
5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旅行社向领队人员收取费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旅游执法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向领队人员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7739 |
表2-60
序 号 |
5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未制定旅游团队运行计划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旅游执法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未制定旅游团队运行计划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或停业整顿。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7739 |
表2-61
序 号 |
5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旅游景区景点提供无导游证、讲解证的人员在旅游景区内从事导游讲解有偿服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旅游执法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游景区景点提供无导游证、讲解证的人员在旅游景区内从事导游讲解有偿服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或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7739 |
表2-62
序 号 |
6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旅游经营者违法租用汽车和船舶从事旅游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旅游执法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游经营者违法租用汽车和船舶从事旅游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或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7739 |
表2-63
序 号 |
6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旅游执法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并暂停、取消组团社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或暂扣、吊销领队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7739 |
表2-64
序 号 |
6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旅游执法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7739 |
表2-65
序 号 |
6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旅游团队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旅游执法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游团队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或吊销领队证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7739 |
表2-66
序 号 |
6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领队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证,或者在从事领队业务时未佩戴领队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旅游执法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领队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证,或者在从事领队业务时未佩戴领队证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罚款或暂扣领队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3077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