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8450030/2016-96501 | 公文种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 |
发布日期 | 2016-11-08 | 主题词 | 责任清单 |
表1
事项 |
内容 |
主体责任
|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盐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广元盐业实际,制订本区域的盐业行政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拟定盐行业生产、销售和发展规划,制定有关管理制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按全省计划组织全市盐的生产、分配、调拨、储存、运输和销售保证市场供应。 (四)制定、核发市内盐业管理的食盐代理批发许可证、食盐准运证、监督县级盐政管理所制发食盐零售许可证。 (五)协调配合卫生、疾控部门开展全市全面消除碘缺乏病工作。 (六)按照盐业法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盐业市场管理和盐政稽查工作,规范盐业市场,查处重大盐业违法案件。 (七)省盐务管理局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
职责边界 |
无 |
表2-1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食盐专营代理批发许可 |
责任主体 |
盐政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通过服务指南公示申领条件和应提交材料、办理程序,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国家食盐专营政策和《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以及涉及保证食盐代理批发经营有关条件的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营业执照、资信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指派人员现场核实。 3.决定责任:对申请内容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行政许可决定,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同意的,在规定时间内制作和分发证件并备案。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盐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509879 |
表2-2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食盐运输许可 |
责任主体 |
盐政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通过服务指南公示申领条件和应提交材料、办理程序,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食盐调拨运输计划、提货通知、销售发票和运输单证等材料进行审查,指派人员现场核实,。 3.决定责任:对书面材料和现场情况核实后,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盐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509879 |
表2-3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批准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扩大制盐能力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盐政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扩大制盐能力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盐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盐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509879 |
表2-4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生产、销售平锅盐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盐政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生产、销售平锅盐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盐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盐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509879 |
表2-5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利用盐土、硝土、工业废渣、工业废液加工制盐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盐政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利用盐土、硝土、工业废渣、工业废液加工制盐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盐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盐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509879 |
表2-6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批准生产食盐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盐政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生产食盐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盐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盐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509879 |
表2-7
序号 |
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批准生产多品种食盐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盐政市场稽查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生产多品种食盐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盐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盐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509879 |
表2-8
序号 |
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生产加工不合格碘盐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盐政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加工不合格碘盐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盐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盐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509879 |
表2-9
序号 |
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生产加工不合格包装标识的碘盐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盐政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加工不合格包装标识的碘盐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盐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盐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509879 |
表2-10
序号 |
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生产加工不合格包装检验证明、标识的两碱工业用盐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盐政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对生产加工不合格包装检验证明、标识的两碱工业用盐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盐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盐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509879 |
表2-11
序号 |
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分装加工小包装食盐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盐政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分装加工小包装食盐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盐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盐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509879 |
表2-12
序号 |
1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制作、购销食盐小包装袋、碘盐标志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盐政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分装加工小包装食盐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盐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盐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509879 |
表2-13
序号 |
1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向不符合规定的制盐企业供应卤水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盐政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分装加工小包装食盐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盐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盐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509879 |
表2-14
序号 |
1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破坏、侵占、盗窃、哄抢盐业企业的采卤、制盐、加工生产设备和输卤管道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盐政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破坏、侵占、盗窃、哄抢盐业企业的采卤、制盐、加工生产设备和输卤管道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盐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盐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509879 |
表2-15
序号 |
1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食盐代理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盐政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食盐代理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盐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盐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509879 |
表2-16
序号 |
1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食盐批发企业、食盐代理批发企业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销售范围批发食盐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盐政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食盐批发企业、食盐代理批发企业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销售范围批发食盐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盐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盐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509879 |
表2-17
序号 |
1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取得食盐零售许可证经营食盐零售业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盐政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取得食盐零售许可证经营食盐零售业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盐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盐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509879 |
表2-18
序号 |
1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食盐批发企业、食盐代理批发企业擅自购进食盐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盐政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食盐批发企业、食盐代理批发企业擅自购进食盐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盐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盐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509879 |
表2-19
序号 |
1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从事食盐零售的单位或个人擅自购进食盐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盐政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从事食盐零售的单位或个人擅自购进食盐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盐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盐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509879 |
表2-20
序号 |
1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食品加工用盐单位和农业、畜牧、渔业用盐单位擅自购进食盐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盐政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食品加工用盐单位和农业、畜牧、渔业用盐单位擅自购进食盐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盐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盐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509879 |
表2-21
序号 |
1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食盐批发企业、食盐代理批发企业和食盐零售单位或个人批发、零售不合格碘盐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盐政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食盐批发企业、食盐代理批发企业和食盐零售单位或个人批发、零售不合格碘盐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盐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盐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509879 |
表2-22
序号 |
2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食盐零售单位或个人零售非小包装碘盐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盐政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食盐零售单位或个人零售非小包装碘盐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盐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盐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509879 |
表2-23
序号 |
2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销售非碘食盐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盐政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销售非碘食盐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盐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盐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509879 |
表2-24
序号 |
2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将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盐政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将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盐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盐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509879 |
表2-25
序号 |
2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用盐单位转销生产加工用盐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盐政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用盐单位转销生产加工用盐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盐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盐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509879 |
表2-26
序号 |
2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批发单位擅自购销一般工业用盐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盐政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批发单位擅自购销一般工业用盐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盐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盐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509879 |
表2-27
序号 |
2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生产加工单位擅自购进一般工业用盐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盐政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加工单位擅自购进一般工业用盐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盐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盐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509879 |
表2-28
序号 |
2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无食盐准证托运或者运输食盐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盐政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无食盐准证托运或者运输食盐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盐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盐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509879 |
表2-29
序号 |
2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无规定的发盐凭证托运或者运输一般工业用盐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盐政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无规定的发盐凭证托运或者运输一般工业用盐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盐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盐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509879 |
表2-30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查封或者扣押违法盐产品、运盐工具、包装物品、加工设备的物品 |
责任主体 |
盐政科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实施本项措施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进行记录、复核。 2.决定责任:当事人无法定理由的,送达通知书后实施查封或者扣押。现场复核发现具有《行政强制法》的适用情形,及时中止或终结执行。 3.执行责任:查封或者扣押的物品,行政处罚决定没收的,及时变折价处理;移送公安机关的,随案移送;不构成违法行为或行政处罚决定不予没收的,解除查封、扣押。 4.事后监督责任:检查执行措施落实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盐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509879 |
表2-31
广元市盐政市场稽查处责任清单(行政确认类)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目名称 |
生产加工用盐进货审查 |
责任主体 |
盐政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到指定单位购进盐产品。 2.审查责任:审查进货渠道、销售范围是否符合规定。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低税工业用盐需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保证专盐专用。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盐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509879 |
表2-32
广元市盐政市场稽查处责任清单(行政检查类)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涉及盐产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运输的盐产品进行检查 |
责任主体 |
盐政科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根据监管需要,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盐业公司、经销商等涉盐生产经营场所和盐产品运输等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盐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509879 |
表2-33
广元市盐政市场稽查处责任清单(行政奖励类)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检举、制止盐业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责任主体 |
盐政科 |
责任事项 |
1.制定奖励方案责任:在征求各盐政管理所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检举盐业违法行为奖励、制止盐业违法行为奖励及表彰方案。 2.审核责任:根据追究涉嫌盐业犯罪个案情况,对检举、制止盐业违法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由本机构负责人依照职权进行审核。 3.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评选方案规定的名额、要求、程序,组织推荐,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4.公示责任: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研究审定后进行公示。 5.决定表彰责任:按程序提请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由市稽查处予以表彰。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盐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509879 |